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王容芬:公、检、法、辩,合谋构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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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对杨佳先生不是特赦,而是证据不足,立即释放,同时重新侦破闸北分局血案,缉拿真凶。对那些合谋构陷的公检法赃官和律师败类,必须绳之以法。
王容芬:公、检、法、辩,合谋构陷
目录
I.警方有法无天
--1.杨佳与警方前嫌
--2.侦破过程违背回避规定
--3.强行搜查,抢夺证据,隐匿证人
--4.神奇大案
--5.受杨佳案牵连被警方传唤、拘捕的人士
II.检察院涉嫌谋陷
--1.提前介入案件
--2.指示胁迫精神病人签名聘请律师
--3.无理拒绝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
--4.合谋嫁祸
III.法院枉法
--1.一审定罪
--2.涉案物证
--3.检验报告
--4.证人证言
--5.质疑
(1)底楼倪景荣等四人被杀案
(2)9层王凌云被刺作案
(3)10层徐维亚被杀案
(4)11层李坷被杀案
(5)21层吴钰骅被刺案
(5)21层2113室李伟被刺伤案
(6)《张建平尸体检验报告》
(7)验证结论
--6.中二院玩弄被告人亲属
--7.高院二审连通作弊
(1)拒不传唤主要证人
(2)杨佳电子投诉邮件涉嫌伪造
(3)杨佳当庭质询
IV.律师出卖当事人
--1.一审律师谢有明
(1)隐瞒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身份,欺骗杨佳
(2)骗取杨佳母亲签名
(3)预言杨佳死刑,火上添柴
(4)默认当事人杀人
--2.二审律师翟建
(1)利用媒体,巧妙地支持一审判决
(2)施暗示疗法,让杨佳相信杀了人
(3)法庭上狠下毒手
(4)二审宣判后,继续为警方找补
(5)散布杨佳母亲自杀流言
V.结语
附录[暂略,仅存目录如下]
附录1--上海警方新闻发布会
附录2--一审刑事判决书
附录3--二审刑事判决书
附录4--翟建答记者
附录5--杜青艳致胡锦涛信
附录6--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
附录7--王静梅和王静荣的谈话记录
附录8--王静荣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
附录9--海袭警案续
本文质疑中国公、检、法、辩在杨佳案中的弊端。
I. 警方有法无天
1.杨佳与警方前嫌
①、了结了的太原警察打人案
2008年7月1日早上杨佳去闸北公安分局时,腰包里带着7000多元现金,信用卡上有2万多元。杨佳后来告诉他的二审律师翟建,这些钱是太原警方的赔偿金。
2006年11月,杨佳在太原火车站被指控买火车票插队,与警察发生口角,结果被请到派出所,十多个警察拳打脚踢教训了他一顿,打掉了三个门牙,造成脑震盪。杨佳看病补牙花了几千块钱,母子俩执拗地逐级上访,控告太原火车站警察的违法行为,一直告到公安部,最后当地警方赔礼道歉。杨佳上访的目的是要打人的派出所出具一份打人证明,他给这起名叫“责任认定书”,说太原警方就出过这样一份“责任认定书”,还赔了36000块钱。这说明中国不是无法可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②没能了结的上海警察打人案
不到一年,杨佳在上海又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发生的事情与太原大同小异。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租来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警察薛耀怀疑偷自行车,截住盘查。有了上次在太原的经验,杨佳拨打114查询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队电话,并通知远在北京的母亲。从薛耀的证词可以看出杨佳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2007年10月5日晚8时30分左右,有一个男子骑一辆自行车沿芷江西路由东向西到普善路时,我看见他骑得很慢,四处张望。因为当时芷江西路附近失窃自行车的情况比较多,我就将其拦下检查。该男子将自行车停下后,我发现他的自行车没有牌证,于是我就问他自行车来源。他说自行车是租来的,我让他出示租车凭证,他拒绝提供,并说我无权检查,且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过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他才拿出一张纸说是租赁凭证,我说天黑看不清,叫他把凭证交给我。他拒绝,只用手举着一张纸。我说看不清楚,他说我连字也看不清,做什么警察,并开始拨打‘114’查询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队电话,我告诉了他我的警号,将闸北公安分局督察队电话告诉他。他拨打了督察队电话,投诉我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并对我的身份表示怀疑。”(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3条)
薛耀没有出示警察证,杨佳怀疑他的身份,向督察队投诉。尽管如此,杨佳还是给他看了租车凭证,只是不肯交给一个身份不明的人。没了凭证,他得赔人家车,还有可能被当成偷车贼抓起来。
既然有租车证,盘查该结束了,可是薛耀把事做大,打电话给派出所,要求增强。警车来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杨佳被四个警察强行押上警车,带到芷江西路派出所盘查。杨佳的母亲王静梅说,杨佳在上海派出所给她打电话,说警察把杨佳直接拉到一个小黑屋子里面打了。还说上海警方当天晚上给她打电话说:“你还别这么横!我现在找个证人就可以把杨佳拘了!”(见刘晓源律师笔录《王静荣回忆见
王静梅》)
在是否打了杨佳这个事实上,三个警察证词不一,薛耀保证自己没动手,陈银桥称看见杨佳打了警察高铁军,(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4条),陈红彬称:“我所的值班人员查实杨佳骑的自行车处于正常状态,进行解释后让杨佳自行离开。但是杨佳声称有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殴打,拒绝离开派出所。”(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5条)第二天凌晨一点以后,杨佳离开派出所,从被警察盘查到离开警察,其间近5个小时,闸北分局督察大队的吴钰骅接到杨佳电话投诉后前去处理。杨佳就向吴要一张证明,证明他们打过他。吴说:“不可能。”杨佳说:“不给解决,就继续投诉。”吴说:“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
杨佳在二审法庭上说,他当时“是被七、八个民警抬进里屋,摁倒在地,拳打脚踢了两三分钟,身上有好几处淤青,衣服、裤子都被撕破弄脏了,后来我坐在那里理包的时候那个巡警又当胸打了我两拳。”当辩护人、检察员问及其当时伤势时,杨佳说“当时两胳膊上有瘀青,后来回去发现背上也有,表皮没有擦破,没有去验伤。”(见李劲松、刘晓源律师:《杨佳案二审庭审情况综合介绍》吴钰骅没有看
见警察打杨佳,但如果看到杨佳身上的淤青和撕破弄脏的衣裤,而不拍照取证,就是枉法了。杨佳两次庭审申请传唤吴钰骅出庭作证,吴都没有出庭。
