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十一月 28, 2008

维权网声明: 杨佳被核准死刑并急促执行,严重违反司法公正原则

维权网CHRD Chinese Human Rights Defender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11-27 18: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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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人权保护、协助民间维权

维权网声明 2008年11月26日

杨佳被核准死刑并急促执行,严重违反司法公正原则

"维权网"获悉:11月26日上午,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被执行死刑。时至今日,"杨佳袭警案"仍然真相不明,审判程序诸多疑点尚未被揭示,杨佳母亲人间蒸发132天的事实也没有得到合法的解释,社会各界普遍质疑更没有得到澄清。在这种情形下,中国司法当局对杨佳的急促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做法,严重违反司法公正原则,背离基本人权准则,"维权网"对此提出严正抗议!

杨佳于2007年10月5日,在上海租用一辆自行车旅游时,遭到警方盘查并被带入闸北区芷江西路派出所审讯达6个小时,期间被数名警员殴打,身心受到很大伤害。之后,杨佳向上海警方进行投诉,并依法向闸北警方提出赔礼道歉的要求,均遭到拒绝。在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做了长达9个月的努力而仍然无果的情况下,杨佳于今年7月1日前往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讨要公道,据警方公布说他制造了"六死四伤"的袭警案,他本人当场被捕。

7月7日,杨佳被上海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7月17日,上海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杨佳提起公诉。8月26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二中院首次秘密开庭审理。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12日立案受理。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11月25日晚7时许,杨佳的母亲王静梅收到最高人民法院11月21日签发的刑事裁定书,核准了上海市高院维持杨佳死刑的二审判决。翌日(26日)上午,上海当局就对杨佳执行了死刑。

从"杨佳袭警案"整个审理过程来看,表面上看似乎走完了司法程序,但是只要稍微关注杨佳案的人都会注意到在这个过程中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其一、杨佳2007年10月5日被强行带到芷江派出所,6小时审问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虽然在社会各界一再追问下,上海警方曾公布了当时的一些录像,但是办案全程监控的录像为什么不能全部公布?那些被刻意隐瞒的部分录像中,究竟有没有施行酷刑的内容?中国向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四次国家报告称侦讯过程全程录像,可见这种说法严重掺假。

其二、杨佳袭警的全部过程也应该有录像,而让人奇怪的是从二审公布的部分录像来看,居然出现7秒钟内杀死4人的情况,这是严重违背常理的现象,需要公开全部事实经过才能释疑,但录像也没有全部公布。这种对过程的隐瞒,显然阻碍着事实真相的披露。

其三、杨佳被捕后,其母王静梅随之被带到北京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并做笔录。第二天深夜,她被派出所工作人员强制送到北京市公安局直属的精神病医院安康医院接受治疗。警方对外界掩盖这一事实,直到11月中旬才透露。杨佳母亲被强行送入精神病院是违法的任意羁押,侵犯了她的基本人身自由。

其四、上海警方指定闸北区政府法律顾问为杨佳的代理律师,却千方百计地阻止杨佳父亲聘请的北京律师。上海当局无视基本法律常识,以欺骗的手法让被强行关押在精神病院的杨佳的母亲委托律师。这就产生一个疑问:被警方强行羁押、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养母是否有机会作出自己的选择?

其五、一审开庭不公开,秘密审判一件根本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子,明显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在案件真相不清的情况下上海司法当局匆忙作出死刑判决,全国最高司法当局在这一案件审理的司法程序让外界普遍质疑的情况下,仓促核准了杨佳的死刑,并有意拖延了4天,在前一天晚上通知杨佳母亲后,第二天上午就执行死刑。由此,上海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最高法院的核准联手制造了司法程序严重不公的又一启永远无法纠正的严重冤案。

杨佳被判死刑及被"神速"执行,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原则,与联合国长期以来努力推进且大多数国家已经实施废除死刑(或暂缓死刑)的文明精神相悖。

"维权网"主张非暴力维权,但是对此司法严重不公事件,特提出如下严正要求:

1、公布杨佳案真相,按照公正司法程序重新审理此案。《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2、追究将杨佳母亲强行羁押精神病院的相关责任人的罪责,对杨佳的母亲作出国家赔偿。

3、追究上海市闸北区芷江派出所对杨佳施暴警员的刑事责任,整肃中国警察队伍中暴力侵权害民的行为和侦讯过程中刑讯逼供的严重违法现象。

4、开放舆论监督,推进司法公开。

5、改变以党代法的现象,实行司法独立,落实司法程序公正的原则。

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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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是民间非政治性维权志愿者的国际联网,旨在中国推动人权保护、协助民间维权,通过非暴力和法制的途径,监督政府落实其人权承偌,追究侵权责任,为受害者寻求司法和社会救助。"维权网"提供热线咨询、信息发布、培训、小型资助、研究助理等服务项目。

星期二, 十一月 25, 2008

ZT: 杨佳案致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下面公开信征集签名。如愿意请按下列格式签名,签名格式为:XXX(人名)XXX(职业)
现已有近千人士签名。欢迎续签。签名请寄:
wangrongfen44@googlemail.com, 或 t.shaojia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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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2008年11月20日


案由:2008年7月1日上海公安局闸北分局凶杀案
援引: 1. 上海市公安局2008年7月7日新闻发布稿
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08]123号起诉书
3.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 99 号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沪高刑终字第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7月1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大楼内发生恶性凶杀案,六名警察被杀,另有四人受伤。9时40分进入大楼的北京市民杨佳徒步从防火楼梯到21层室督察大队质询投诉结果,9时45分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被领到2层特别审讯室。杨佳先生坚持律师在场才回答问题。奉闸北检察院之命前来的闸北政府法律顾问和后来成为杨佳先生辩护律师的谢有明先生事后向媒体透露,审问进行了两个小时,未涉及杀人事件。

警方连夜清洗作案现场,7月2日闸北分局照常办公,对外开放。

7月4日该案侦破,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7日,上海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7月1日杀警案系杨佳先生蓄意报复所为。

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杨佳提起公诉。

7月23日六名警察尸体火化。

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

杨佳不服,上诉。

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这一期间形成的司法文件和大量媒体报道暴露,该案侦破、公诉、审判程序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侦破过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关于回避的规定,由发案单位闸北分局参与侦破,甚至由受害人 - 该单位纪委副书记 - 负责侦破,提取证人证言不合法且自相矛盾,作案现场及涉案证物司法鉴定纰漏颇多,迅速清洗现场,无嫌犯和在场人员特别是死者同事的DAN与指纹鉴定。一层四位资深警官同时被乱刀砍死,无一位死者同事作证,为此案明显疑点。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介入侦破,指定闸北政府法律顾问谢有明律师兼任嫌犯杨佳先生辩护律师,指派谢有明先生到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迫使接受强制治疗的杨佳母亲王静梅女士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拒绝杨佳父亲杨福生先生聘请的律师,不准会见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

两审法庭都未审核主要证物,未传唤多数证人特别是主要证人,未验证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沪公刑技物字( 2008 ) 0091 号 《 检验报告》及上海市公安局( 2008 )沪公刑技痕勘字第 0069 号、( 2008 ) 沪公闸刑技勘字第 1841 号 《 现场勘查笔录》,未答复被告人提出的问题:"怎么能证明戴面具的人是我杨佳?"

鉴于对杨佳故意杀人的指控证据不足,我们要求立即释放杨佳先生。

鉴于上海市公、检、法在该案侦破、公诉和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我们敦促中央各方查处各自下属,罢免失职人员,惩处枉法者。

鉴于闸北公安分局凶杀案扑朔迷离、手段残忍,我们呼吁中国政府认真对待,设专案重新侦破,让真相大白于天下,将真凶绳之以法。

顺至
最高敬意


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暨国务院,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大赦国际、世界各国非政府组织。

星期二, 十一月 18, 2008

王超华:民主要尊严,法律也要尊严


——我看魏京生对陈水扁案的评论

文/王超华

台湾检调部门追查前总统陈水扁贪腐洗钱案,包括陈氏家人及扁政府时期主要官员在内,多人遭立案调查,几个月来,早已是风波迭起,海峡两岸四地都极为关注,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

现在,检调部门干脆把陈水扁拘押禁见,台港媒体都不乏高度亢奋的反应,但也没有就说成是这表明了台湾民主法制有多么了不起的进步。这么唱赞歌的,多半都是中国大陆的写家,而且可能还都是渴望民主的人士。在自家门里,心想而事不成,只好把郁闷向外投射,凡是自家地方还不可能做到的,都可以拿来做批评对比。只不过这样拿他人经验说自己的事,未免对台湾的实际情况有所忽视。说得稍微严重一点,也有不尊重台湾的嫌疑。

海外发言的大陆人,很多去过台湾,说起来会更具体一些。由于比较倾向于反对台独,也由于对陈水扁人品的厌恶,基本上的反响,都是支持检调部门的行动。结果,魏京生一篇文章(见附文)出来质疑检调做法,立刻遭到反击。不过,读过各方意见后,我仍然觉得魏京生说的很有道理,应该支持。

反对意见各式各样,最离谱的是认为陈水扁因为有“大量的贪污”,必须“伏法”,司法部门当然应当对他“绳之以法”。事实上,这是台湾蓝营传媒心急难捺地想说,但是在现阶段却绝对不会说出口的话。

