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尊者达赖喇嘛特使在达兰萨拉召开记者会(朱瑞拍摄。)
尊者达赖喇嘛特使与北京第八次会谈,谈的是什么?11月10日,中共统战部副部长朱维群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达赖喇嘛特使到北京的主要目的是“向我们提交了一份《为全体藏民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然后说“尽管‘备忘录’故意使用大量晦涩不清的语言,但可以清楚地看出,你们并没有放弃一贯的分裂主义主张。”
11月16日,尊者达赖喇嘛特使在达兰萨拉召开记者会,介绍藏中第八次会谈状况,并且公开了这份备忘录,实则名为《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
那么,我在这里把这份备忘录的中文译本转载于此,看看是谁在强词夺理。
《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
第一、介绍2002 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恢复对话以后,十四世达赖喇嘛的代表与中央政府代表之间多次进行了会谈,其间,我方详细阐释了西藏人民的真实愿望。以互利为基 础的中间道路之精神是,西藏民族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旨的情况下,得到名副其实的民族自治地位。这也是基于藏汉民族眼前和长远的利益。我们明确做 出了不寻求独立或分裂的承诺,并设法通过名符其实的民族自治来解决西藏问题。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治的条款。而且保护和发展西藏民族的特 性与形式,不仅对整个人类,对藏汉民族尤为有利。
2008年7月1至2日举行的第七次会谈期间,中共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先 生表达了希望达赖喇嘛对西藏的稳定和发展提出建议或意见的呼吁;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也表示希望听到藏人所寻求的自治的标准或形式,以及在不违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下,我方对地方区域自治的看法。因此,本建议详细阐释了我们对名符其实自治的立场, 以及根据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理解,若能确实执行,可以满足西藏人民特别利益要求的立场。达赖喇嘛也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框架下,如果实行名符 其实的自治,则西藏人民的基本需求应可以得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和别的国家一样,通过赋予各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来解决民族问题。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与西藏人民的需求和愿望是相符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在抛弃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前提下,避免民族压 迫和民族分裂,通过赋予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以保障各少数民族的特性和文化。
根据我们的理解,宪法有关自治的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 足藏人的需求。宪法在一些相关问题上,对相关国家机关在自治问题上赋予了特别解决或实施的权利,要实现基于西藏特性而实施的名符其实的自治,施行上述各项 特殊权利是必须的。在施行过程中,为了与西藏民族的需求和特性相适宜,可能需要对某些自治条款重新进行研究和调正。如果双方真的具有诚意,则目前的所有问 题都可以通过宪法规定的自治原则得到解决。如此,则国家的统一稳定,藏民族与其他各民族间的和谐亲密关系等均可实现。
第二、尊重西藏民族的同一性抛开现行的行政区划,所有藏人做为同一的民族,统一聚居的现实必须得到尊重。这不仅符合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基础。
不论语言,文化,佛教传统或是独特的风俗习惯等,西藏民族具有同一的民族属性是不争的事实。西藏民族不仅具有共同的历史,而且不论其政治或行政区域如何地分合,其宗教,文化,教育,语言,生活习惯,地理环境等始终都是统一的。
以地理环境而言,所有藏人都聚居在高原地带。由于西藏民族几千年来一直居住在西藏高原,因此西藏民族也是西藏高原的原住民族。根据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事实上藏人做为一个民族世代居住在整个西藏高原。
基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承认西藏民族是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一个民族。
第三、藏人的真实期望西藏民族有它独特的历史,文化,宗教和传统风俗习惯,这一切也是人类文明宝贵的一部分。西藏民族希望保存祖先留下的这些宝贵遗产,并根据二十一世纪的需求,弘扬和发展这些宗教与文化遗产。
如 果做为多民族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而共处,则西藏民族将会从国家的经济与科学发展中得到巨大利益,我们希望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尽己一份力,共同协力配合。 同时,西藏民族也希望西藏民族的特性,民族文化和精神得以保存和延续;希望西藏民族自古以来世代居住之脆弱的高原生态环境能够得到保护。
对西藏民族特殊性的承认是一直的,这一点在十七条协议,以及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的讲话或政策中都有明确的表现。确定西藏民族的自治地位和自治形式等都是基于这一点的。宪法也确定了根据少数民族的不同特性和需求而予宽容对待的基本原则。
达 赖喇嘛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框架下,解决西藏问题的立场是明确坚定的。达赖喇嘛所秉持的立场,与邓小平先生所重申“只要不谈西藏独立,其他问题都可以协 商解决“的精神是完全符合的。我们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统一,同时也希望中央政府承认和尊重西藏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实行同一的,名符其实之 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这是化解彼此矛盾的基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间实现团结,和谐与稳定的近因。
西藏民族的特性之发展要顺应全球,尤其是国内的发展;同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必须要尊重和爱护西藏民族自己的特点。要实现这一切,就必须要承认西藏人民的自治权利,而且其实施要符合藏人自己的需求,特性和重点,并涵盖所有西藏民族聚居的地区。
由于保护西藏的民族文化和特性,只能靠藏人自己,其他任谁也没有办法达成。因此,西藏人民要在自我帮助,自我发展和自我治理与中央政府或各省区对西藏的帮助指导之间掌握平衡,这是极为重要的。
第四、藏人的基本需求及自主管理
[1] 语文语 文是表现民族本质的最重要的特征。藏语不仅是藏族互相沟通的语言,而且也是我们书写文章,历史,佛学教义或科学技术等知识的唯一语言文字。藏语文是一个与 梵文相媲美的文字,具有很高的表达能力,从梵文翻译的内容,不论词意,藏语文是唯一可以还原梵文的语言文字,因此,藏语文不仅是世界上音译最多和最好的文 字,而且也被一些学者推崇为著作最丰富和数量最多的文字。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从而保障了使用各自语言文字的权利。西藏民族在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中,藏语文是首要的,必须要得到尊重。各藏族自治地区的语言文字也应以藏文文为主。
这 一观点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有明确宽泛的认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列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 语言文字”。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里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等规则”。这一条款认同了在藏族地区使用藏语文教学的观点。