杨佳对吴钰骅的处理不满意,从此走了漫长的上访路。这个有芷江西路派出所陈红彬的证词为证:“事后杨佳通过信访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我所民警。派出所为了妥善处置此事,就多次电话联系杨佳及其母亲,进行解释和疏导工作,但是杨佳及其母亲声称派出所在执勤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派出所对杨佳进行赔偿。”陈红彬还提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在2007年10月中旬和2008年3月间,两次派人赴北京与杨佳及其母亲见面,“但是杨佳及其母亲提出还要派出所出具没有打人的书面证明等无理要求。因为我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就拒绝了杨佳及其母亲的无理要求。”(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5条)
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把杨佳的投诉转给被投诉单位,触犯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市局的失职导致杨佳不断上访,始终得不到解决。杨佳最后亲自去闸北分局大楼21层,找督察大队吴钰骅要说法。
2.侦破过程违背回避规定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5分,杨佳在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2113室督察大队办公室被抓。《新京报》7月5日据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提供的消息报道:1.杨佳已被刑事拘留,单独关押在看守所的一个房间,有专人24小时看守;2.杨佳案已于7月4日移交检察院;3.上海市公安局已成立专案组,有关该案最新信息,将通过公安局网站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又据《新京报》7月6日报道,7月1日被刺伤腹部的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在单位处理此案”,就是说,闸北分局大楼凶杀案由闸北分局负责处理,除了受害人孔中卫,其他参与侦查工作的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与几位被害人是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闸北分区毫不回避,包揽侦破,为自己收集的证人证言,明显违法。一审辩护人也指出违规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立案证据。
一审判决则认为:“关于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参与本案部分侦查工作,所收集的相关证人证言是否合法。经查,本案发生后,由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并负责侦查,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虽参与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侦查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事实存在,故辩护人关于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收集的证人证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相关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事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不在回避之列?作为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的孔中卫不仅是所有受害人的上级,本身也是受害人,难道不该回避?
3.强行搜查,抢夺证据,隐匿证人
上海警方7月1日派人前往北京,晚上强行进入杨家,据邻居说,来了好多警察,一直呆到凌晨两点多才走。7月2日深夜,杨佳母亲王静梅被关进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中心,直到11月8日才有消息。据王静梅说,7月1日-2日警察在她家搜查时没有搜查证,抢走了上海芷江派出所警察来京与杨佳母子谈判的录音,钥匙也拿走了。二审时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之一是从杨佳电脑里查获的所谓上诉信,亦是此次强行搜查所获。王静梅没有提到电脑被警方带走,她是7月2日被带走的,上海警方人员7月4日返沪。
4.神奇大案
闸北分局三天破了六死四伤的大案,上海市公安局又准备了三天,7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袭警案详细经过。警方把7月1日闸北分局大楼惨案一股脑扣在“无正当职业者”杨佳身上,为了置杨佳于必死之地,一上来先定下“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接着警方给出杨佳等了九个月的“说法”:2007年10月5日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对他的处理“依法有据,无不当之处。督察支队两次赴京对杨佳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工作,但杨均不予置理,还决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闸北公安分局民警。”由此,杨佳杀警被逻辑化了:蓄谋已久,精心策划,伺机报复。
按照警方安排的逻辑,杨佳于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赴闸北分局作案,在大门口扔汽油瓶子放火,砸裂保安顾建明的头部;然后一手持刀,一手持催泪瓦斯在底楼大厅过道和治安值班室等不同处,先后分别袭击了正在工作的民警倪景荣、方福新、张义阶、张建平,致使四人失血过多倒地身亡。9时42分,杨佳已从一楼南侧消防楼梯爬上9楼,杨持刀向徐维亚徐发起突然袭击,徐维亚全身多处被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杨佳从消防梯至10楼,举刀刺王凌云,王右肩部和右胸部等处受伤。接着,杨佳上11楼,对着李珂连刺数刀,李珂胸腹部受到重创,后因伤重不治身亡。后面杨佳在21层伤人、被擒略。
简言之,一个人在9时40分–9时42分之间伤1人,杀4人,爬了9层楼;在9时42分–9时45分之间在9层、10层和11层分别杀2人,伤1人,并爬完10层楼,又伤2人,在总共5分钟内完成上海警方设计的杀6人、伤4人、爬21层楼的全部动作。这个三天凑材料、三天写出的神奇脚本只需一个主角,他的名字就是那个跑到21楼督察队要说法的杨佳了,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合适的人物,天造地和。
5.受杨佳案牵连被警方传唤、拘捕的人士
①王静梅,1955年4月13日出生,杨佳之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朝阳区慧忠里小区47号楼。2008年7月1日杨佳被拘当晚,上海警方到北京传唤。王静梅被当地警察传到大屯派出所,从此王静梅没有再回家。王静梅的姐姐王静荣于7月13日向朝阳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报了王静梅失踪案。派出所民警答复说,“王静梅在7月4日,自行离开了派出所”。王静荣又于7月14日、17日三次前往大屯派出所报王静梅失踪案,终于7月17日立案。由于派出所不寻找王静梅,王静荣9月11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控告大屯派出所不作为。立案庭法官不给立案,也不给不予受理裁定书,王静荣的律师与法官交涉,竟被法警强行带出立案庭。