为什么英文媒体至今对此案不予置评,难道他们都是支持台独支持绿营的吗?未必。记者曾经跑去采访美国驻台文化办事处,那里的官员回答说,他们尊重司法程序,而且还强调,他们相信台湾司法制度和美国一样,是遵循无罪假定的;再问,就不肯多说了。这里的核心问题是,陈水扁的贪腐洗钱案根本还没有开始庭审,更不用说判决了。“绳之以法”,从何谈起?退一万步说,这也是谈得过早,不尊重法律程序。

这次的拘押禁见,关键是法律依据的适用,焦点却在媒体介入方式,真正受到负面影响的,其实是台湾民主制度的尊严,也是台湾法律制度的尊严。

从法律上说,这次提起拘押禁见主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刑期诉求的严重程度,一是嫌犯暴力或外逃的可能。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案件的所有嫌犯都会遭到类似拘押。就陈水扁一家贪腐洗钱案而言,侦察已经进行了相当一段时间,刑期诉求当然可能很严重,但是否有暴力及外逃危险,却大可商榷。且不说他女儿女婿曾疑有逃匿美国,最后也都返回台湾,仅以今日台湾外交处境衡量,就算他想外逃,又能逃匿到哪里?其实,判断这个问题,最便捷的办法就是看吴淑珍涉嫌洗钱的各个线索中,都经过了哪些国家。如果这些国家现在都无法为扁案解围,平心而论,谁能相信他能通过外逃回避法律程序或法律制裁?个案中是否需要实施拘押禁见,实在要靠检调公正。而这次实施,要想解释成公正恐怕都很困难,几乎没有可能给宣扬成台湾民主法制道路上的进步。

在并非急需且必要的情况下,提出拘押禁见,就算尚可理解,实际实施过程也大大夸张了戏剧性。在媒体紧跟追踪猛打之下,陈水扁进看守所的过程,就像是好莱坞八卦媒体追踪明星入狱的台湾版重演,而且有过之无不及。检调单位满足媒体八卦欲望,盯着的是最低标准,只要能找到条例理由,就可以不必负责地为娱乐大餐上食料,政治新闻向低级娱乐迅速下滑,甚至全然失去以往娱乐节目恶搞政治新闻时内在的讽刺批评精神。

从这两方面看,国民党的马政府执政以来,对待国体的尊重,远不如民进党。陈水扁执政前,无论是“党外”时期还是民进党在野期,因为既有政体的巨大压力,反对党的攻击目标,多半集中在开放党禁之上,既非专门对准国民党,也不是咬定“中华民国”。陈水扁执政时,无论他本人多么偏向台独,他的政府也好,民进党也好,都不得不尊重中华民国的延续性,而且,国民党也借着这种尊重做过不少文章,阻挠执政党的各种提案(其中最荒谬的就是阻挠承认外蒙古)。

如今马政府上台,国民党一干人马认定台湾大多数选民不满意扁政府的八年,摆出的架势,直接就是要从台湾民主化历史中把这八年完全抹去,好像这八年根本不能算在中华民国账上。结果,无论政府还是社会,都失去了延续感,倒像是台湾并不曾有过持续的民主化进程,而且,是否要延续乃至发展深化这个民主化进程,都不再是问题,唯一重要的,只是清洗扁政府时期的恶劣影响。

既然从一开始就缺乏对延续性的尊重,那么,处理陈水扁贪腐案侦察过程时,不考虑可能借以昭显对国体尊重的因素,不考虑给予前总统保留某种人格尊严的特殊待遇,也就不足为奇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魏京生提出他的质疑。

魏京生的主要论点,不在于他引用了自己的个人经历,而是在下面这段话:“在侦查阶段;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把前总统关进了监狱。而且在没有暴力或脱逃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法庭上公开戴上手铐押往监狱,这是明显的侮辱人格的做法,而且侮辱的是自己不久前还尊称的总统阁下。这就不仅仅是对陈水扁个人的侮辱,而且是对国家的侮辱,对民主制度,对台湾人民的侮辱,其实也是对马英九和他的团队的侮辱。”

魏京生的忧虑在于,“按惯例,卸任的总统仍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犯有杀人越货、卖国战争等等重罪,不能以常规法律判处刑事罪名。否则执政者将力保自己不下台,最终消灭了民主,恢复了专制。”这样侮辱刚刚卸任的执政者,损害的是台湾民主的长期目标。

但是,关于魏京生对陈水扁案的看法,还有一点也很重要,即,这两段话出自他的文章《陈水扁的教训之二》。所有批评者都很现成的引用了这篇文章,包括这个题目,但是却没有多少人提到,这之前他已经写了之一:《陈水扁的教训》(见附文),其中的主要分析和观点,正好就是那些批评者反复强调,以为他还没有认识到的那几条。这样的误读,更说明魏京生第二篇评论的重要性。法是人制定的,如果执法者只想利用现成法律,受损害的将是整个社会的长远未来。除了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外,讨论高度政治化的法律案件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在新生民主制的社会里,如何小心呵护政体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而不是仅仅满足于“依法办事”。

2008.11.18

[附文一]
魏京生:陈水扁的教训
作于2008-10-31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的贪污腐败案,已经闹了很长时间了。准确地说,在他下台前就已经炒得沸沸扬扬了。最近一段时间,参与贪污洗钱的高官一一落马。国安会秘书长、国安局长都被当庭戴上了手铐,关进了监狱。待遇上丝毫也没有特殊,和普通诈骗犯关在一起。这有利于他们交流经验和心得。这也证明了民主制度人人平等,有罪必究。不管你官有多大、权有多重、关系多么广泛,只要贪污人民的血汗钱,法律都不会饶过你。

共产党的肉喇叭们会讽刺说:你看,民主也不能不贪污呀。以此来为共产党的贪官污吏辩解。其实这没什么可辩解的。高官纷纷带铐子进监狱,正是对人性中贪心的制约。贪心时时都有。你只要给他法外施仁的机会,它就必然泛滥成灾。中共那边贪污腐败登峰造极的盛况,正说明一党专制失去了制约。哪有资格讥笑别人呢。

陈水扁政府的大小贪官被铐入狱,正说明民主制度才能保证有效的制约。有了制约,才能把人们的贪心限制在最小的程度上。或说压回到人们的肚子里。否则,贪心是人的本性,靠自我克制不太那么可靠。非得有外力的监督和压制才能真正克服它。

我在西方观察的结果正是如此。不管白种、黑种还是黄种人,也不管你是受的宗教还是无神论的教育。人的贪心都是一样的。民主政治之所以比较廉洁,绝不是靠孔孟之道的克己复礼就足够了。一部分人可以。对大多数人来说,必须借助于外力的制约,才能克服自己本性中的贪心。没有外力的制约或制约不够,贪心随时会一不小心就冒出来,很快就压倒了羞耻心,泛滥成灾。人不是天生就无耻的。常常是在某一件事上大堤崩溃,渐渐变成了无耻之人。

陈水扁的演变过程就是一个典型。九年前我开始认识他,并有一些交往。那时候他是一个有理想、有活力的年轻政治家:谦虚、谨慎、头脑灵活,有远大的抱负又不虚妄,是台湾政坛的佼佼者之一。那时候你绝不会想到他堕落成今天这个样子。他的夫人也是全力支持他的民主事业。出钱、出力还要承担风险。那是人们心目中的革命夫妻,否则人民也不会选他当总统。

后来在总统府我们再见面时,他已经明显地变了:浮躁、虚妄,自大到听不进别人的话,也听不懂别人的话了。他成了我见过的同一层级各国领袖中最洋洋自得的人。他让老朋友们觉得不舒服。我问过一些民进党的老前辈,大家都有相同的感觉。甚至有些人有很强烈的反感。

对陈水扁夫人的评价就更糟糕了。言之凿凿的说陈水扁一定会毁在这个女人的手里。说这个女人利欲熏心,陈水扁又怕老婆,事情已经没救了。我当时倒没想得这么严重,只觉得他周围是远君子近小人,阿谀奉承之辈很受喜爱,这样下去会危及台湾的民主。我自己事务繁忙,也就懒得管闲事。台湾也少去了。但从媒体上仍能时不时地关注着台湾的民主进程。

在陈水扁变得越来越自大,越来越脱离实际的同时。他周围的小人就越来越得志。连民进党的前辈精英们也远离他了。这时候开始听说扁夫人贪污的故事。很快媒体上也就炒作出新闻来了。但是台湾的国民党实在缺乏战斗力,不是一个合格的反对党。所以每次都被陈水扁滑过去了。也因此,吴淑贞贪污洗钱的胃口越来越大。陈水扁胡作非为的担子也越来越大。这是一个相反相成的关系。不仅仅在台湾,在美国和欧洲也观察到了同样的现象。当反对党虚弱的时候,当权者就会得寸进尺的胡作非为,直到把国家搞垮为止。

所以我越来越坚信:有没有反对党,以及反对党是否有能力,比执政党的廉洁和能力更重要。没有合格的反对党,不但建立不起民主的制度,就是建立起来了,也无法正常地运作。因为人的本性中丑恶的东西根深蒂固,而且不可能被消灭,只能依靠合理有效的制度去制约它,压制它。否则人性的丑恶一旦和权力结合,就是老百姓遭殃了。远的不说。中共执政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就是最好的教训。

(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魏京生)