[2] 文化实 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等都规定了有 关保护文化的条款。西藏的文化与藏人的宗教,传统,语言和特性等有着极为密切的连系,现今的西藏文化在各方面都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生活在多民族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西藏民族,要依照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保护自己民族的独特文化。
[3] 宗教宗 教涉及西藏的根本问题,佛教与我们的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虽然认同政教制度的分离是很重要的,但不能因此侵犯信徒的自由和宗教实践。对西藏人民而言, 如果没有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则其他的个人或集体自由都是无法想象的。宪法强调和保障了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 仰自由和权利,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将 宪法的上述条款,以国际通用的标准去阐释的话,信仰或实践的方式也包含在宗教自由的范围内,这些自由包括根据宗教传统管理寺院,研习和实践教法,根据宗教 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因此,对一般的宗教活动,包括师徒关系,寺院管理,转世灵童的认证等事务,政府都 不应进行干涉。
[4] 教育西藏人民希望通过与中央教育部们的合作,制定属于西藏自 己的教育制度和自主进行管理的愿望,在宪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中得到支持。西藏人民同样也希望参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 佛教的心理学,哲学和宇宙学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正在越来越多地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要保障公民享有义务教育。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条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有关决策方面,由于自治的权限不明确,因此需要强调的是,对藏民族的教育必须要施行名符其实的自治,这一点也得到了宪法有关自治原则的支持。
有关藏人希望参与科技发展的愿望,在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对民族自治地方参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认定。
[5] 环境保护西藏是亚洲诸多河流的源头,也是世界的屋脊,地大物博,拥有丰富的矿产和森林等资源。西藏民族的环保传统是基于不分人类或动物,敬重一切生命而不予伤害之理念所产生,因此西藏特殊的环境得到保护,没有遭到污染。
目前,西藏的生态环境正在遭到难于恢复的破坏,这一点从西藏的草地,农田,森林,水源以及野生动物所受到的影响中可见一斑。因此,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六条之规定,依照西藏过去的环保观念和传统,应赋予西藏制定环保政策以及进行管理的权利。
[6] 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宪 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认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构,在保护和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方面的责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四十五条,六十六 条,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亦规定要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区域自治法确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是利用自然资源,增加税务和收入以提升经济的基础。因此在自治地区,所有不属于国家的土地,应赋予自治民族依法独享出租或交易等的权利,此点极为重要。同时,在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的情况下,自治地方应具有自行制定或推展发展计划的权利。
[7] 经济发展和贸易发展西藏地区的经济是必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西藏属于经济最落后的地区之一。
宪 法确认民族自治机关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 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区域自治法二十五条)。也确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 条)。并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
同样,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里也规定,类似西藏这样与其他国家接壤的自治地方,可以展开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或边界贸易。对于与其他国家有着文化,宗教,民族和经济等共同特性的西藏人民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
中央和各省的帮助虽然可以暂时获益,但如果西藏人不能自食其力而需要依赖别人生存时,这将会是巨大的灾难。因此,促使西藏人经济自立也是实行自治的重要目的之一。
[8] 民众的卫生宪 法规定政府赋有为民众提供卫生和医疗服务的责任(宪法第21条)。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里也认定这是自治地方的责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条里也认定,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解决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依照上述条款的宗旨,民族自治机关必须要具有满足所有藏人卫 生需求的条件和能力。同样要具备依照传统将藏医和天文历法加以实施和发展的能力。
[9] 公共安全解决关系民众安全问题之工作人员或安全人员中,拥有了解和尊重地方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人员是极为重要的。
自治和全权管理自己事务的主要责任之一是,管理民众的内部秩序,以及自治地方的安全。宪法第一百二十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0] 管理外来移民方法的制度民 族区域自治和自主管理自身事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特性,文化和语言,以及落实当家作主的权利。允许甚至鼓励汉族或其他民族人口向少数民族地 区的大规模迁移,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和理念。由于人口迁移所带来的人口结构变化,将使藏汉民族的团结或统一无从谈起,取而代之的是西藏的民 族特性和独特文化的日渐灭亡,藏民族也会消失在汉民族当中。同样的,汉族或其他民族大量迁移到西藏各地,将会从根本上改变施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构成要 件,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实行自治的宪法之基本要件由于人口移民而被根本改变或遭到漠视。如果不阻止这类的大规模移民,则西藏民族终将难于聚族而居, 从而失去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这种做法完全践踏了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精神原则。
中国曾经严格控制内部的人口迁徙和居留,但民族自治机构管理“外来”移民的权力却极为有限。我们认为,为了尊重自治的原则和理念,给予各自治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他经济活动自主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利是极为重要的。
我们并没有将定居西藏或长期留居西藏的其他民族成员驱走的想法。我们所担心的仅仅是,鼓励以汉族为主的其他民族成员大量移居西藏的结果,将会改变现有的西藏社会结构,西藏民族因此成为少数而被边缘化,脆弱的西藏自然生态环境遭到无可挽回的破坏。
[11] 与其他国家在文化,教育,科学,宗教等领域的交流在有关自治的内涵中,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在文化,艺术,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宗教,环境,经济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或各省市自治区的交流固然重要,同时,自治地区还有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的权利。