王静梅的失踪引起极大关注,在外界巨大压力下,真相终于披露:王静梅被关在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王静荣11月9日在居委会主任陪同下去见了王静梅。王静梅告诉她,7月1号,北京大屯派出所的人搜查了她的家,没有搜查证,7月2号晚上就把她关进精神病院,改名刘亚玲关到一个小黑屋里面,好几个月吃饭都得站着,谢有明律师曾到过医院找她签订委托书,10月31号上海方去了两个人给她判决书。
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1条规定,当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强制治疗,并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据《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做工作记录;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②郏啸寅,男,1986年6月17日生,2008年7月6日深夜被警察从家中带走,7月7日上午10时被上海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刑拘通知书编号沪公告字2008第1号,关入闸北区灵石路900号上海市第二看守所。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郏啸寅,为上海警方代诉,罪名是涉嫌造谣诽谤,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逮捕通知书编号沪公刑字2008第18号。曾广为转载的“大胆刁民”的500字网文《上海袭警案事件内幕》被作为罪证删得一干二净,郏啸寅用这个网名发表的所有帖子都被删除。如此侵犯公民言论的上海警方却自诉受到诽谤,在刑诉法规定的两个月羁押期限和一个月延长期都已经超过后仍不放人,也不取保候审。郏啸寅捕后被关入上海浦东新区沪南路1760号上海市看守所,其父母得不到探视证,不能探望。
③项文寅,男,46岁,上海市民,身份证号310110196205154651。2008年10月13日,上海警方在杨佳二审法庭外拘捕项文寅(见附录:项文寅妻子杜青艳致胡锦涛信),其他被拘人士不详。
④许正清,上海市民,2008年10月15日被上海警方以“诋毁当局、诋毁人民警察”的罪名,抓走。16日传唤,警方讯问许正清:是否到高院呼喊“打倒共产党”?是否在幕后策划了该声援活动?由于许正清13日未在上海市高等法院门前,17日下午获释。
⑤陈恩娟,上海市民,2008年10月16日,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的罪名拘留,警方提问,她13日在上海市高等法院门前穿的“杨佳体恤衣”是谁给的?怎么来的?谁组织的这个事情?陈恩娟于被警方留置24小时。
⑥魏琴,上海市民,2008年10月16日被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传唤拘留,11月3日获释。据魏琴说,关押她的徐汇区看守所“人满为患,没地方睡觉了,连睡觉还要挨着睡,在监狱是排队睡觉的。”
2008年10月14日起上海公安局全面查处追究13日在上海市高等法院门前关注杨佳案二审判决的人,大量传唤、关押,具体人数不详。
II. 检察院涉嫌谋陷
1.提前介入案件
2008年7月1日上午10时40分,杨佳在闸北分局大楼21层被擒不到一小时内,闸北检察院就把指示闸北政府律师谢有明到闸北分局,这次他不是闸北政府的法律顾问,而是应杨佳的要求当律师,没有律师,杨佳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参见《闸北袭警案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警方侦破阶段把自己的法律顾问派去充当嫌犯律师,欺骗杨佳,陷律师违法。
还在侦破阶段,谢有明律师就透露,沪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此案。这显然不是指检察院委派他当杨佳律师一事。发生在闸北分局大楼里的六死一伤案破成那样子,检察院介入侦破,起了什么作用?
2.指示胁迫精神病人签名聘请律师
2008年7月4日上海警方侦查终结,将杨佳案移交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7月6日谢有明作为杨佳一审辩护律师通过媒体放风:杨佳难逃死刑。此前他到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死磨硬赖,让做精神病强制治疗的杨佳母亲王静梅在律师聘书上签字。没有检察院指示,谢有明不会找到神秘失踪的王静梅。
3.无理拒绝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
7月12日,杨佳父亲杨福生解聘上海律师谢有明,并委托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为儿子的辩护律师。7月14日晚间,熊烈锁和同所律师孔建赴上海。15日开始,他们四次进出看守所,出示律师证,都被需要检察院批准为由挡驾。16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人民检察院正式拒绝熊烈锁律师会见杨佳,出具了15日的杨佳笔录,声明拒绝母亲之外任何人为其提供辩护,笔录特别注明,这包括他的父亲,笔录有杨佳本人的亲笔签名。熊烈锁坚持只有和杨佳面谈,才能确定杨佳是否愿意接受自己作为辩护律师。这一要求被检察院当场拒绝。(见多维社:《专访熊烈锁律师:杨佳案上海检察院违法》)
检察院拒绝杨福生聘请的律师,不准会见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4.合谋嫁祸
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杨佳提起公诉,称:“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卷全部材料,复核了主要证据。现查明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佳因在沪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等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竟预谋作案。查明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刀具、喷雾器、榔头等作案工具,至闸北区政法大楼附近警车停放处点燃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头戴防毒面具从闸北分局便民服务通道冲入大楼,用刀砸伤保安并冲进一楼治安值班室,趁民警不备猛刺乱戳,后沿大楼楼梯向21楼督察室跑去,先后在9楼、10楼、11梯、21楼电梯口处对毫无戒备的民警胸、腹部等处挥刀戳砍,并冲进2113室继续持刀行凶,被在场民警合力制伏,作案工具亦被当场缴获。犯罪嫌疑人杨佳持刀行凶共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检察院把上海警方的5分钟凶杀案版本包括所附证人证言及检验报告原封不动抄入起诉书。25位证人中没有一个是在主要发案地点大楼底层办公的警察,似乎案发时整层只有4个人在办公,被杨佳一把刀全部歼灭。上诉书只能解读为检察院与警方串通合谋,通过嫁祸杨佳掩盖凶杀案真相。
III. 法院枉法
1.一审定罪
两审判决认定杨佳故意杀死杀死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徐维亚、李坷等六人,伤害保安顾建明及民警王凌云、吴钰骅、李伟等四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认定杨佳作案时间为2008年7月1日上午9点40分至9点45分。