[附文二]
陈水扁的教训之二

魏京生

前几天,台湾前总统陈水扁被当庭戴上手铐送进了监狱。很多对民进党贪污腐化深恶痛绝的朋友们真是解了一口气,兴高采烈。但是兴高采烈之余,心里又有点儿蹩扭。到底是什么让大家蹩扭呢?大家都是热爱民主自由,痛恨民进党贪污腐化的人。现在把脓疮割掉了,怎么还有蹩扭的感觉呢?台湾的媒体是最相关的媒体,所以蓝绿色彩遮不住明眼人的眼光。马英九的报复行为立即就遭到了公正舆论的批评。

马英九在民进党执政的时期软得像个小绵羊。从来没看见他对民进党有严厉的批评,或者针砭时弊的监督。如今是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报复起来超逾了正常的规范。就像卧薪尝胆、压抑已久的勾践一样,报复起来就没有了界限。这种人物在中外历史上屡见不鲜。这种懦夫加暴君的性格,往往是社会不公和暴政的土壤。上行下效,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台湾的民主将走向倒退。

为什么说不公呢?首先是总统享有豁免权。按惯例,卸任的总统仍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犯有杀人越货、卖国战争等等重罪,不能以常规法律判处刑事罪名。否则执政者将力保自己不下台,最终消灭了民主,恢复了专制。

马英九是哈佛大学法学院出身,不可能不懂这个道理。因此,严峻一些的推测,说马英九正在以民进党高官为鸡,杀鸡吓猴,约束自己的党朋力保政权,最终回到一党专政。我倒宁愿做比较公正的推测:他是因为性格软弱,为讨好复仇者群体而遂波逐流,导致了这场政治和司法的错误。如果是这样,估计错误会很快得到纠正。

但是看来台湾的司法倒退确实走得远了一点儿。在侦查阶段;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把前总统关进了监狱。而且在没有暴力或脱逃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法庭上公开戴上手铐押往监狱,这是明显的侮辱人格的做法,而且侮辱的是自己不久前还尊称的总统阁下。这就不仅仅是对陈水扁个人的侮辱,而且是对国家的侮辱,对民主制度,对台湾人民的侮辱,其实也是对马英九和他的团队的侮辱。这是让大家感到蹩扭的最大原因。

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我一点儿都没有感到高兴。我立刻联想到的是毛泽东逮捕刘少奇。当国家元首可以随意逮捕的时候,希特勒和毛泽东式的暴政也许就在不远处等着大家了。退一步讲,邓小平都没敢在法庭上给我戴手铐。为什么?三十年前就有大陆的司法官员否决了邓小平和他的亲信的这个要求,理由正是:没有暴力侵犯他人和脱逃的可能性。戴手铐有违维护个人尊严的司法原则。难道民主的马英九还
不如专制的邓小平吗?

这个错误确实非常严重。当陈水扁在总统府说:我和老魏一样是为民主蹲监狱出身的时候,记者们私下里都在讥笑他。今天可能很多人都会和我一样,转而同情他遭遇的不公正的对待。

换一个角度看。陈水扁和民进党也是自作自受。不仅仅是贪污腐化,更重要的是没有进行真正的民主改革。执政的八年时间,大都用来争权夺利,钻营投机,行贿受贿,党同伐异。没有对继承下来的旧制度进行改革,反而沾沾自喜地偷着笑,以为自己可以用威权制度整一把别人了,也可以当一回皇帝,享受一下专制给当权者带来的好处了。

总之,爽了八年,爽出一个民主倒退,自己锒铛入狱。老百姓在大骂报应之余,也应该想想倒退对自己有什么好处。如果保留了威权时代不合理的制度,大家都有可能成为不公正待遇的对象。报复来,报复去,最终只有专制制度可以停止冤冤相报。这就是台湾民主的前途吗?望台湾的民众三思。

这个教训对我们大陆将来建立民主制度是个很好的前车之鉴。搞民主的人如果满脑子改朝换代;想的不是改革制度,而是换人当皇帝报仇雪恨,将来难免会重蹈台湾民进党的前车之覆。只有把陈水扁的前车之覆,当作中国民主的后车之鉴。中国的民主道路才能避免陷阱。所以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应该关注这场官司的进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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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王容芬:公、检、法、辩,合谋构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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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看来,对杨佳先生不是特赦,而是证据不足,立即释放,同时重新侦破闸北分局血案,缉拿真凶。对那些合谋构陷的公检法赃官和律师败类,必须绳之以法。


 王容芬:公、检、法、辩,合谋构陷


目录

I.警方有法无天
--1.杨佳与警方前嫌
--2.侦破过程违背回避规定
--3.强行搜查,抢夺证据,隐匿证人
--4.神奇大案
--5.受杨佳案牵连被警方传唤、拘捕的人士

II.检察院涉嫌谋陷
--1.提前介入案件
--2.指示胁迫精神病人签名聘请律师
--3.无理拒绝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
--4.合谋嫁祸

III.法院枉法
--1.一审定罪
--2.涉案物证
--3.检验报告
--4.证人证言
--5.质疑
(1)底楼倪景荣等四人被杀案
(2)9层王凌云被刺作案
(3)10层徐维亚被杀案
(4)11层李坷被杀案
(5)21层吴钰骅被刺案
(5)21层2113室李伟被刺伤案
(6)《张建平尸体检验报告》
(7)验证结论
--6.中二院玩弄被告人亲属
--7.高院二审连通作弊
(1)拒不传唤主要证人
(2)杨佳电子投诉邮件涉嫌伪造
(3)杨佳当庭质询

IV.律师出卖当事人
--1.一审律师谢有明
(1)隐瞒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身份,欺骗杨佳
(2)骗取杨佳母亲签名
(3)预言杨佳死刑,火上添柴
(4)默认当事人杀人
--2.二审律师翟建
(1)利用媒体,巧妙地支持一审判决
(2)施暗示疗法,让杨佳相信杀了人
(3)法庭上狠下毒手
(4)二审宣判后,继续为警方找补
(5)散布杨佳母亲自杀流言

V.结语

附录[暂略,仅存目录如下]

附录1--上海警方新闻发布会
附录2--一审刑事判决书
附录3--二审刑事判决书
附录4--翟建答记者
附录5--杜青艳致胡锦涛信
附录6--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
附录7--王静梅和王静荣的谈话记录
附录8--王静荣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
附录9--海袭警案续


本文质疑中国公、检、法、辩在杨佳案中的弊端。


I. 警方有法无天

1.杨佳与警方前嫌

①、了结了的太原警察打人案

2008年7月1日早上杨佳去闸北公安分局时,腰包里带着7000多元现金,信用卡上有2万多元。杨佳后来告诉他的二审律师翟建,这些钱是太原警方的赔偿金。

2006年11月,杨佳在太原火车站被指控买火车票插队,与警察发生口角,结果被请到派出所,十多个警察拳打脚踢教训了他一顿,打掉了三个门牙,造成脑震盪。杨佳看病补牙花了几千块钱,母子俩执拗地逐级上访,控告太原火车站警察的违法行为,一直告到公安部,最后当地警方赔礼道歉。杨佳上访的目的是要打人的派出所出具一份打人证明,他给这起名叫“责任认定书”,说太原警方就出过这样一份“责任认定书”,还赔了36000块钱。这说明中国不是无法可依,《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②没能了结的上海警察打人案

不到一年,杨佳在上海又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发生的事情与太原大同小异。2007年10月5日晚骑一辆租来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芷江西路、普善路路口,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警察薛耀怀疑偷自行车,截住盘查。有了上次在太原的经验,杨佳拨打114查询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队电话,并通知远在北京的母亲。从薛耀的证词可以看出杨佳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2007年10月5日晚8时30分左右,有一个男子骑一辆自行车沿芷江西路由东向西到普善路时,我看见他骑得很慢,四处张望。因为当时芷江西路附近失窃自行车的情况比较多,我就将其拦下检查。该男子将自行车停下后,我发现他的自行车没有牌证,于是我就问他自行车来源。他说自行车是租来的,我让他出示租车凭证,他拒绝提供,并说我无权检查,且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过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他才拿出一张纸说是租赁凭证,我说天黑看不清,叫他把凭证交给我。他拒绝,只用手举着一张纸。我说看不清楚,他说我连字也看不清,做什么警察,并开始拨打‘114’查询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队电话,我告诉了他我的警号,将闸北公安分局督察队电话告诉他。他拨打了督察队电话,投诉我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并对我的身份表示怀疑。”(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3条)

薛耀没有出示警察证,杨佳怀疑他的身份,向督察队投诉。尽管如此,杨佳还是给他看了租车凭证,只是不肯交给一个身份不明的人。没了凭证,他得赔人家车,还有可能被当成偷车贼抓起来。

既然有租车证,盘查该结束了,可是薛耀把事做大,打电话给派出所,要求增强。警车来了,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杨佳被四个警察强行押上警车,带到芷江西路派出所盘查。杨佳的母亲王静梅说,杨佳在上海派出所给她打电话,说警察把杨佳直接拉到一个小黑屋子里面打了。还说上海警方当天晚上给她打电话说:“你还别这么横!我现在找个证人就可以把杨佳拘了!”(见刘晓源律师笔录《王静荣回忆见
王静梅》)

在是否打了杨佳这个事实上,三个警察证词不一,薛耀保证自己没动手,陈银桥称看见杨佳打了警察高铁军,(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4条),陈红彬称:“我所的值班人员查实杨佳骑的自行车处于正常状态,进行解释后让杨佳自行离开。但是杨佳声称有民警在执勤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殴打,拒绝离开派出所。”(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5条)第二天凌晨一点以后,杨佳离开派出所,从被警察盘查到离开警察,其间近5个小时,闸北分局督察大队的吴钰骅接到杨佳电话投诉后前去处理。杨佳就向吴要一张证明,证明他们打过他。吴说:“不可能。”杨佳说:“不给解决,就继续投诉。”吴说:“你这么点事情搞那么大,你投诉就是了,最后不是你顶死我,就是我顶死你!”