第五、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西藏人要进行统一的管理基 于西藏人民的上述基本需求,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保护和发展西藏的民族特性,文化以及佛教传统,并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现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自治地 位的所有藏族地区,需要纳入统一的自治管理范围内。现今的行政区域划分,将西藏人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和许多省份当中,从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 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也严重削弱了保护和弘扬民族特性,文化与佛教传统的力量。这一政策不但没有尊重西藏民族的统一性,反而进行民族分裂,对西藏民族 的统一性制造障碍,践踏了民族自治的精神。在新疆和蒙古等主要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人民都包含在各自的自治区域内,而聚居的西藏民族却被划并不同的省 区,仿佛在对待不同的民族 。
将目前分散在各种自治地区的所有藏人统一在一个自治体系下,不仅符合宪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和精神,而且民族 区域自治法第二条也规定:“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施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中也记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而制 订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 保护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西藏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享受自治权利时,如果能够统一普及到整个西藏民族地区,将有助于实现具实质意义的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倾向于认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边界是可以进行调整的。根据宪法有关自治的基本原则,尊重藏人统一性的愿望完全是合法合理的,为此而改变部分行政管理范围并不违背宪法精神,而且也有许多前例可循。
第六、自治的本质和架构能否实现名符其实的自治,将依赖于上述各项自治问题以及藏人在这些问题上实施自治的程度或自治方式。因此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制定和实行适合藏民族的特殊状况和基本需求的法规。
要 实现名符其实的自治,藏人还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利。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地方所有(涉及上述自治的) 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力,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权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自治权利也包括在中央国家级的相关权利机关中安置代表并发挥实质作用。为了使自 治充分发挥效力,其商讨方式必须具备功效,在相互关连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决的途径。
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最重要条件之一是,要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单方面取消或修改赋予各自治地方的权利和职责。也就是说,不论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条款。
有 关符合西藏实际和需求之名符其实自治的范围和特点,要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自治条列中做出详细的解释,如果适 当的话可以为此另外制定法规。包括第三十一条在内的宪法相关条款中,对于类似西藏这样有着特殊地位的地区,在尊重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情况下,规 定可以相应地适当放宽。
宪法第三章第六节也认定,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具有自治政府和制定法规的权利,因此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 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订自治条列和单行条列”的权力。同时,宪法在很多方面赋予行政自治的权利(宪法第一百一十 七到一百二十条),规定自治机关在适合地方的需求下,依照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上述这些法律条件虽然对自治机关的决策权限造成一定的阻碍,但是宪法不仅接受了自治机关可以依照适合地方的需求制定法规和政策,而且,这些法规政策甚至可以和包括中央在内的其他机关所规定的不一致。
正如我们说明的那样,藏人的需求与宪法的自治原则大致相符合,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许多阻碍,甚至失去效力。
实 施名符其实的自治,还需要权力分配,如中央和自治地方对一些问题的双方权责问题进行明确分配等。就目前而言,在这些方面不仅没有清楚的分配,自治地方的立 法权利也没有落实,仍遭到很大的阻碍。因此一方面宪法对于自治地方在很多问题上认定具有制定法规的特殊需求,但是另一方面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却必须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多有阻碍。正式规定需要这种批准的只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各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得到这样的批准,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非自治的)各省只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宪法第 一百条)。
在真正实行自治方面,依照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必须要遵循诸多的法规和章程,其中一些法规甚至对自治地方的自治造成很大 的阻碍,有些法规相互矛盾。因此自治的真实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落实,国家上级机关单方面制定法规和章程,甚至政策的改变也是单方面决定。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 之间,对自治的标准和实施方面出现不同的看法,则缺乏为解决问题或进行沟通的足够途径,实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地方领导的工作受到阻碍,对西藏民 族施行名符其实的自治也造成障碍。
此时,我们没有为了这些问题和实行名符其实的自治而详述藏人困难的意愿,但是为了在往后的会谈中,能够适当的解决问题而做为例子而在此提出。我们会继续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并在适当的时候发布我们所知道的研究结果。
第七、未来前进方法正 如本建议的开头所述,我们相信西藏人民的需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自治的原则相符合。我们的目的是,就如何让这些需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架构相配合而 进行讨论。正如达赖喇嘛经常强调的那样,我们并没有任何隐藏的计划,也绝对没有在得到真正自治后,依此做为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跳板的目的。
西 藏流亡政府象征着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我们之间就上述问题和相关议题达成协议后,西藏流亡政府将失去存在的必要而会立即解散。事实上达赖喇嘛 已多次声明,他个人在未来将不会担任任何政治职务。在实现和解的过程中,为了得到藏人必要的支持,达赖喇嘛愿意为此竭力发挥其影响力。