判决认定杨佳作案地点为:
①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门前(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起燃烧);
②办公大楼底层北大门接待大厅(用刀砍击保安员顾建明头部);
③-④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和大厅过道(杀死民警方福新、倪景荣、
张义阶、张建平);
⑤9楼消防通道电梯口(杀死民警徐维亚);
⑥第9至10层楼梯(刺伤民警王凌云)
⑦1101室外楼道上(杀死民警李坷);
⑧21楼电梯口(刺伤督察吴钰骅);
⑨2113室(刺伤督察李伟)。
2.涉案物证
物证分别提取于闸北公安分局大楼外和制伏杨佳的21楼督察队办公室。
在大楼外提取的物证为破碎瓶口及碎片;烧灼过的酒瓶玻璃碎片;登山杖一根;“3M”面具包装袋一只。
在督察队办公室提取物证为:
“OnePolar”腰包一只、沾满血迹的“鹰达”牌剔骨刀一把、榔头一把、望远镜一副、望远镜套一只、催泪喷射器一支、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霖碧矿泉水瓶一瓶、红柄折叠式水果刀一把、“3M”面具一只。
3.检验报告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与杨佳有关的:
①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
②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汗衫左肩上血迹为被害人张义阶所留。
③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脚鞋子鞋尖处血迹为被害人倪景荣所留。
④不能排除3M面罩上血迹1为被害人方福新所留。
⑤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血迹、刀尖上血迹、嫌疑人杨佳的右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嫌疑人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伟所留。
⑥不能排除3M面罩上血迹4为被害人李坷所留。
⑦不能排除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血迹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⑧不能排除3M面罩上血迹5为被害人徐维亚所留。
关键证物是刀上的血迹,《检验报告》鉴定刀尖上血迹被害人李伟所留,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4.证人证言
一审判决书附录了25位证人的证言:
①保安人员顾建明、童佳骏、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和闸北公安分局临时工陶文瑾为案发时他们看到闸北分局大门外和底楼大厅的事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5、6条;
②交警支队民警黄骏远为案发时他在10楼消防楼梯所见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7条;
③交警支队民警王凌云为案发时他在10楼遇刺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2条;
④交警支队民警柯璟为案发时他在9楼楼梯和10楼楼道所见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8条;
⑤交警支队民警乔军为案发时他在9楼楼梯和11楼1101室门口所见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9条;
⑥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李伟、黄兆泉、容侃敏、陈伟、林玮和闸北公安分局纪委副书记孔中卫为在21楼制伏杨佳提供了证言,李伟和吴钰骅还为他们本人遇刺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3、4、10、11、12条;
⑦另有杨佳提供的李秀英、李金英、江玉英、陈舟等证人分别为他在上海市长安路33号梅园招待所投诉及在张小泉刀剪总店购买鹰达牌料理刀和在滁全经贸有限公司购买3M防毒面具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8-20条。
⑧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陈银桥、陈红彬、顾海奇为先后处理15日杨佳自行车事件提供了证词,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23-26条。
公诉人当庭播放的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该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显示,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3条。
5.质疑
(1)底楼倪景荣等四人被杀案
①证人顾建明2008年7月2日陈述:“2008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我听见天目西路大门外有人在喊:‘有人放火,快报警呀。’我一听有人放火就往外看,看到分局围墙右侧处有两处明火,其中一处火势相当大。我想打电话到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我刚拨完电话还未通话,有一个人对我说了一句:‘你敢打电话,’接着就举起右手向我头部敲过来,我用手一摸血流出来了。这个人当时戴着一个防毒面具,身高1.70米左右,上身穿浅色衣服,右手拿了一把刀,刀长约十几公分,宽5、6公分。我回头看到他右手拿着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一会儿的功夫,就看到民警倪景荣从值班室走出来,全身是血,到了底楼女厕所门口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了。接着,又看到那个砍伤我的人出治安值班室大门后左转朝分局电梯方向走去。这时,有人对我说104室门口还有一个人躺着,我走近一看是民警张义阶,当时他也是仰面躺在地上,全身是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条)
鉴于检验报告中杨佳右手以及涉案工具的刀和榔头和面具上面都没有顾建明的血迹,排除了伤害顾建明的是杨佳,也排除了执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作案的是杨佳。顾建明见到作案人并听到那人说话,法庭为什么没有让他出庭分辨杨佳及其声音呢?
②证人童佳骏2008年7月1日陈述:“2008年7月1日上午,我在天目中路578号巡视时,听到一声玻璃瓶砸碎的声音,还发现分局正门东北处的花坛烧起来,地上有砸碎的深咖啡色的玻璃瓶,旁边站着一名男子。于是,我就问他:‘你在干什么?’他没有回答我,而是迎面朝我大步走来。我准备去叫几个保安来制止他,这名男子就用玻璃瓶砸我。我退到警卫室旁边,同时叫另外几个保安打110报警。此时,我看见民警倪景荣倒在女厕所门口的地上,身下有很多血。我还看到顾建明捂着头部,并对我说:‘我头上也被刺了一刀。’这名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5条)
没收的涉案证物中没有身上背的“黑色小方包”,只有一只系在腰里的“OnePolar”腰包。童佳骏没有提到面具,对于迎面朝他走来并用玻璃瓶砸过他的人,证人应该能辨认。法庭为什么没有让童佳骏作为证人出庭辨认杨佳呢?