杨佳在二审法庭上说,他当时“是被七、八个民警抬进里屋,摁倒在地,拳打脚踢了两三分钟,身上有好几处淤青,衣服、裤子都被撕破弄脏了,后来我坐在那里理包的时候那个巡警又当胸打了我两拳。”当辩护人、检察员问及其当时伤势时,杨佳说“当时两胳膊上有瘀青,后来回去发现背上也有,表皮没有擦破,没有去验伤。”(见李劲松、刘晓源律师:《杨佳案二审庭审情况综合介绍》吴钰骅没有看
见警察打杨佳,但如果看到杨佳身上的淤青和撕破弄脏的衣裤,而不拍照取证,就是枉法了。杨佳两次庭审申请传唤吴钰骅出庭作证,吴都没有出庭。

杨佳对吴钰骅的处理不满意,从此走了漫长的上访路。这个有芷江西路派出所陈红彬的证词为证:“事后杨佳通过信访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投诉我所民警。派出所为了妥善处置此事,就多次电话联系杨佳及其母亲,进行解释和疏导工作,但是杨佳及其母亲声称派出所在执勤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派出所对杨佳进行赔偿。”陈红彬还提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在2007年10月中旬和2008年3月间,两次派人赴北京与杨佳及其母亲见面,“但是杨佳及其母亲提出还要派出所出具没有打人的书面证明等无理要求。因为我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就拒绝了杨佳及其母亲的无理要求。”(见一审判决书证言第25条)

上海市公安局督察部门把杨佳的投诉转给被投诉单位,触犯了《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市局的失职导致杨佳不断上访,始终得不到解决。杨佳最后亲自去闸北分局大楼21层,找督察大队吴钰骅要说法。

2.侦破过程违背回避规定

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5分,杨佳在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2113室督察大队办公室被抓。《新京报》7月5日据上海市公安局政治部提供的消息报道:1.杨佳已被刑事拘留,单独关押在看守所的一个房间,有专人24小时看守;2.杨佳案已于7月4日移交检察院;3.上海市公安局已成立专案组,有关该案最新信息,将通过公安局网站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又据《新京报》7月6日报道,7月1日被刺伤腹部的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在单位处理此案”,就是说,闸北分局大楼凶杀案由闸北分局负责处理,除了受害人孔中卫,其他参与侦查工作的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与几位被害人是同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闸北分区毫不回避,包揽侦破,为自己收集的证人证言,明显违法。一审辩护人也指出违规收集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立案证据。

一审判决则认为:“关于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参与本案部分侦查工作,所收集的相关证人证言是否合法。经查,本案发生后,由上海市公安局立案并负责侦查,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虽参与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侦查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事实存在,故辩护人关于闸北公安分局侦查人员收集的证人证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相关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事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不在回避之列?作为闸北分局纪委副书记的孔中卫不仅是所有受害人的上级,本身也是受害人,难道不该回避?

3.强行搜查,抢夺证据,隐匿证人

上海警方7月1日派人前往北京,晚上强行进入杨家,据邻居说,来了好多警察,一直呆到凌晨两点多才走。7月2日深夜,杨佳母亲王静梅被关进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中心,直到11月8日才有消息。据王静梅说,7月1日-2日警察在她家搜查时没有搜查证,抢走了上海芷江派出所警察来京与杨佳母子谈判的录音,钥匙也拿走了。二审时检察院出示的证据之一是从杨佳电脑里查获的所谓上诉信,亦是此次强行搜查所获。王静梅没有提到电脑被警方带走,她是7月2日被带走的,上海警方人员7月4日返沪。

4.神奇大案

闸北分局三天破了六死四伤的大案,上海市公安局又准备了三天,7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袭警案详细经过。警方把7月1日闸北分局大楼惨案一股脑扣在“无正当职业者”杨佳身上,为了置杨佳于必死之地,一上来先定下“杨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接着警方给出杨佳等了九个月的“说法”:2007年10月5日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对他的处理“依法有据,无不当之处。督察支队两次赴京对杨佳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工作,但杨均不予置理,还决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闸北公安分局民警。”由此,杨佳杀警被逻辑化了:蓄谋已久,精心策划,伺机报复。

按照警方安排的逻辑,杨佳于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赴闸北分局作案,在大门口扔汽油瓶子放火,砸裂保安顾建明的头部;然后一手持刀,一手持催泪瓦斯在底楼大厅过道和治安值班室等不同处,先后分别袭击了正在工作的民警倪景荣、方福新、张义阶、张建平,致使四人失血过多倒地身亡。9时42分,杨佳已从一楼南侧消防楼梯爬上9楼,杨持刀向徐维亚徐发起突然袭击,徐维亚全身多处被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杨佳从消防梯至10楼,举刀刺王凌云,王右肩部和右胸部等处受伤。接着,杨佳上11楼,对着李珂连刺数刀,李珂胸腹部受到重创,后因伤重不治身亡。后面杨佳在21层伤人、被擒略。

简言之,一个人在9时40分–9时42分之间伤1人,杀4人,爬了9层楼;在9时42分–9时45分之间在9层、10层和11层分别杀2人,伤1人,并爬完10层楼,又伤2人,在总共5分钟内完成上海警方设计的杀6人、伤4人、爬21层楼的全部动作。这个三天凑材料、三天写出的神奇脚本只需一个主角,他的名字就是那个跑到21楼督察队要说法的杨佳了,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合适的人物,天造地和。

5.受杨佳案牵连被警方传唤、拘捕的人士

①王静梅,1955年4月13日出生,杨佳之母,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朝阳区慧忠里小区47号楼。2008年7月1日杨佳被拘当晚,上海警方到北京传唤。王静梅被当地警察传到大屯派出所,从此王静梅没有再回家。王静梅的姐姐王静荣于7月13日向朝阳公安分局大屯派出所报了王静梅失踪案。派出所民警答复说,“王静梅在7月4日,自行离开了派出所”。王静荣又于7月14日、17日三次前往大屯派出所报王静梅失踪案,终于7月17日立案。由于派出所不寻找王静梅,王静荣9月11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控告大屯派出所不作为。立案庭法官不给立案,也不给不予受理裁定书,王静荣的律师与法官交涉,竟被法警强行带出立案庭。

王静梅的失踪引起极大关注,在外界巨大压力下,真相终于披露:王静梅被关在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王静荣11月9日在居委会主任陪同下去见了王静梅。王静梅告诉她,7月1号,北京大屯派出所的人搜查了她的家,没有搜查证,7月2号晚上就把她关进精神病院,改名刘亚玲关到一个小黑屋里面,好几个月吃饭都得站着,谢有明律师曾到过医院找她签订委托书,10月31号上海方去了两个人给她判决书。

根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31条规定,当精神疾病患者有危害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强制治疗,并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据《北京市精神疾病患者强制治疗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做工作记录;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原因。

②郏啸寅,男,1986年6月17日生,2008年7月6日深夜被警察从家中带走,7月7日上午10时被上海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拘留,刑拘通知书编号沪公告字2008第1号,关入闸北区灵石路900号上海市第二看守所。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郏啸寅,为上海警方代诉,罪名是涉嫌造谣诽谤,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逮捕通知书编号沪公刑字2008第18号。曾广为转载的“大胆刁民”的500字网文《上海袭警案事件内幕》被作为罪证删得一干二净,郏啸寅用这个网名发表的所有帖子都被删除。如此侵犯公民言论的上海警方却自诉受到诽谤,在刑诉法规定的两个月羁押期限和一个月延长期都已经超过后仍不放人,也不取保候审。郏啸寅捕后被关入上海浦东新区沪南路1760号上海市看守所,其父母得不到探视证,不能探望。

③项文寅,男,46岁,上海市民,身份证号310110196205154651。2008年10月13日,上海警方在杨佳二审法庭外拘捕项文寅(见附录:项文寅妻子杜青艳致胡锦涛信),其他被拘人士不详。

④许正清,上海市民,2008年10月15日被上海警方以“诋毁当局、诋毁人民警察”的罪名,抓走。16日传唤,警方讯问许正清:是否到高院呼喊“打倒共产党”?是否在幕后策划了该声援活动?由于许正清13日未在上海市高等法院门前,17日下午获释。

⑤陈恩娟,上海市民,2008年10月16日,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的罪名拘留,警方提问,她13日在上海市高等法院门前穿的“杨佳体恤衣”是谁给的?怎么来的?谁组织的这个事情?陈恩娟于被警方留置24小时。

⑥魏琴,上海市民,2008年10月16日被警方以“扰乱社会秩序”为名传唤拘留,11月3日获释。据魏琴说,关押她的徐汇区看守所“人满为患,没地方睡觉了,连睡觉还要挨着睡,在监狱是排队睡觉的。”

2008年10月14日起上海公安局全面查处追究13日在上海市高等法院门前关注杨佳案二审判决的人,大量传唤、关押,具体人数不详。

II. 检察院涉嫌谋陷

1.提前介入案件

2008年7月1日上午10时40分,杨佳在闸北分局大楼21层被擒不到一小时内,闸北检察院就把指示闸北政府律师谢有明到闸北分局,这次他不是闸北政府的法律顾问,而是应杨佳的要求当律师,没有律师,杨佳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参见《闸北袭警案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警方侦破阶段把自己的法律顾问派去充当嫌犯律师,欺骗杨佳,陷律师违法。

还在侦破阶段,谢有明律师就透露,沪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此案。这显然不是指检察院委派他当杨佳律师一事。发生在闸北分局大楼里的六死一伤案破成那样子,检察院介入侦破,起了什么作用?