以这个承诺为基础,第二步应该就本建议所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具实质意义的讨论。为此愿意就寻求共识,以及程序或时间等方面进行讨论决定。
【转载于国际西藏邮报11月16日报导】
http://www.tibetpost.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853&Itemid=1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 好!近日中央与达赖喇嘛私人代表进行了商谈,受到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请来了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朱维群先生、中央统战部副部 长斯塔先生和西藏自治区副主席白玛赤林先生与大家见面,介绍这次商谈的有关情况。现在先请朱维群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 朱维群:
女士们、先生们:我对和斯塔副部长、白玛赤林常务副主席今天与大家见面感到很高兴。这两位都是藏族同志,今天我们三个人当中我是“少数民族”。现在,我向各位介绍此次与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接触商谈的主要情况。
10 月31日至11月5日,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甲日·洛迪、格桑坚赞一行五人回国。这次接触商谈是2002年以来的第9次,今年以来的第3次。全国政协副主 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接见了他们。我和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斯塔、西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白玛赤林同他们进行了一整天的谈话。此外,我们请国内有关专家学者 向他们介绍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政策和实践的情况,安排他们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参观。这次接触商谈,相互在观点上仍然存在很大分歧,但总的气氛是坦诚 的。
杜青林副主席在接见时,全面介绍了当前国家的形势,着重讲了三点意见:
第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中国,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任何违反宪法、否定“三个坚持”的行为都是绝不能允许的。
第 二,要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一种自治形式,不同于一些国 家的联邦制、邦联制;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不同于我国在香港、澳门实行的“一国两制”;不允许任何人打着“真正自治”旗号制造民 族分裂,损害民族团结。
第三,中央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中央对与达赖喇嘛接触商谈的态度是认真的。中央多次明确指出,“西 藏独立”不行,“半独立”不行,“变相独立”也不行。关键是达赖喇嘛对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行为要进行彻底反思和根本改正,言行一致,这样才能为改善与中央的 关系创造条件。
我们在与甲日一行谈话时首先指出:在今年7月接触时,你们曾经表示做到中央提出的“四个不支持”没有困难。但是此后你们食 言而肥,完全没有履行承诺,抵制和破坏北京奥运会的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进一步升级;继续攻击中央政府,支持“藏青会”等组织公开搞“西藏独立”,煽动 组织暴力活动;继续推动“西藏问题”国际化,企图利用一些外国人对中央政府施压;继续勾结“民运”分子、“法轮功”、“东突”等败类,企图制造反对中央政 府、分裂祖国的“统一战线”。你们的行为激起全国人民的强烈反感,激起了全球华人、华侨、留学生的强烈反感。
甲日等到北京后,向我们提交 了一份《为全体藏民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此次甲日·洛迪一行到北京的主要目的就是向中央提交这份“备忘录”。针对“备忘录”声称“西藏流亡政府是广大 藏民的利益和藏人的代表者”的谬论,我们严正指出:代表西藏各族人民的是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央领导下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谓“西藏流亡政府”是少数 分裂主义分子1959年发动武装叛乱失败后逃亡外国的产物,搞了几十年分裂破坏活动,它的存在就是非法的,全世界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它。
我们只接受甲日等人作为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与我们接触商谈,谈的只能是达赖喇嘛彻底放弃分裂主义主张和活动,争取中央和全国人民谅解,解决其个人前途问题,最多再加上他身边一些人的前途问题。我们根本不会与之讨论什么“西藏问题”。
为了使达赖喇嘛进一步了解中央的态度,认识自己的错误,我们在接触商谈当中可以听取其解释,目的还是检验达赖喇嘛有没有放弃分裂主张而向中央要求靠拢。这个意思并不是什么新的意思,在以往的历次接触商谈当中我们一直坚持这样的立场,而且早早就跟达赖喇嘛讲清楚了。
我 们指出,尽管“备忘录”故意使用大量晦涩不清的语言,但可以清楚地看出,你们并没有放弃一贯的分裂主义主张。“备忘录”列出了有关“真正自治”的各项条 款,把中央的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对立起来,企图否定、限制和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力,否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立法权威,甚至企图由你们这个分裂主义集 团来修改《宪法》,从而使你们实际上拥有相当于独立国家的权利。
“备忘录”尽管借用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个别词句,进行了包装、点 缀,但是从标题到内容还是“大藏区”、“高度自治”那一套,也就是我们早就指出的“半独立”、“变相独立”,实质还是“西藏独立”那一套,这一套与宪法是 根本不相容的。我这里说这一番话也是给各位,以及世界上关心中央政府同达赖喇嘛关系问题的人士,提供对这个“备忘录”的解读。
针对“备忘录”要求“把所有藏人自治区域合并为一个自治区”的要求,我们指出,藏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区域的划分,是遵照宪法原则,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综合考虑政治、经济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确立的。所谓“大藏区”,历史上不存在,更没有现实的基础和根据。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我们指出,你们既不是“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也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连个合法身份都没有,说得客气一点,你们提出这个问题是不适宜的。说得直白一点,你们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资格。
我 们在这次接谈之前,查阅了80年代初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同达赖派出回国的参观团中的有关人接触时的谈话记录。上世纪80年代初,习仲勋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向 达赖喇嘛派出的参观团(甲日·洛迪先生也是这个参观团的成员)严肃指出:把西藏搞成一个国家不成,搞所谓的“高度自治”也不成;搞什么大藏族自治区,这个 根本不现实,也绝不可能。时隔二十多年,你们还是用这一套同中央兜圈子,表明恰恰是你们缺少起码的诚意。迄今接触商谈没有进展,责任完全在你们。
我 们在谈话当中严肃地指出,祖国的统一、领土的完整、民族的尊严,是中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对任何人不会做丝毫 的退让。中央对达赖喇嘛回到爱国立场上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今后也是敞开的;但是对“西藏独立”、“半独立”、“变相独立”这一套,以前没有开过门,今后 也不会开。
下面,我们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朱部长,达赖方面近日说,如果接谈失败的话,可能就不再坚持“中间道路”。请问“中间道路”包括哪些内容?中央为什么不能接受?