③证人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于2008年7月1日、2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证实一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杀害倪景荣等四名民警的事实经过(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6条)。证人没有出庭辨认,不能证明“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是杨佳。
没收的鹰达刀上没有倪景荣、张义阶、方福新的血迹,排除杨佳杀死三人。
④监控录像,公诉人当庭播放的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该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杨佳在该分局大门口外投掷汽油燃烧瓶后,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闯入接待大厅和治安支队值班室,先后对保安人员顾建明及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实施了加害的全部过程。(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3条)
庭审中出示了三段录像,包括在法院大门口,闸北公安分局底楼和值班室内的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7月1日9时46分许,一位带防毒面具的男子7秒钟内在值班室内连续刺死4人。这时间在杨佳9时45分于21层被擒之后,杨佳作案的可能性被录像本身排除。
(2)9层王凌云被刺案
被害人王凌云2008年7月1日陈述称:“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5分左右,我从10楼的楼梯处向下走,刚走了几步,听到9楼发出几声尖叫声。于是我快步朝下走,看到一持刀男子由下往上冲上来,没说一句话,就挥刀朝我的胸、头部劈来。我胸部先被刺中一刀,即朝后退回到10楼的木门处,而这男子冲上来,用刀刺中我的右后背。我用手去抓他的刀,结果右手食指被刺伤。当我退回到10楼的楼面,遇到浑身是血的徐维亚。当时我遇到这名持刀男子时,他戴一副防毒面具,是黑色的。此人身高1.73米,体形较结实,上身穿淡颜色的短袖T恤。”(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2条)
《检验报告》中没有提到杨佳身上和没收的涉案证物上有王凌云的血迹,可以排除刺伤王凌云的戴面具男子是杨佳。
(3)10层徐维亚被杀案
①证人黄骏远(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2008年7月1日陈述:“今天上午9时40分许,我的同事徐维亚离开办公室后不久,我就听到几声惨叫,我出去看见一个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T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刀身约长20厘米左右。此人正从9楼的消防通道往10楼走来。等我拿了警棍出来,看见民警柏伟良在9楼电梯处扶着我的同事王凌云,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左手托住右手,对我说他的手不行了。”(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7条)
黄骏远看到的从9楼消防通道往10楼走来的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T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但没有看到刀具、面具和衣服上有血迹,他只看到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没收的刀具上没有徐维亚的血迹,黄骏远的证词也不能证明徐维亚之死与杨佳有关系。
按照该男子在9–10楼消防通道上出现的时间,很可能和5分钟后在21楼消防通道上出现的是同一人。
(4)11层李坷被杀案
①证人柯璟2008年7月1日陈述:“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我和同事徐维亚、仓定骏、王凌云等都在办公室工作,徐维亚准备下楼,我也走了出去。我听见楼梯口处传来嘈杂声,看见从9楼冲上来一个男子,头戴像防毒面具一样的面罩,中等身材,右手持一把长约20多公分的匕首。后我在1101室外楼道上碰到李坷,告诉他有一个持刀的男子戴面具冲上来。李坷叫我到他办公室去坐一会儿。后来我听到李坷叫‘你干什么?’,接着外面很吵。后我打开门看见李坷倒在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8条)
证人没有看见持刀戴面具的男子对李坷行凶,也没有看到该男子的刀具、面具和身上有血迹。
②证人乔军(身份同上)2008年7月7日陈述:“2008年7月1日上午,我在905室办公,突然黄骏远进办公室讲:‘有人杀人了。’我听后立即冲出去,跑到9楼楼梯口处,看见王凌云捂着肩处的伤口蹲在地上,我见他伤的不是太重就继续往上跑,跑到11楼见李坷倒在1101室门口,地下都是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9条)
证人连嫌疑犯的影子都没看到,这样的证言能证明李坷系杨佳所杀、王凌云系杨佳所伤?
(5)21层吴钰骅被刺案
①被害人吴钰骅2008年7月2日陈述:“2008年7月1日9时30分至10时之间,我准备外出工作,到电梯间时,看见在2112室门口有一个人,头戴防毒面具,穿淡色衣服,我就问了他一句‘你在干什么?’那个人就突然向我猛扑过来,右手横握刺刀刺我右胸部。我赶紧后退,他转身朝2112室跑去。我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告诉同事自己被刺了,并打电话给分局的指挥中心。不久,那个蒙面的人持刀推门而入并行凶。我的同事就拿起椅子将他围住,最后将他制伏。”(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3条)
②证人孔中卫2008年7月1日陈述称:“7月1日9时45分左右,我在吴钰骅办公室门口,看见吴身上有血迹,左手捂在右胸口处。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下穿一双运动鞋,头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他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在我们的合力下,用椅子将该男子顶在墙面上,之后缴下刀和喷雾器,然后把他拷起来。制伏该男子后,由特警队的同志带了出去。他当时说‘我够本了,你们一枪崩了我吧。’”(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0条)
2007年10月5日,杨佳被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扣留,吴钰骅作为督察前去疏导杨佳,两人见过面,对过话。杨佳也曾请求吴钰骅一审出庭作证,但这一请求未获法庭批准。吴钰骅在证词里没有指证7月1日上午在21楼电梯口刺伤他右胸的凶手是他认识的杨佳,作为证物的刀上也没有他的血迹。孔中卫的证词也不能证明被他们制伏的男子是刺伤吴钰骅的人。
后面提到的证人黄兆泉、容侃敏、陈伟的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1条)也不能证明对吴钰骅行凶的是杨佳。
(5)21层2113室李伟被刺伤案
①被害人李伟(身份同上)2008年7月2日陈述称:“2008年7月1日9时45分许,我在自己办公室2113室工作,同事吴钰骅冲进来说:‘我被人捅了一刀。’这时,突然冲进来一男青年,头戴防毒面具,穿一件白色短袖圆领衫,右手举一把尖刀,向我们冲了上来。这时,我们的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和其他人也冲进来。我和同事林玮、孔中卫合力将他夹住,他右手拿刀朝我头上砍来,我的右脸侧被刀划伤。这时同事们都围上来,将这名男青年制伏。”(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4条)
②证人黄兆泉、容侃敏、陈伟(均为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于2008年7月1日、2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分别印证了被害人李伟的陈述。(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1条)
③证人林玮(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就被告人杨佳在闸北公安分局21楼向民警行凶一节当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孔中卫、黄兆泉、容侃敏、陈伟等人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此外,林玮还当庭指认了杨佳就是被当场制伏并被摘下面具的那个男子,林玮还对从杨佳处查获的尖刀、防毒面具、喷射器进行了辨认并予确认。(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2条)
