星期二, 十一月 25, 2008

ZT: 杨佳案致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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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2008年11月20日


案由:2008年7月1日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凶杀案
援引: 1. 上海市公安局2008年7月7日新闻发布稿
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8]123号起诉书
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 99 号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7月1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大楼内发生恶性凶杀案,六名警察被杀,另有四人受伤。9时40分进入大楼的北京市民杨佳徒步从防火楼梯到21层室督察大队质询投诉结果,9时45分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被领到2层特别审讯室。杨佳先生坚持律师在场才回答问题。奉闸北检察院之命前来的闸北政府法律顾问和后来成为杨佳先生辩护律师的谢有明先生事后向媒体透露,审问进行了两个小时,未涉及杀人事件。

警方连夜清洗作案现场,7月2日闸北分局照常办公,对外开放。

7月4日该案侦破,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7日,上海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7月1日杀警案系杨佳先生蓄意报复所为。

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杨佳提起公诉。

7月23日六名警察尸体火化。

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

杨佳不服,上诉。

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这一期间形成的司法文件和大量媒体报道暴露,该案侦破、公诉、审判程序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侦破过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关于回避的规定,由发案单位闸北分局参与侦破,甚至由受害人 - 该单位纪委副书记 - 负责侦破,提取证人证言不合法且自相矛盾,作案现场及涉案证物司法鉴定纰漏颇多,迅速清洗现场,无嫌犯和在场人员特别是死者同事的DAN与指纹鉴定。一层四位资深警官同时被乱刀砍死,无一位死者同事作证,为此案明显疑点。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介入侦破,指定闸北政府法律顾问谢有明律师兼任嫌犯杨佳先生辩护律师,指派谢有明先生到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迫使接受强制治疗的杨佳母亲王静梅女士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拒绝杨佳父亲杨福生先生聘请的律师,不准会见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

两审法庭都未审核主要证物,未传唤多数证人特别是主要证人,未验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 2008 ) 0091 号 《 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 2008 )沪公刑技痕勘字第 0069 号、( 2008 ) 沪公闸刑技勘字第 1841 号 《 现场勘查笔录》,未答复被告人提出的问题:"怎么能证明戴面具的人是我杨佳?"

鉴于对杨佳故意杀人的指控证据不足,我们要求立即释放杨佳先生。

鉴于上海市公、检、法在该案侦破、公诉和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们敦促中央各方查处各自下属,罢免失职人员,惩处枉法者。

鉴于闸北公安分局凶杀案扑朔迷离、手段残忍,我们呼吁中国政府认真对待,设专案重新侦破,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将真凶绳之以法。

顺至
最高敬意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暨国务院,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赦国际、世界各国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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