* 朱维群:
80 年代,达赖喇嘛提出了“中间道路”这样一个政治纲领,从字面上解释,“中间道路”的意思就是既不坚持再搞“西藏独立”了,同时也不认同中央提出的对他的要 求,而是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折衷的方案。这个“中间道路” 一经提出,国外有些人纷纷叫好,为他打气,要求中国中央政府在“中间道路”的基础上同达赖喇嘛达成一个解决什么问题的协议。
关于“中间道 路”,达赖喇嘛讲过很多话,其中1987年他在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个“五点和平方案”,1988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提出了“七点新建议”,这就是达赖喇嘛关 于“中间道路”的解释的“权威版本”。再加上这一次甲日·洛迪提交给我们的“备忘录”,可以清楚地看出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到底想干什么。
我 以下引述达赖喇嘛的意思,完全在他这两个文件和最近提交的“ 备忘录”中找出他的原话的根据。第一条,他不承认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达赖喇嘛反复声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49年进藏的时候,西藏是一个完全 独立的国家,到现在西藏仍然是一个被违法占领的独立国家。凡是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西藏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元朝开始,中国中央政府就对西藏 行使着无可争辩的、有效的行政管辖。主权问题是根本的问题,达赖喇嘛否定中国对于西藏地方的主权,实际上是在为他搞“西藏独立”或“半独立”、“变相独立 ”这一套寻找法理的根据。
第二条,图谋历史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大藏区”。很多人以为达赖喇嘛想要的就是中国今天的西藏自治区这一块地方, 如果这样看,就把达赖喇嘛的野心看小了,他的“大藏区”是指整个西藏、青海的绝大部分、甘肃的甘南自治州、四川的甘孜和阿坝自治州、云南的迪庆自治州,乃 至其他地方,总面积占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1/4。这个“大藏区”有历史根据吗?丝毫没有。元朝统治的时候就把青藏高原分成了卫藏、安多、康巴三大块进行 行政管理。此外,经过了明代、清代、民国,这样一个行政区划尽管中间有过一些局部调整,但是总体上是延续下来的。历史上,西藏以外的藏区从来就没有归西藏 的地方政权管理过,西藏和平解放的时候,西藏地方管理的范围也没有超出今天这个范围。
达赖喇嘛的这个要求还包藏着一个祸心,就是以单一民族来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我们中国是一个各民族高度混居的国家,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之一。如果我们中国各个民族都要求以单一民族来建立自治地方,对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那就会天下大乱了。
第 三条,以高度自治为名,否定、推翻西藏现行的社会政治制度。什么叫做“高度自治”?达赖喇嘛和他这个集团的头面人物多次反复讲过,就是除了外交和国防,其 他的所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等,全都要由他们说的“藏人”来管理,这才叫做自治。达赖喇嘛在法国的“七条”中说,最后的决定大权必须完全操于 “藏人”之手,这就是他说的“高度自治”。按照达赖喇嘛的设计,在我们1/4的国土上,近60年来我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全部推倒,由他们执政、上台,重搞一套。重搞哪一套呢?就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
第四条,要求中央把中国人 民解放军从“大藏区”范围内,也就是我们1/4的国土上全部撤走。达赖喇嘛在美国提出的“五点和平建议”中说:“需要中共将军队和军事设施迁走,只有中国 军队全部撤走了,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撤走之后,由他召开一个“国际和平会议”,把我们的1/4的国土搞成一个“国际和平区”。就 在这次接谈之前,达赖“流亡政府”的主要头头桑东在见某一个媒体时说:“自治区内不能驻扎军队,这是我们的核心问题。”我想,没有人不知道,军队是一个国 家的主权,是领土完整、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实际上,没有哪一个主权国家会同意把自己的军队从自己的国土上撤走,中国也绝不会允许在我们的国土 上搞一个“国际和平区”。
不要以为达赖喇嘛提出这样一个无理要求是缺少思考,他一点也不傻,因为只有把人民解放军撤走了,他才可以放手搞 “西藏独立”。达赖喇嘛在讲到“高度自治”的时候说,“未来的国防和外交可以归中央管”。如果我们的军队都撤走了,中央还管什么国防?可见这句话本来就是 句骗人的鬼话。
第五条,要求在他的“大藏区”的范围内把其他民族统统赶走。达赖喇嘛经常在一些场合说,“我从来没有说过要把汉人从我们这 里赶走”。但是我要告诉大家,他的“五点和平方案”的第一条中就明确写着“必须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民回到中国。”达赖喇嘛“流亡政府”的头 头桑东在这次接谈之前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居住在西藏自治区的非藏人不享有自治权,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所有官员和政府官员,都应当由少数民族担任。”
众 所周知,在达赖喇嘛的“大藏区”范围内,几千年以来,我们各民族迁移、繁衍、交流,形成了藏、汉、回、蒙多民族交错居住、共同生活的局面,各民族群众都是 这一片土地的主人,都有在这片土地上自由居住、自由工作的权利,这是属于他们的基本人权。达赖喇嘛想把居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数以千万计的各族群众赶 走,这就透露出一个信息:如果有朝一日他真的在西藏这个地方掌了权,他将毫不犹豫、毫不留情地实行民族歧视、民族隔离、民族清洗。
这五 条,每一条都是“西藏独立”,加在一起更是彻头彻尾的“西藏独立”,只不过是加了一个“大藏区”、“高度自治”的包装而已,我不知道在座的那一位中国公民 认为可以接受这五条,或者其中的任何一条。我也不知道在座的外国人,如果有人向你们的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你们是否会接受?如果我们的这些外国朋友自己不 打算接受有人对你们的国家提出的这样的要求,那么为什么要中国人接受这样的要求?为什么要中国人接受这样明摆着是要分裂我们国家、分裂我们民族的“中间道 路”?