④《检验报告》称: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血迹、电梯口血迹、督察办公室5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6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7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4号标牌处血迹、刀尖上血迹、嫌疑人杨佳的右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嫌疑人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伟所留。(见《检验报告》第5条)
以上证实杨佳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5分许持刀进入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2113室。李伟、林玮、孔中卫合力将杨佳夹住,杨佳反抗时手里的刀划破李伟右脸。
⑤《检验报告》称: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见《检验报告》第1条)
①、②、③条李伟等在场全部七人证言均未指出杨佳在2113室出现时从头到脚任何地方有血迹。《检验报告》所称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是他被七人所伤的证据。至于“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则与李伟等七人证言相左,一个身上没有血迹的人怎么会在所有发案地点留下自己的血迹?除非是押杨佳下楼时让他在这些地方一一走过,这又说明纪委副书记孔中卫等七人对杨佳伤害及其严重,造成他一路失血。
(6)《张建平尸体检验报告》
法庭放映的监控录像已经排除了杨佳在底楼作案的可能性,但《检验报告》第8条认定杨佳所持刀身根部血迹是死者张建平所留,有必要验证张建平的尸体检验报告。
《尸体检验报告》称:死者张建平头面、颈项部:左颈部有长为9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头皮下。躯干、四肢部:左肩背部有长21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肌肉层;左乳头上由第二肋间有长13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乳头下锁骨中线至腋中线处有长18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其下有长为3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腋中线第六-第七肋间有长为7.5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两侧胸腔有积血,以右侧为重,右肺下叶有贯穿性创口,探查隔肌右侧以及其下肝脏有破裂。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较光滑、创腔组织间桥不明显。
张建平全身共有六处伤口,长3–21厘米不等,深及头皮下、肌肉层、胸腔、肺叶及肝脏。左颈部长为9厘米的创口系刀尖、划伤,其余创口系刀尖、刀刃深刺、剖拉形成。没有刀根砍出的伤口。张建平身上的六处纵深伤口,杨佳衣、裤、鞋和面罩上没有留下一滴张建平的血迹。
张建平是北站派出所民警,与杨佳毫无干系。杨佳要找的是处理他与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纠纷的督察支队督察吴钰骅,他对二审律师翟建说:“当时在1楼看了一眼,找到督察室在21楼,就往21楼跑。”这也是他此次来上海的目的——要个说法。
(7)验证结论
公民杨佳千里迢迢来上海要说法,以往被警察欺负的经验让他带上防身刀,结果被警察生擒,搏斗时警察李伟面部受轻伤,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右上臂前端和上臂受伤。
6.中二院玩弄被告人亲属
9月1日,杨佳故意杀人案宣判。由于杨佳母亲一直下落不明,杨佳的父亲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次聘请熊烈锁和孔建两位律师,征求杨佳他是否同意由其父代为上诉。两位律师9月3日到上海要求会见杨佳,被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拒绝,理由是要想会见需取得上海二中法院同意,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两位律师去了上海二中法院,法院表示律师会见与本院无关,判决书已给了一份杨佳母亲,不能再给了。法院将死刑判决书发给接受精神病强制治疗的杨佳母亲,激化病情,有意犯罪;拒绝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亲属可代为聘请律师的规定。这种做法和一审一样,有明显犯罪动机,试图关起门杀人,逼疯逼死家属。杨佳父亲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去看守所见杨佳最后一面,也被法院拒绝。
7.高院二审连通作弊
10月3日开庭的二审只审未判,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杨佳因对公安民警就其所骑无牌照自行车依法进行盘查及对公安机关就其投诉的处理不满,蓄意行凶报复,经充分准备,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捅刺、砍击数名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情节,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令人质疑之处有:
(1)拒不传唤主要证人
一审时,主要证人未出庭。对此,杨佳以一言不发表示抗议。杨佳上诉的原因之一是,薛耀、陈银桥、吴钰骅未出庭。二审时这三位主要证人仍未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法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以上法律条文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三位证人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服从调遣。他们不到庭,责任在二审法庭认为没必要传唤。
法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说,一审法庭未加当庭询问质正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二审增加了寿绪光和吴钰骅的证言,它们都旨在补充和印证一审薛耀的证言,这不正说明薛耀的证言不足以作为定案证据吗?
(2)杨佳电子投诉邮件涉嫌伪造
法庭出示的从杨佳电脑里查获的杨佳投诉的电子邮件,邮件中,杨佳没有提到遭过殴打,却提出了要一万元赔偿。杨佳则说,自己投诉中提出了遭殴打问题,但没有要求一万元赔偿。邮件内容有人作了改动。7月1日以来一直关在杨佳的母亲王静梅说到上海警方两次来京:“他们想私了,他们还来了两次北京,第一次我没见着,杨佳要求要处理这些事的回执,他们没有达成协议。上海警察就回去了。后来第二次又来,说没有回执,赔偿你1500块钱,杨佳说不行,我们要处理回执文件。然后,上海警察说,那你说私了怎么办?10000块钱行吗?杨佳说,你别跟我说这个,我们不是为了钱,我们就要回执。等于没有达成协议,他们上海警察又走了。”(见刘晓源律师笔录《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据王静梅说,上海警方第二次来北京找她与杨佳谈话时,她曾经用MP3做过录音。案发后被派出所搜查走了。这是一份关键证据,可以证明上海警方来北京处理杨佳被打事件,要求私下了结的真实情况。(见《王静荣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这正是王静梅必须失踪的原因。
(3)杨佳当庭质询
①2007年10月15日晚芷江西路派出所监控录像涉嫌剪接
录像只有八分多钟。从录像中可以看到,杨佳与警察在大厅里争执,后来被数名警察强拉硬拖到派出所内工作区。此后,就没有录像了。警方称,工作区内没有监控录像。杨佳坚称,在工作区内遭到了殴打,并说应有监控录像。当杨佳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证据时,他说:“你们现在要我拿证据,我当时要求做笔录,拍照,但督察(吴钰骅)只拍了自行车和复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伤和被撕破的衣服,吴督察说没必要。说二周后就给你答复……”
②2008年7月1日闸北分局大楼底层监控录像涉嫌伪造
这部录像显示一个带面罩的人在9:46分只用7秒钟连杀4个人。杨佳当庭质询:“怎么证明那人就是我杨佳呢?”