2.指示胁迫精神病人签名聘请律师

2008年7月4日上海警方侦查终结,将杨佳案移交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7月6日谢有明作为杨佳一审辩护律师通过媒体放风:杨佳难逃死刑。此前他到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死磨硬赖,让做精神病强制治疗的杨佳母亲王静梅在律师聘书上签字。没有检察院指示,谢有明不会找到神秘失踪的王静梅。

3.无理拒绝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

7月12日,杨佳父亲杨福生解聘上海律师谢有明,并委托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烈锁为儿子的辩护律师。7月14日晚间,熊烈锁和同所律师孔建赴上海。15日开始,他们四次进出看守所,出示律师证,都被需要检察院批准为由挡驾。16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人民检察院正式拒绝熊烈锁律师会见杨佳,出具了15日的杨佳笔录,声明拒绝母亲之外任何人为其提供辩护,笔录特别注明,这包括他的父亲,笔录有杨佳本人的亲笔签名。熊烈锁坚持只有和杨佳面谈,才能确定杨佳是否愿意接受自己作为辩护律师。这一要求被检察院当场拒绝。(见多维社:《专访熊烈锁律师:杨佳案上海检察院违法》)

检察院拒绝杨福生聘请的律师,不准会见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4.合谋嫁祸

7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杨佳提起公诉,称:“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卷全部材料,复核了主要证据。现查明2007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佳因在沪骑一辆无牌照自行车而受到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询问和盘查。之后,杨佳向公安机关投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等要求,未被公安机关接受,竟预谋作案。查明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刀具、喷雾器、榔头等作案工具,至闸北区政法大楼附近警车停放处点燃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头戴防毒面具从闸北分局便民服务通道冲入大楼,用刀砸伤保安并冲进一楼治安值班室,趁民警不备猛刺乱戳,后沿大楼楼梯向21楼督察室跑去,先后在9楼、10楼、11梯、21楼电梯口处对毫无戒备的民警胸、腹部等处挥刀戳砍,并冲进2113室继续持刀行凶,被在场民警合力制伏,作案工具亦被当场缴获。犯罪嫌疑人杨佳持刀行凶共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检察院把上海警方的5分钟凶杀案版本包括所附证人证言及检验报告原封不动抄入起诉书。25位证人中没有一个是在主要发案地点大楼底层办公的警察,似乎案发时整层只有4个人在办公,被杨佳一把刀全部歼灭。上诉书只能解读为检察院与警方串通合谋,通过嫁祸杨佳掩盖凶杀案真相。

III. 法院枉法

1.一审定罪

两审判决认定杨佳故意杀死杀死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徐维亚、李坷等六人,伤害保安顾建明及民警王凌云、吴钰骅、李伟等四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判决认定杨佳作案时间为2008年7月1日上午9点40分至9点45分。

判决认定杨佳作案地点为:

①上海市天目中路578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大楼门前(投掷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引起燃烧);

②办公大楼底层北大门接待大厅(用刀砍击保安员顾建明头部);

③-④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和大厅过道(杀死民警方福新、倪景荣、
张义阶、张建平);

⑤9楼消防通道电梯口(杀死民警徐维亚);

⑥第9至10层楼梯(刺伤民警王凌云)

⑦1101室外楼道上(杀死民警李坷);

⑧21楼电梯口(刺伤督察吴钰骅);

⑨2113室(刺伤督察李伟)。

2.涉案物证

物证分别提取于闸北公安分局大楼外和制伏杨佳的21楼督察队办公室。

在大楼外提取的物证为破碎瓶口及碎片;烧灼过的酒瓶玻璃碎片;登山杖一根;“3M”面具包装袋一只。

在督察队办公室提取物证为:

“OnePolar”腰包一只、沾满血迹的“鹰达”牌剔骨刀一把、榔头一把、望远镜一副、望远镜套一只、催泪喷射器一支、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霖碧矿泉水瓶一瓶、红柄折叠式水果刀一把、“3M”面具一只。

3.检验报告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中与杨佳有关的:

①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

②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汗衫左肩上血迹为被害人张义阶所留。

③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脚鞋子鞋尖处血迹为被害人倪景荣所留。

④不能排除3M面罩上血迹1为被害人方福新所留。

⑤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血迹、刀尖上血迹、嫌疑人杨佳的右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嫌疑人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伟所留。

⑥不能排除3M面罩上血迹4为被害人李坷所留。

⑦不能排除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血迹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⑧不能排除3M面罩上血迹5为被害人徐维亚所留。

关键证物是刀上的血迹,《检验报告》鉴定刀尖上血迹被害人李伟所留,刀刃处血迹、刀身根部血迹(有字面)为被害人张建平所留。

4.证人证言

一审判决书附录了25位证人的证言:

①保安人员顾建明、童佳骏、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和闸北公安分局临时工陶文瑾为案发时他们看到闸北分局大门外和底楼大厅的事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5、6条;

②交警支队民警黄骏远为案发时他在10楼消防楼梯所见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7条;

③交警支队民警王凌云为案发时他在10楼遇刺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2条;

④交警支队民警柯璟为案发时他在9楼楼梯和10楼楼道所见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8条;

⑤交警支队民警乔军为案发时他在9楼楼梯和11楼1101室门口所见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9条;

⑥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吴钰骅、李伟、黄兆泉、容侃敏、陈伟、林玮和闸北公安分局纪委副书记孔中卫为在21楼制伏杨佳提供了证言,李伟和吴钰骅还为他们本人遇刺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3、4、10、11、12条;

⑦另有杨佳提供的李秀英、李金英、江玉英、陈舟等证人分别为他在上海市长安路33号梅园招待所投诉及在张小泉刀剪总店购买鹰达牌料理刀和在滁全经贸有限公司购买3M防毒面具提供了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8-20条。

⑧芷江西路派出所民警薛耀、陈银桥、陈红彬、顾海奇为先后处理15日杨佳自行车事件提供了证词,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23-26条。

公诉人当庭播放的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该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显示,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3条。

5.质疑

(1)底楼倪景荣等四人被杀案

①证人顾建明2008年7月2日陈述:“2008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我听见天目西路大门外有人在喊:‘有人放火,快报警呀。’我一听有人放火就往外看,看到分局围墙右侧处有两处明火,其中一处火势相当大。我想打电话到指挥中心汇报情况。我刚拨完电话还未通话,有一个人对我说了一句:‘你敢打电话,’接着就举起右手向我头部敲过来,我用手一摸血流出来了。这个人当时戴着一个防毒面具,身高1.70米左右,上身穿浅色衣服,右手拿了一把刀,刀长约十几公分,宽5、6公分。我回头看到他右手拿着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一会儿的功夫,就看到民警倪景荣从值班室走出来,全身是血,到了底楼女厕所门口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也不动了。接着,又看到那个砍伤我的人出治安值班室大门后左转朝分局电梯方向走去。这时,有人对我说104室门口还有一个人躺着,我走近一看是民警张义阶,当时他也是仰面躺在地上,全身是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条)

鉴于检验报告中杨佳右手以及涉案工具的刀和榔头和面具上面都没有顾建明的血迹,排除了伤害顾建明的是杨佳,也排除了执刀冲进底楼治安支队值班室作案的是杨佳。顾建明见到作案人并听到那人说话,法庭为什么没有让他出庭分辨杨佳及其声音呢?

②证人童佳骏2008年7月1日陈述:“2008年7月1日上午,我在天目中路578号巡视时,听到一声玻璃瓶砸碎的声音,还发现分局正门东北处的花坛烧起来,地上有砸碎的深咖啡色的玻璃瓶,旁边站着一名男子。于是,我就问他:‘你在干什么?’他没有回答我,而是迎面朝我大步走来。我准备去叫几个保安来制止他,这名男子就用玻璃瓶砸我。我退到警卫室旁边,同时叫另外几个保安打110报警。此时,我看见民警倪景荣倒在女厕所门口的地上,身下有很多血。我还看到顾建明捂着头部,并对我说:‘我头上也被刺了一刀。’这名男子身上背了一只黑色小方包。”(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5条)

没收的涉案证物中没有身上背的“黑色小方包”,只有一只系在腰里的“OnePolar”腰包。童佳骏没有提到面具,对于迎面朝他走来并用玻璃瓶砸过他的人,证人应该能辨认。法庭为什么没有让童佳骏作为证人出庭辨认杨佳呢?