* 日本共同社记者:
达赖喇嘛方过去多次说过,70年代末达赖喇嘛代表见到邓小平先生的时候,邓小平先生说过,如果他不主张西藏独立,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谈。请问,邓小平是否真的这样说过?你承认他的说法吗?如果你承认,现在的政策和邓小平先生的说法不一致吗?
* 朱维群:
您 的这个提问恰恰也是甲日·洛迪先生多次向我提出的。邓小平同志没有说过这样的话,甲日捏造的这个话是对邓小平同志有关讲话的极大歪曲。邓小平的原话是 说:“最关键的是西藏是不是中国的一部分,你们是站在一个所谓的独立国家的立场上同我们来谈,还是站在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立场上来同我们谈。”
既 然讲到邓小平同志,我想顺便请大家注意,回去好好读读《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他同美国前总统卡特先生的一番讲话。邓小平说:西藏的地方很大,人口很少, 汉族和其他民族有更多的人到西藏去帮助建设,对西藏有好处。我们要从帮助西藏尽快发展起来、人民尽快富裕起来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才是一个正确的角度。这 是大意。如果有人想从我们伟大的爱国主义者邓小平同志的话当中挑出一点他们分裂主义势力可以利用的东西,那未免也太愚蠢了。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就是在邓 小平同志所确定的指导思想之下进行的。
* 华尔街日报记者:
我们通过一些报道看到,现在在拉萨方面和藏区,愤怒的情绪比 较严重,可能您可以说这是达赖支持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确实有一些愤怒的情绪,而且有紧张的气氛。现在的情况到底怎样呢?在你们方面和达赖方面的立场中距 离真的很远吗?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分歧?现在我们看到一些愤怒的情绪,你们打算怎么往前走,来维持这个地方的和平与稳定?而且现在我们确实看到接谈似乎进入 到了一个僵局。
* 朱维群:
西藏目前的局势很稳定,而且会继续向持续稳定、长期稳定的方向发展,不存在有的先生所说的“ 日益紧张”的气氛。如果说有紧张气氛,那是一些参与了“打、砸、抢、烧”的坏分子和他们背后的策划人感到紧张了,他们紧张并不是坏事。拉萨乃至整个西藏广 大干部群众这么多年从改革开放当中、从全国人民的支持当中、从中央的关怀当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他们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动乱,维护社会的 稳定。他们是西藏建设,也是西藏稳定靠得住的力量,对此我们毫不怀疑。拉萨“3·14”事件为什么迅速得到了平息?社会迅速恢复了稳定?就是因为拉萨的广 大市民、西藏的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分裂,反对“打、砸、抢烧”。这是我们能够实现拉萨那么快恢复的一个基础条件。而且我要告诉各位,在反分裂的斗争中,在打 击这些“打、砸、抢、烧”的坏分子过程中,我们的藏族干部、藏族军警、藏族人民群众是主力军,他们是走在前面的,他们是稳定的力量,而不是像达赖方有些人 以为的他们还在人民中有什么影响,以为还能搞出什么乱子来。
现在西藏各族人民正在尽最大的努力发展经济、维护稳定、改善生活,西藏的未来是清晰可见的,请为此感到担心的朋友们尽管放心就是了。
* 香港文汇报记者:
请问斯塔副部长,在此次商谈以前,达赖喇嘛对境外一些媒体也公开表示,他对此次商谈持悲观的态度,他对此次商谈结果不抱希望。请问您对此怎么看?第二个问题,此次商谈有没有谈到下一次商谈的时间?