③作案现场和证物上的血迹涉嫌作弊
杨佳质疑现场和证物上有他的血迹,因为在被捕时他没有受伤,并否认在证物清单和证物照片上签过字。
IV.律师出卖当事人
1.一审律师谢有明
(1)隐瞒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身份
谢有明是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他的律师事务所离闸北政法大楼很近。
杨佳在闸北分局2113室被擒后不到一小时内,他就接受闸北检察院指示,和下属谢晋一起充当了杨佳的律师。杨佳仔细验看了他们的律师证,但是谢有明没有亮明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的身份,有意欺骗了当事人。(见附录8上海袭警案续)
杨佳问谢有明是从事哪方面的律师?律师服务费多少钱?为什么可以免费?法律上规定他有哪些权利?警察采集杨佳手上所沾血样时,杨佳问谢有明,这样做可不可以。在谈话过程中,有记者进来拍照,杨佳又中止谈话,询问律师是否有权利不让记者拍。
以上都是谢有明向媒体散布的。杨佳要求律师援助,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他不会想到谢有明是警方的法律顾问。
(2)骗取杨佳母亲签名
谢有明受检察院指使,到北京市公安局下属的强制治疗中心,在众多医护人员围观下,逼着正在接受治疗的杨佳母亲王静梅在聘书上签字,聘他为杨佳的一审律师。王静荣回忆11月9日见到王静梅说到签字的情形:“王静梅说:‘来了之后就逼着我签字。’谢律师还说给杨佳买了两身衣服,那意思还很可怜他呢,后来,王静梅一看这么多人都等着,护士大夫都等着到时候也不给人家面子,王静梅说,‘也是为了我儿子,我在这也出不去,也找不到律师,得了!我就给签了,签完就走了。’”(见刘晓源律师笔录《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
谢有明知法犯罪,情节严重,后果恶劣。
(3)预言杨佳死刑,火上添柴
开庭之前,谢有明就为控方造势,对媒体散布:“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谢有明出卖当事人利益,反复强调杨佳思维严谨、头脑清醒、逻辑明晰、法律意识强,严重违反《律师法》,丧失职业道德。
(4)默认当事人杀人
谢有明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只提出杨佳可能在芷江西路派出所被打了,杨佳可能存在着精神方面的异常,以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为由,请求法庭对杨佳慎用极刑。(参见一审判决书)根本不敢涉及公诉中的大量疑点,更不敢碰置杨佳于死地的六条人命案。在杨佳拒绝开口的一审法庭上,律师没有为他说话。谢有明是公检法的工具,不是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2.二审律师翟建
号称东方大律师的翟建是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给杨佳的,杨佳只见到了翟建,他父亲为他请的律师被关在看守所大门外。
翟建完全清楚杨佳案的黑幕,他不相信7秒钟杀四个人的奇迹,看透了杨佳母亲失踪极不正常。但是利益权衡让他牺牲杨佳,他的做法比谢有明恶毒,手段比谢有明下作。
(1)利用媒体,巧妙地支持一审判决。
翟建把他四次见杨佳的印象告诉媒体,强调杨佳“身手非常敏捷”。他看见杨佳从楼上下来的时候戴着手铐、脚镣。脚镣的长度不是太长,他不是走下来的,就那么一个一个台阶,蹦蹦跳跳地下来的,脚镣“哗啦啦”地响,看得出身手非常敏捷。这个下楼的动作给翟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后来,他从案发当天的录像里看到,那个戴着防毒面具的人,在闸北区公安分局的底楼值班室,从进门连捅4个警察,到出门,只用了7秒钟。这是翟建第一次看到杨佳。这以后,他又三次会见杨佳,每次下楼的时候,杨佳都是一蹦一跳地下来,翟建提醒他慢点,他说没事。(见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
这样一个动作,一个印象,轻松地给出了7秒杀4人神话的合理性。东方大律师的联想力给我的震惊不亚于7秒杀4人。脚镣是一种防止犯人逃跑的刑具,一条铁链连着两个铁箍,铁箍套在双脚踝子骨上。笔者领略过这种刑具,中国看守所通用的脚镣有两种,一种是链环较多的轻镣,一种是只有三个环的重镣,40斤重。按照翟建的描述,“脚镣的长度不是太长”,死囚杨佳脚上戴的是重镣。三个铁环,不能迈步下楼,杨佳只能蹦蹦跳跳。即使走平路,每拉扯一步,铁箍都磨着肉皮。作为杨佳的律师,从最基本的人权角度出发,翟建应该要求看守所给杨佳卸镣,至少在出来接见时要卸掉妨碍人走路,特别是上下楼梯的刑具。可是翟建根本不知道上刑的杨佳的痛苦,反而看他轻松无比。在二审法庭上看到杀人录像,立即想到每一次看到
杨佳蹦蹦跳跳下楼。这样一个人性泯灭的律师,怎么能为当事人的生死辩护呢?
(2)施暗示疗法,让杨佳相信杀了人
翟建全部工作的意图是让杨佳承认杀人罪,配合二审法庭。他这样做杨佳的工作:
“有时,人的病是自己发现不了的,有些病不是说精神分裂症,就是痴呆傻子一样,其实有时只有某些方面是病态的,而在其他方面正常。”(见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律师怕杨佳不听,翟建把一篇《试论司法精神病学中“偏执性精神病”》的文章拿给他看。文章说,偏执性精神病病人“通常有个性缺陷,表现为主观固执、敏感多疑,容易激动、自尊心强、自命不凡,这一性格特征,导致他遇事爱认死理,喜欢抗上,不服从领导、为追求自己认定的真理,哪怕是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偏执型精神病人的妄想内容不荒唐、不泛化,系统性强,病人的精神活动和现实社会保持较好的联系,所以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几乎接近正常。”
在翟建的暗示疗法诱导下,杨佳动摇了,开始怀疑自己。翟建把杨佳对他说的话在媒体曝光:“进了分局以后。他说自己确实记不清楚了,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还在一楼杀了4个人。他说,当时在1楼看了一眼,找到督察室在21楼,就往21楼跑,一路上好像碰到一二十个人,遇上挡道的就捅。在21楼电梯口刺伤了吴,但没认出他来。”杨佳这些话明显是催眠状态下的胡话,他竟然相信在一楼杀了四个人,只是记不清楚了。那把作为证物的刀上没有吴钰骅的血迹,他却相信刺伤了吴钰骅,只是没认出来。他来的目的就是找吴,怎么会认不出来?