③证人佘长富、石金根、惠立生、陶文瑾于2008年7月1日、2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证实一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杀害倪景荣等四名民警的事实经过(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6条)。证人没有出庭辨认,不能证明“头戴面具,手持尖刀的男子”是杨佳。

没收的鹰达刀上没有倪景荣、张义阶、方福新的血迹,排除杨佳杀死三人。

④监控录像,公诉人当庭播放的闸北公安分局北大门口、底楼接待大厅、该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杨佳在该分局大门口外投掷汽油燃烧瓶后,头戴防毒面具,手持尖刀闯入接待大厅和治安支队值班室,先后对保安人员顾建明及民警方福新、倪景荣、张义阶、张建平实施了加害的全部过程。(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3条)

庭审中出示了三段录像,包括在法院大门口,闸北公安分局底楼和值班室内的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7月1日9时46分许,一位带防毒面具的男子7秒钟内在值班室内连续刺死4人。这时间在杨佳9时45分于21层被擒之后,杨佳作案的可能性被录像本身排除。

(2)9层王凌云被刺案

被害人王凌云2008年7月1日陈述称:“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5分左右,我从10楼的楼梯处向下走,刚走了几步,听到9楼发出几声尖叫声。于是我快步朝下走,看到一持刀男子由下往上冲上来,没说一句话,就挥刀朝我的胸、头部劈来。我胸部先被刺中一刀,即朝后退回到10楼的木门处,而这男子冲上来,用刀刺中我的右后背。我用手去抓他的刀,结果右手食指被刺伤。当我退回到10楼的楼面,遇到浑身是血的徐维亚。当时我遇到这名持刀男子时,他戴一副防毒面具,是黑色的。此人身高1.73米,体形较结实,上身穿淡颜色的短袖T恤。”(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2条)

《检验报告》中没有提到杨佳身上和没收的涉案证物上有王凌云的血迹,可以排除刺伤王凌云的戴面具男子是杨佳。

(3)10层徐维亚被杀案

①证人黄骏远(闸北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2008年7月1日陈述:“今天上午9时40分许,我的同事徐维亚离开办公室后不久,我就听到几声惨叫,我出去看见一个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T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刀身约长20厘米左右。此人正从9楼的消防通道往10楼走来。等我拿了警棍出来,看见民警柏伟良在9楼电梯处扶着我的同事王凌云,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左手托住右手,对我说他的手不行了。”(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7条)

黄骏远看到的从9楼消防通道往10楼走来的男子头上戴了一个深色的防毒面具,上身穿白色T恤衫,右手拿了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但没有看到刀具、面具和衣服上有血迹,他只看到王凌云的警服上有很多血。没收的刀具上没有徐维亚的血迹,黄骏远的证词也不能证明徐维亚之死与杨佳有关系。

按照该男子在9–10楼消防通道上出现的时间,很可能和5分钟后在21楼消防通道上出现的是同一人。

(4)11层李坷被杀案

①证人柯璟2008年7月1日陈述:“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0分许,我和同事徐维亚、仓定骏、王凌云等都在办公室工作,徐维亚准备下楼,我也走了出去。我听见楼梯口处传来嘈杂声,看见从9楼冲上来一个男子,头戴像防毒面具一样的面罩,中等身材,右手持一把长约20多公分的匕首。后我在1101室外楼道上碰到李坷,告诉他有一个持刀的男子戴面具冲上来。李坷叫我到他办公室去坐一会儿。后来我听到李坷叫‘你干什么?’,接着外面很吵。后我打开门看见李坷倒在地上,身上和地上都是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8条)

证人没有看见持刀戴面具的男子对李坷行凶,也没有看到该男子的刀具、面具和身上有血迹。

②证人乔军(身份同上)2008年7月7日陈述:“2008年7月1日上午,我在905室办公,突然黄骏远进办公室讲:‘有人杀人了。’我听后立即冲出去,跑到9楼楼梯口处,看见王凌云捂着肩处的伤口蹲在地上,我见他伤的不是太重就继续往上跑,跑到11楼见李坷倒在1101室门口,地下都是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9条)

证人连嫌疑犯的影子都没看到,这样的证言能证明李坷系杨佳所杀、王凌云系杨佳所伤?

(5)21层吴钰骅被刺案

①被害人吴钰骅2008年7月2日陈述:“2008年7月1日9时30分至10时之间,我准备外出工作,到电梯间时,看见在2112室门口有一个人,头戴防毒面具,穿淡色衣服,我就问了他一句‘你在干什么?’那个人就突然向我猛扑过来,右手横握刺刀刺我右胸部。我赶紧后退,他转身朝2112室跑去。我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告诉同事自己被刺了,并打电话给分局的指挥中心。不久,那个蒙面的人持刀推门而入并行凶。我的同事就拿起椅子将他围住,最后将他制伏。”(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3条)

②证人孔中卫2008年7月1日陈述称:“7月1日9时45分左右,我在吴钰骅办公室门口,看见吴身上有血迹,左手捂在右胸口处。后我看到一个男子,身高170厘米左右,他左手拿着喷雾器,右手拿着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长裤,脚下穿一双运动鞋,头上带着头罩,手上还戴着手套。他一边对民警使用喷雾器一边挥刀。在我们的合力下,用椅子将该男子顶在墙面上,之后缴下刀和喷雾器,然后把他拷起来。制伏该男子后,由特警队的同志带了出去。他当时说‘我够本了,你们一枪崩了我吧。’”(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0条)

2007年10月5日,杨佳被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扣留,吴钰骅作为督察前去疏导杨佳,两人见过面,对过话。杨佳也曾请求吴钰骅一审出庭作证,但这一请求未获法庭批准。吴钰骅在证词里没有指证7月1日上午在21楼电梯口刺伤他右胸的凶手是他认识的杨佳,作为证物的刀上也没有他的血迹。孔中卫的证词也不能证明被他们制伏的男子是刺伤吴钰骅的人。

后面提到的证人黄兆泉、容侃敏、陈伟的证言(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1条)也不能证明对吴钰骅行凶的是杨佳。

(5)21层2113室李伟被刺伤案

①被害人李伟(身份同上)2008年7月2日陈述称:“2008年7月1日9时45分许,我在自己办公室2113室工作,同事吴钰骅冲进来说:‘我被人捅了一刀。’这时,突然冲进来一男青年,头戴防毒面具,穿一件白色短袖圆领衫,右手举一把尖刀,向我们冲了上来。这时,我们的纪委副书记孔中卫和其他人也冲进来。我和同事林玮、孔中卫合力将他夹住,他右手拿刀朝我头上砍来,我的右脸侧被刀划伤。这时同事们都围上来,将这名男青年制伏。”(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4条)

②证人黄兆泉、容侃敏、陈伟(均为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于2008年7月1日、2日分别作了陈述,其内容分别印证了被害人李伟的陈述。(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1条)

③证人林玮(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民警)就被告人杨佳在闸北公安分局21楼向民警行凶一节当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与孔中卫、黄兆泉、容侃敏、陈伟等人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此外,林玮还当庭指认了杨佳就是被当场制伏并被摘下面具的那个男子,林玮还对从杨佳处查获的尖刀、防毒面具、喷射器进行了辨认并予确认。(见一审判决书“法庭确认”第12条)

④《检验报告》称: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裤子前右裤下缘血迹、电梯口血迹、督察办公室5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6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7号标牌处血迹、督察办公室4号标牌处血迹、刀尖上血迹、嫌疑人杨佳的右脚鞋子鞋尖处血迹、嫌疑人右脚鞋子外侧鞋帮处血迹为被害人李伟所留。(见《检验报告》第5条)

以上证实杨佳2008年7月1日上午9时45分许持刀进入闸北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2113室。李伟、林玮、孔中卫合力将杨佳夹住,杨佳反抗时手里的刀划破李伟右脸。

⑤《检验报告》称:不能排除嫌疑人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及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见《检验报告》第1条)

①、②、③条李伟等在场全部七人证言均未指出杨佳在2113室出现时从头到脚任何地方有血迹。《检验报告》所称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杨佳汗衫右上臂前端、汗衫上臂处血迹、杨佳裤子左前口袋处、后右口袋处血迹、现场刀柄上的血迹是他被七人所伤的证据。至于“闸北公安分局大堂、一楼至二十一楼的消防楼梯、通道、电梯门口、地面上等处的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杨佳所留”则与李伟等七人证言相左,一个身上没有血迹的人怎么会在所有发案地点留下自己的血迹?除非是押杨佳下楼时让他在这些地方一一走过,这又说明纪委副书记孔中卫等七人对杨佳伤害及其严重,造成他一路失血。

(6)《张建平尸体检验报告》

法庭放映的监控录像已经排除了杨佳在底楼作案的可能性,但《检验报告》第8条认定杨佳所持刀身根部血迹是死者张建平所留,有必要验证张建平的尸体检验报告。

《尸体检验报告》称:死者张建平头面、颈项部:左颈部有长为9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头皮下。躯干、四肢部:左肩背部有长21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肌肉层;左乳头上由第二肋间有长13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乳头下锁骨中线至腋中线处有长18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其下有长为3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右腋中线第六-第七肋间有长为7.5厘米的缝合创口,深及胸腔。两侧胸腔有积血,以右侧为重,右肺下叶有贯穿性创口,探查隔肌右侧以及其下肝脏有破裂。以上创口均创缘整齐、创壁较光滑、创腔组织间桥不明显。