* 斯塔:
我 们也看到了达赖喇嘛的相关表态,关键就看怎么样对待接触商谈。如果把接触商谈作为搞“西藏独立”的一个途径,那么任何时候都不会成功,都会失望。如果把接 触商谈当作自己改正错误、正视现实、回到正确立场上、回到爱国立场上的一个机会,那么这个大门始终是敞开的。关于今后的接触商谈,我们在双方谈话的时候已 经明确表示,中央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接触商谈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达赖喇嘛回到爱国立场的大门,过去是敞开的,现在也是敞开的,今后还会敞开。但 是,搞“西藏独立”、“半独立”、“变相独立”的大门永远是不会打开的。
* 瑞士《新苏黎世报》记者:
刚才您向我们介绍了,也对达赖说了什么事情是不可能的,您有没有考虑提出一些建议是可以做的事情,来改善这个地方的自治,或者实现一种更高的自治?
* 朱维群: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的宪法确定了的,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宪法》确定的这一制度加以具体化,我们这一套制度应该说是很完备的,而且在实践当中是很成功的,在中国搞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这个搞法,没有别的搞法,没有别的什么“真正的自治”。
在具体工作当中,我们还要进一步落实我们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通过中央支持和全国的帮助,使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得到更快的发展,人民的生活能有更快的提高,而这和达赖喇嘛所说的“真正的自治”完完全全是两回事。
达 赖喇嘛是可以做一些事情的,他可以做的事情我们中央早就明确地指出了,那就是真正放弃分裂祖国的立场,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公开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公开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那么,我们还可以继续同他就他的个人前途问题进行接触商谈,这是 他要做的事情。达赖喇嘛应该把心思用到这个方面,而不是整天琢磨怎么样对他的“高度自治”、“大藏区”进行各种包装,对他的“西藏独立”、“半独立”、“ 变相独立”进行各种包装,与中央兜圈子。
*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斯塔副部长,近年来我们看到中央与达赖方面进行了多次接触,在上次接触中达赖也作出了一些承诺,您认为他们是否信守了承诺?有什么证据吗?
* 斯塔:
今 年7月2日,达赖私人代表在今年第二次到北京来的时候,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在接见他们的时候就强调指出,达赖喇嘛方面必须公开明确承 诺,并且以实际行动不支持干扰破坏北京奥运会的活动,不支持煽动策划暴力犯罪活动,不支持并切实约束“西藏青年大会党”的暴力恐怖活动,不支持一切谋取西 藏独立、分裂祖国的主张和活动。第二天下午,朱维群副部长和我们在跟达赖私人代表谈话的时候,达赖的私人代表表示,他们向有关人士请示以后认为,达赖喇嘛 方面可以接受中央的“四个不支持”的要求。我们非常重视他们这个承诺。可是,他们后来的言论和行动再一次让我们感到失望,他们并没有停止破坏奥运会的活 动。
举两个例子,8月8日奥运会在北京开幕前后短短的几天内,达赖喇嘛方面一共先后组织了1.6万多人次在中国驻外40多个使领馆前进行 骚扰、闹事、滋事活动,严重干扰了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工作,对我国驻外使领馆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另外一个事实,在奥运会开幕式前后,他们多 次雇佣外国人在奥运会场馆附近和天安门广场进行一系列骚扰、闹事活动。这个行动证明,他们并没有像他们承诺的那样停止对奥运会的破坏活动。
另 外,他们也没有停止继续煽动和策划暴力活动,比如“西藏青年大会党”这个组织,从今年7月28日开始,连续多次在印度新德里发起了“绝食活动”,对中央进 行要挟。8月7日,他们又宣布发起第二阶段的“西藏人民起义运动”。8月13日,达赖喇嘛本人在法国议会“作证”的时候也承认,某些藏人可能做出了暴力行 为。他本人也承认有暴力行为,但是对这些暴力行为并没有加以任何谴责。随后发生的事情,9月份温家宝总理到联合国访问的时候,这些“藏独”分子也多次进行 干扰,威胁到总理的人身安全。
达赖喇嘛方面一直拒不承认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2002年开始到最近这一次,我们 同达赖的私人代表进行了九次接触,每次接触当中,他们都表示他们不接受西藏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一部分。8月 13号,达赖在法国参议院“作证”的时候还在宣称,西藏在历史上一直是印度和中国的“缓冲地带”。8月26号,达赖在会见记者的时候又一次说,“关于独 立,从一开始年轻一代就要求完全独立,我们完全承诺实行民主制度,因此不同声音、不同观点是最受欢迎的”。实际上就是说,独立的观点是最受“欢迎”的。
在 这里我想强调一句,中央一直在强调,要正确认识接触商谈的性质,接触商谈的对象只能是达赖的私人代表,接触商谈的内容只能是达赖喇嘛及其周围的人如何放弃 分裂立场、考虑自己的政治前途的问题,接触商谈的一个根本的政治基础就是必须承认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达赖喇嘛方面在这样一些根本 性的问题上一直没有做出认真的、正确的反省。7月份的这次接触以后,达赖喇嘛方面言而无信,没有起码的诚意,再一次严重破坏了接触商谈的气氛。
* CNN记者:
您 刚才否完全否定了达赖的“中间道路”,现在达赖已经70多岁了,据报道称他的健康状况很不乐观。您有没有考虑到“后达赖时代”,有没有考虑到达赖的继任者 是否会改变这个“中间道路”的立场?有没有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达赖集团的一些人,尤其在海外的这些人更激进,他们主张更加激进的解决方式,也就是寻求独 立?