更糟糕的是,在二审法庭上,杨佳不否认杀人,只说“不知道”,“不记得了”。自我暗示的效果之大,可以让一个正常人断送自己。翟建就是这样苦口婆心把杨佳推向刑场的。
(3)法庭上狠下毒手
①到了二审法庭,翟建突然改变对当事人、亲属和媒体许下的辩护计划,虚晃一枪,质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资质,建议对杨佳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控方心领神会,当场拿出《司法鉴定许可证》挡了回去: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06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等。翟建问过杨佳鉴定过程,知道就是到看守所问了几个问题,完全清楚没有仪器检查和一定时期观察,短短的谈话不能作出鉴定,可是他偏偏避重就轻,不去质疑鉴定方法和过程。
②对于杨佳,翟建不再提精神病,而是说人格障碍,而且是以猜疑和偏执为主要特点的偏执型人格障碍。偏执性人格障碍虽然近似精神病的表现,但不被看成疾病。翟建狠毒之处在于,他借偏执性人格障碍的行为模式为控方添补了杨佳恶性杀人的可信性,因为具有偏执型人格障碍的人对环境适应不良,常影响其社会功能,不计后果,甚至与社会发生冲突,给自己或社会造成恶果。
③对于法庭出示的杨佳恶性杀人的证物、证据以及宣读的证人证词,翟建均表示无异议。
④对杨佳非常看重的警察打人一事,翟建的辩护词是:1.民警的执法是规范的,耐心的,并无侮辱和谩骂杨佳的任何举动;2.杨佳的情绪是比较冲动的,对警察正常盘查的反映是过激的,并确有大声骂警察“他妈的”之类的语言。翟建到底是谁的辩护律师?
⑤更有甚者,翟建在法庭上演起戏来,一步一步把杨佳逼上刑场:
“六条鲜活的生命因你而逝去,你现在觉得做得过分吗?”
“不过分!”
“你感到愧疚吗?”
“不愧疚!”
究竟是什么鬼驱使翟建对杨佳如此穷追猛打?站在人命法庭上,这位东方大律师对他的当事人捅出最后一刀。这在人类庭辩史上绝无仅有,连谢有明也没无耻狠毒到这个地步。
(4)二审宣判后,继续为警方找补
审了判了,翟建意尤未尽,对媒体信口开河:“估计十七大期间,闸北公安对他说,有人出差在北京,你可以去找。杨佳在上海驻京办附近,与到北京开会的警官见面了,但这个人对事件不是很了解,就说,这样吧,你不是说打电话有很多费用,给你三百元人民币(约四十三美元)长途电话费。杨佳说不行,你要出一份责任认定书,你不出,要私了,就要给一万元。对方一听就不谈了。两会期间,闸北方面又跟他联络,有人在北京开两会,叫他去见一下,但最后也不能解决什麼问题。”
①证人陈红彬在25号证词里说:“派出所在2007年10月中旬派民警周英赴北京进行疏导工作”,“2008年3月间,所里再次派民警顾海奇赴北京与杨佳及其母亲见面并进行疏导工作”,顾海奇还出庭作证,他2008年3月赴京见过杨佳母子。翟建别有用心,篡改两次赴京的人员和理由,是闸北分局通知杨佳,有人去北京开会,17大和两会。这样就打消了人们的怀疑:小小的芷江派出所有多少经费?为什么劳民伤财,四个月内两次派人去北京找杨佳?翟建虽非政府法律顾问,但对政府的体贴可谓无微不至。拳拳之心,苍天可鉴。
②杨佳在二审法庭上专门指出从他电脑里拿来的投诉邮件被警方做了手脚,强调他只要警察承认打人的证明,没有要钱。杨佳的母亲为上海警方的第二次谈判录了音,警方提出一万元私了,杨佳坚持只要证明。如今杨佳为了这一纸打人证明要搭上性命了,翟建还要借媒体诬他诈钱。一个律师,为了讨好控方,不惜对自己的当事人落井下石,实在是太卑鄙下作了。
(4)散布杨佳母亲自杀流言
翟建多次对媒体说,杨佳母亲失踪极不正常,关键的话却假别人之口,说杨母死了,很可能是自杀,一审律师谢有明是唯一见过杨母的人,他最了解。嫁祸同行也罢了,干嘛要这么恶毒诅咒杨佳的母亲呢?死囚杨佳即使不被公检法合谋杀死,也要被他的律师宰了。杨佳本来早已置生死于度外,听到母亲死了的流言会作出什么样的事来呢?
这位满口使命、正义、胆识、超人品格的东方大律师,原来是个催死的无常。难怪艾未未说:“如果警察没有打死你,请个律师你就死定了!”人之如翟建者,鲜矣!
V. 结语
杨佳成为六条人命故意杀人犯,是公、检、法、辩联合作弊的结果,是中共操纵司法制度的特产。精神病鉴定不用仪器,凶器鉴定不验指纹,作案现场不取DNA、纤维、脚印,破案不用警犬。五分钟血洗公安大楼,六条命强加一介草民,惊险似小说,滑稽如动画。
我和5000多老百姓在一封以特赦杨佳、废除死刑为目的公民建议书上签了名。建议书立足于国内外各界对该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的明显不公的质疑、中国腐败的司法制度以及中国作为警察国家面临的社会危机,提请中央政府对该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现在看来,对杨佳先生不是特赦,而是证据不足,立即释放,同时重新侦破闸北分局血案,缉拿真凶。对那些合谋构陷的公检法赃官和律师败类,必须绳之以法。杨佳案已经转到最高人民法院,命运会如何呢?中国象在写传奇小说,杨佳二审宣判没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被人大常委罢了,据传院长肖扬大法官也下了,他们是一个500法官贪腐集团的要犯,数目大得常人无法想像,手段也是常人无法想像的,居然是出售开设司法黑市,无本万利,买卖司法权、裁判文书等等。难怪杨佳案黑得不见底!
面对一个有法无天的原始法庭,杨佳说:
“我是无罪的,是他们违法,有罪的是他们。”
“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
“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
杨佳案侦破、立案、审判全过程里,只有一个真正的人,他是这个阴谋集团的受害人杨佳,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一个为寻求正义而陷冤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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