张建平全身共有六处伤口,长3–21厘米不等,深及头皮下、肌肉层、胸腔、肺叶及肝脏。左颈部长为9厘米的创口系刀尖、划伤,其余创口系刀尖、刀刃深刺、剖拉形成。没有刀根砍出的伤口。张建平身上的六处纵深伤口,杨佳衣、裤、鞋和面罩上没有留下一滴张建平的血迹。

张建平是北站派出所民警,与杨佳毫无干系。杨佳要找的是处理他与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纠纷的督察支队督察吴钰骅,他对二审律师翟建说:“当时在1楼看了一眼,找到督察室在21楼,就往21楼跑。”这也是他此次来上海的目的——要个说法。

(7)验证结论

公民杨佳千里迢迢来上海要说法,以往被警察欺负的经验让他带上防身刀,结果被警察生擒,搏斗时警察李伟面部受轻伤,杨佳左手食指、左手中指、右手拇指、右手中指、右手腕内侧、右上臂前端和上臂受伤。

6.中二院玩弄被告人亲属

9月1日,杨佳故意杀人案宣判。由于杨佳母亲一直下落不明,杨佳的父亲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次聘请熊烈锁和孔建两位律师,征求杨佳他是否同意由其父代为上诉。两位律师9月3日到上海要求会见杨佳,被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拒绝,理由是要想会见需取得上海二中法院同意,并提供法院的判决书。两位律师去了上海二中法院,法院表示律师会见与本院无关,判决书已给了一份杨佳母亲,不能再给了。法院将死刑判决书发给接受精神病强制治疗的杨佳母亲,激化病情,有意犯罪;拒绝杨佳父亲聘请的律师,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亲属可代为聘请律师的规定。这种做法和一审一样,有明显犯罪动机,试图关起门杀人,逼疯逼死家属。杨佳父亲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去看守所见杨佳最后一面,也被法院拒绝。

7.高院二审连通作弊

10月3日开庭的二审只审未判,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杨佳因对公安民警就其所骑无牌照自行车依法进行盘查及对公安机关就其投诉的处理不满,蓄意行凶报复,经充分准备,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连续捅刺、砍击数名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六人死亡、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从轻情节,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令人质疑之处有:

(1)拒不传唤主要证人

一审时,主要证人未出庭。对此,杨佳以一言不发表示抗议。杨佳上诉的原因之一是,薛耀、陈银桥、吴钰骅未出庭。二审时这三位主要证人仍未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双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法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以上法律条文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三位证人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服从调遣。他们不到庭,责任在二审法庭认为没必要传唤。

法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说,一审法庭未加当庭询问质正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二审增加了寿绪光和吴钰骅的证言,它们都旨在补充和印证一审薛耀的证言,这不正说明薛耀的证言不足以作为定案证据吗?

(2)杨佳电子投诉邮件涉嫌伪造

法庭出示的从杨佳电脑里查获的杨佳投诉的电子邮件,邮件中,杨佳没有提到遭过殴打,却提出了要一万元赔偿。杨佳则说,自己投诉中提出了遭殴打问题,但没有要求一万元赔偿。邮件内容有人作了改动。7月1日以来一直关在杨佳的母亲王静梅说到上海警方两次来京:“他们想私了,他们还来了两次北京,第一次我没见着,杨佳要求要处理这些事的回执,他们没有达成协议。上海警察就回去了。后来第二次又来,说没有回执,赔偿你1500块钱,杨佳说不行,我们要处理回执文件。然后,上海警察说,那你说私了怎么办?10000块钱行吗?杨佳说,你别跟我说这个,我们不是为了钱,我们就要回执。等于没有达成协议,他们上海警察又走了。”(见刘晓源律师笔录《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据王静梅说,上海警方第二次来北京找她与杨佳谈话时,她曾经用MP3做过录音。案发后被派出所搜查走了。这是一份关键证据,可以证明上海警方来北京处理杨佳被打事件,要求私下了结的真实情况。(见《王静荣给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这正是王静梅必须失踪的原因。

(3)杨佳当庭质询

①2007年10月15日晚芷江西路派出所监控录像涉嫌剪接

录像只有八分多钟。从录像中可以看到,杨佳与警察在大厅里争执,后来被数名警察强拉硬拖到派出所内工作区。此后,就没有录像了。警方称,工作区内没有监控录像。杨佳坚称,在工作区内遭到了殴打,并说应有监控录像。当杨佳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证据时,他说:“你们现在要我拿证据,我当时要求做笔录,拍照,但督察(吴钰骅)只拍了自行车和复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伤和被撕破的衣服,吴督察说没必要。说二周后就给你答复……”

②2008年7月1日闸北分局大楼底层监控录像涉嫌伪造

这部录像显示一个带面罩的人在9:46分只用7秒钟连杀4个人。杨佳当庭质询:“怎么证明那人就是我杨佳呢?”

③作案现场和证物上的血迹涉嫌作弊

杨佳质疑现场和证物上有他的血迹,因为在被捕时他没有受伤,并否认在证物清单和证物照片上签过字。

IV.律师出卖当事人

1.一审律师谢有明

(1)隐瞒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身份

谢有明是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他的律师事务所离闸北政法大楼很近。

杨佳在闸北分局2113室被擒后不到一小时内,他就接受闸北检察院指示,和下属谢晋一起充当了杨佳的律师。杨佳仔细验看了他们的律师证,但是谢有明没有亮明闸北区政府的法律顾问的身份,有意欺骗了当事人。(见附录8上海袭警案续)

杨佳问谢有明是从事哪方面的律师?律师服务费多少钱?为什么可以免费?法律上规定他有哪些权利?警察采集杨佳手上所沾血样时,杨佳问谢有明,这样做可不可以。在谈话过程中,有记者进来拍照,杨佳又中止谈话,询问律师是否有权利不让记者拍。

以上都是谢有明向媒体散布的。杨佳要求律师援助,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自己,他不会想到谢有明是警方的法律顾问。

(2)骗取杨佳母亲签名

谢有明受检察院指使,到北京市公安局下属的强制治疗中心,在众多医护人员围观下,逼着正在接受治疗的杨佳母亲王静梅在聘书上签字,聘他为杨佳的一审律师。王静荣回忆11月9日见到王静梅说到签字的情形:“王静梅说:‘来了之后就逼着我签字。’谢律师还说给杨佳买了两身衣服,那意思还很可怜他呢,后来,王静梅一看这么多人都等着,护士大夫都等着到时候也不给人家面子,王静梅说,‘也是为了我儿子,我在这也出不去,也找不到律师,得了!我就给签了,签完就走了。’”(见刘晓源律师笔录《王静荣回忆见王静梅》)

谢有明知法犯罪,情节严重,后果恶劣。

(3)预言杨佳死刑,火上添柴

开庭之前,谢有明就为控方造势,对媒体散布:“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的,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谢有明出卖当事人利益,反复强调杨佳思维严谨、头脑清醒、逻辑明晰、法律意识强,严重违反《律师法》,丧失职业道德。

(4)默认当事人杀人

谢有明在一审法庭辩论时只提出杨佳可能在芷江西路派出所被打了,杨佳可能存在着精神方面的异常,以到案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为由,请求法庭对杨佳慎用极刑。(参见一审判决书)根本不敢涉及公诉中的大量疑点,更不敢碰置杨佳于死地的六条人命案。在杨佳拒绝开口的一审法庭上,律师没有为他说话。谢有明是公检法的工具,不是当事人的辩护律师。

2.二审律师翟建

号称东方大律师的翟建是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推荐给杨佳的,杨佳只见到了翟建,他父亲为他请的律师被关在看守所大门外。

翟建完全清楚杨佳案的黑幕,他不相信7秒钟杀四个人的奇迹,看透了杨佳母亲失踪极不正常。但是利益权衡让他牺牲杨佳,他的做法比谢有明恶毒,手段比谢有明下作。

(1)利用媒体,巧妙地支持一审判决。

翟建把他四次见杨佳的印象告诉媒体,强调杨佳“身手非常敏捷”。他看见杨佳从楼上下来的时候戴着手铐、脚镣。脚镣的长度不是太长,他不是走下来的,就那么一个一个台阶,蹦蹦跳跳地下来的,脚镣“哗啦啦”地响,看得出身手非常敏捷。这个下楼的动作给翟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后来,他从案发当天的录像里看到,那个戴着防毒面具的人,在闸北区公安分局的底楼值班室,从进门连捅4个警察,到出门,只用了7秒钟。这是翟建第一次看到杨佳。这以后,他又三次会见杨佳,每次下楼的时候,杨佳都是一蹦一跳地下来,翟建提醒他慢点,他说没事。(见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

这样一个动作,一个印象,轻松地给出了7秒杀4人神话的合理性。东方大律师的联想力给我的震惊不亚于7秒杀4人。脚镣是一种防止犯人逃跑的刑具,一条铁链连着两个铁箍,铁箍套在双脚踝子骨上。笔者领略过这种刑具,中国看守所通用的脚镣有两种,一种是链环较多的轻镣,一种是只有三个环的重镣,40斤重。按照翟建的描述,“脚镣的长度不是太长”,死囚杨佳脚上戴的是重镣。三个铁环,不能迈步下楼,杨佳只能蹦蹦跳跳。即使走平路,每拉扯一步,铁箍都磨着肉皮。作为杨佳的律师,从最基本的人权角度出发,翟建应该要求看守所给杨佳卸镣,至少在出来接见时要卸掉妨碍人走路,特别是上下楼梯的刑具。可是翟建根本不知道上刑的杨佳的痛苦,反而看他轻松无比。在二审法庭上看到杀人录像,立即想到每一次看到
杨佳蹦蹦跳跳下楼。这样一个人性泯灭的律师,怎么能为当事人的生死辩护呢?