* 朱维群:
关于中央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我这里已经说过了。我们知道,达赖喇嘛毕竟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好,但是看来 干劲还是挺大的,最近又跑到日本去了。不管他身体是好还是不好,我们还是希望他改正错误,向中央的要求靠拢,在有生之年做一点对国家、对人民(包括藏族) 有益的事情,不要最后在历史上落下一个不好的名声。因为达赖世系的名号在历史上都是由中央册封的,每一任达赖喇嘛最后的认定都是要经过中央政府批准的,如 果达赖喇嘛不听劝告,还是坚持他目前这一套,不仅会在我们的历史上留下一个不好的名声,也给我们所尊重的达赖世系抹了黑。
我也注意到达赖 集团内部有一些人,还有国外有一些人,在用达赖喇嘛万一圆寂了,藏人当中会不会出现暴力、恐怖抬头的问题与我们说事。我听得出来,有的是想吓唬我们,但也 有的确实是想提醒我们。我相信,流亡藏人的大多数是不会赞成暴力恐怖的,就是现在,流亡藏人中的绝大多数也是不赞成搞暴力恐怖的;就是在将来,我相信流亡 藏人中的绝大多数也不会赞成有人对中国、对我们的西藏搞暴力恐怖。
话说回来,如果有的人想对我们搞暴力恐怖,咱们过去又不是没有交过手, 每次交手的结果如何,你们应该清楚。而且这些年,实际上有一些人始终是在搞暴力恐怖来对付我们,结果如何,你们自己更清楚。如果未来有的人想搞暴力恐怖, 不仅没有成功的任何希望,而且将使有些人背上一个大大的骂名,在政治上加快走向覆灭。
* 中国日报社记者:
第一个问题,请问白玛赤林副主席,在“3·14”事件后,目前西藏的局势如何?您怎样看现在的局势走向?第二个问题请问朱维群副部长,目前谈判已经陷入僵局,您认为谈判双方应该做出怎样的努力来使谈判进一步发展?
* 白玛赤林:
“3·14”事件以后,西藏自治区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西藏人民根本利益出发,迅速果断平息了事态。今年4月24日,迎来了第一批旅游团队;4月25日恢复了境外旅游开放;6月30日以前,受损失的商户基本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刚 才朱维群部长也讲了,西藏目前的局势总体上是平稳的,也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3·14”事件以后,西藏的经济工作面临一些困难,但是在中央的关心、支持 下,西藏自治区采取了一些综合政策措施,下半年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增长。通过“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后,西藏各族人民深深体会到, 我们务必维护、珍惜来之不易的稳定的环境和发展的环境,也更加珍惜西藏人民的幸福生活。谢谢。
* 朱维群:
所谓接谈陷入 僵局这个提法,我不认同,因为从接触商谈到现在,每一次甲日他们提出来的都是这些问题,每一次我们的回答也是今天我给大家的回答,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 化,所谓变化就是这一次他给了我们一个“备忘录”。这一次是不是和以往相比就不同了,就陷入僵局了呢?我看不一定,因为中央讲得很清楚,我们接触商谈的大 门是敞开的,当然搞“西藏独立”的大门永远不敞开。
我之所以说不太赞成僵局之说,还有一个原因,这次接谈实际上是有进展的。首先,这是第 九次谈,今年以来由于达赖集团策划了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事件,由于达赖集团干扰破坏奥运会,出了这么大的情况,我们没有停止接触商谈,而 且今年一连谈了三次,这难道不是一个进展吗?
第二,这九次接谈,有好几次甲日他们见到的最大的官员就是鄙人和斯塔副部长,而这次能够由杜青林部长第二次接见他们,这可是我们国家领导级的干部,这难道不是一个进展吗?
第三,这一次我们相互充分阐述了自己的看法,而且毕竟甲日先生使他们的宝贝“备忘录”呈交到中央手里,这难道不是一个进展吗?
所以,对接触商谈今后的前景,大可不必这么悲观,但是如果有人想通过接触商谈还是搞“西藏独立”、“半独立”、“变相独立”这一套,他只好悲观下去了,那我是没办法的。
* 美国迈齐报系记者:
刚 才您提到现在西藏已经恢复了稳定,那为什么现在还不让外国的记者自由进入西藏呢?在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之后,我们看到灾难的情况非常严重,但当时外国记 者仍然可以到四川去采访。在一个月以前西藏也发生了地震,有 30人丧生,现在一个月过去了,我们觉得是不是也可以让外国记者进入西藏采访?什么时候你们可以让外国记者进入到西藏去看一看你们说的这个稳定的西藏呢?
* 斯塔:
今 年“3·14”事件以后,由于当时西藏分裂势力的破坏,危害了社会秩序,所以对很多记者到西藏采访造成了障碍,这是一些分裂主义分子的所做所为。后来随着 局势稳定,有关部门批准、安排很多外国记者多次进藏采访。我相信,随着西藏局势的进一步稳定,今后会有更多的外国朋友到西藏去。
* 白玛赤林:
刚 才这位记者提到西藏地震死了30人,不知道你是从哪儿看到的?10月6日西藏地震以后,在当雄死了9个人,在一个县里有一个学生意外死亡,一共死了10个 人,不是30个人。关于外国记者进藏的问题,刚才斯塔副部长也说得很清楚。最近西藏发生了雪灾,我们从记者朋友的安全角度考虑,别说外国记者,就是我们自 治区的记者采访也要受到限制,一是首先要确保救灾的行动,二是要确保所有人的安全。
* 华清: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