(2)施暗示疗法,让杨佳相信杀了人

翟建全部工作的意图是让杨佳承认杀人罪,配合二审法庭。他这样做杨佳的工作:
“有时,人的病是自己发现不了的,有些病不是说精神分裂症,就是痴呆傻子一样,其实有时只有某些方面是病态的,而在其他方面正常。”(见翟建:我为杨佳生死辩)律师怕杨佳不听,翟建把一篇《试论司法精神病学中“偏执性精神病”》的文章拿给他看。文章说,偏执性精神病病人“通常有个性缺陷,表现为主观固执、敏感多疑,容易激动、自尊心强、自命不凡,这一性格特征,导致他遇事爱认死理,喜欢抗上,不服从领导、为追求自己认定的真理,哪怕是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偏执型精神病人的妄想内容不荒唐、不泛化,系统性强,病人的精神活动和现实社会保持较好的联系,所以其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几乎接近正常。”

在翟建的暗示疗法诱导下,杨佳动摇了,开始怀疑自己。翟建把杨佳对他说的话在媒体曝光:“进了分局以后。他说自己确实记不清楚了,在第一次庭审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还在一楼杀了4个人。他说,当时在1楼看了一眼,找到督察室在21楼,就往21楼跑,一路上好像碰到一二十个人,遇上挡道的就捅。在21楼电梯口刺伤了吴,但没认出他来。”杨佳这些话明显是催眠状态下的胡话,他竟然相信在一楼杀了四个人,只是记不清楚了。那把作为证物的刀上没有吴钰骅的血迹,他却相信刺伤了吴钰骅,只是没认出来。他来的目的就是找吴,怎么会认不出来?

更糟糕的是,在二审法庭上,杨佳不否认杀人,只说“不知道”,“不记得了”。自我暗示的效果之大,可以让一个正常人断送自己。翟建就是这样苦口婆心把杨佳推向刑场的。

(3)法庭上狠下毒手

①到了二审法庭,翟建突然改变对当事人、亲属和媒体许下的辩护计划,虚晃一枪,质疑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资质,建议对杨佳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控方心领神会,当场拿出《司法鉴定许可证》挡了回去: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给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06年9月28日至2011年9月28日,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精神病鉴定等。翟建问过杨佳鉴定过程,知道就是到看守所问了几个问题,完全清楚没有仪器检查和一定时期观察,短短的谈话不能作出鉴定,可是他偏偏避重就轻,不去质疑鉴定方法和过程。

②对于杨佳,翟建不再提精神病,而是说人格障碍,而且是以猜疑和偏执为主要特点的偏执型人格障碍。偏执性人格障碍虽然近似精神病的表现,但不被看成疾病。翟建狠毒之处在于,他借偏执性人格障碍的行为模式为控方添补了杨佳恶性杀人的可信性,因为具有偏执型人格障碍的人对环境适应不良,常影响其社会功能,不计后果,甚至与社会发生冲突,给自己或社会造成恶果。

③对于法庭出示的杨佳恶性杀人的证物、证据以及宣读的证人证词,翟建均表示无异议。

④对杨佳非常看重的警察打人一事,翟建的辩护词是:1.民警的执法是规范的,耐心的,并无侮辱和谩骂杨佳的任何举动;2.杨佳的情绪是比较冲动的,对警察正常盘查的反映是过激的,并确有大声骂警察“他妈的”之类的语言。翟建到底是谁的辩护律师?

⑤更有甚者,翟建在法庭上演起戏来,一步一步把杨佳逼上刑场:

“六条鲜活的生命因你而逝去,你现在觉得做得过分吗?”

“不过分!”

“你感到愧疚吗?”

“不愧疚!”

究竟是什么鬼驱使翟建对杨佳如此穷追猛打?站在人命法庭上,这位东方大律师对他的当事人捅出最后一刀。这在人类庭辩史上绝无仅有,连谢有明也没无耻狠毒到这个地步。

(4)二审宣判后,继续为警方找补

审了判了,翟建意尤未尽,对媒体信口开河:“估计十七大期间,闸北公安对他说,有人出差在北京,你可以去找。杨佳在上海驻京办附近,与到北京开会的警官见面了,但这个人对事件不是很了解,就说,这样吧,你不是说打电话有很多费用,给你三百元人民币(约四十三美元)长途电话费。杨佳说不行,你要出一份责任认定书,你不出,要私了,就要给一万元。对方一听就不谈了。两会期间,闸北方面又跟他联络,有人在北京开两会,叫他去见一下,但最后也不能解决什麼问题。”

①证人陈红彬在25号证词里说:“派出所在2007年10月中旬派民警周英赴北京进行疏导工作”,“2008年3月间,所里再次派民警顾海奇赴北京与杨佳及其母亲见面并进行疏导工作”,顾海奇还出庭作证,他2008年3月赴京见过杨佳母子。翟建别有用心,篡改两次赴京的人员和理由,是闸北分局通知杨佳,有人去北京开会,17大和两会。这样就打消了人们的怀疑:小小的芷江派出所有多少经费?为什么劳民伤财,四个月内两次派人去北京找杨佳?翟建虽非政府法律顾问,但对政府的体贴可谓无微不至。拳拳之心,苍天可鉴。

②杨佳在二审法庭上专门指出从他电脑里拿来的投诉邮件被警方做了手脚,强调他只要警察承认打人的证明,没有要钱。杨佳的母亲为上海警方的第二次谈判录了音,警方提出一万元私了,杨佳坚持只要证明。如今杨佳为了这一纸打人证明要搭上性命了,翟建还要借媒体诬他诈钱。一个律师,为了讨好控方,不惜对自己的当事人落井下石,实在是太卑鄙下作了。

(4)散布杨佳母亲自杀流言

翟建多次对媒体说,杨佳母亲失踪极不正常,关键的话却假别人之口,说杨母死了,很可能是自杀,一审律师谢有明是唯一见过杨母的人,他最了解。嫁祸同行也罢了,干嘛要这么恶毒诅咒杨佳的母亲呢?死囚杨佳即使不被公检法合谋杀死,也要被他的律师宰了。杨佳本来早已置生死于度外,听到母亲死了的流言会作出什么样的事来呢?

这位满口使命、正义、胆识、超人品格的东方大律师,原来是个催死的无常。难怪艾未未说:“如果警察没有打死你,请个律师你就死定了!”人之如翟建者,鲜矣!

V. 结语

杨佳成为六条人命故意杀人犯,是公、检、法、辩联合作弊的结果,是中共操纵司法制度的特产。精神病鉴定不用仪器,凶器鉴定不验指纹,作案现场不取DNA、纤维、脚印,破案不用警犬。五分钟血洗公安大楼,六条命强加一介草民,惊险似小说,滑稽如动画。

我和5000多老百姓在一封以特赦杨佳、废除死刑为目的公民建议书上签了名。建议书立足于国内外各界对该案的审判程序存在的明显不公的质疑、中国腐败的司法制度以及中国作为警察国家面临的社会危机,提请中央政府对该案进行特别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对受到普遍同情和关注的杨佳先生实行特别赦免。现在看来,对杨佳先生不是特赦,而是证据不足,立即释放,同时重新侦破闸北分局血案,缉拿真凶。对那些合谋构陷的公检法赃官和律师败类,必须绳之以法。杨佳案已经转到最高人民法院,命运会如何呢?中国象在写传奇小说,杨佳二审宣判没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大法官被人大常委罢了,据传院长肖扬大法官也下了,他们是一个500法官贪腐集团的要犯,数目大得常人无法想像,手段也是常人无法想像的,居然是出售开设司法黑市,无本万利,买卖司法权、裁判文书等等。难怪杨佳案黑得不见底!

面对一个有法无天的原始法庭,杨佳说:

“我是无罪的,是他们违法,有罪的是他们。”
“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
“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

杨佳案侦破、立案、审判全过程里,只有一个真正的人,他是这个阴谋集团的受害人杨佳,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一个为寻求正义而陷冤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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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十一月 17, 2008

ZT 唯色博客:北京西藏会谈的官方新闻发布会

[说明:这是从唯色博客转贴的,原文贴在评论栏里,附在达赖代表为这次北京会谈提交的备忘录中文译稿下面。

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详情


文字稿,包括答记者问(转帖自中国网)

* 华清: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 好!近日中央与达赖喇嘛私人代表进行了商谈,受到了国内外广泛关注,今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请来了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朱维群先生、中央统战部副部 长斯塔先生和西藏自治区副主席白玛赤林先生与大家见面,介绍这次商谈的有关情况。现在先请朱维群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 朱维群:

女士们、先生们:我对和斯塔副部长、白玛赤林常务副主席今天与大家见面感到很高兴。这两位都是藏族同志,今天我们三个人当中我是“少数民族”。现在,我向各位介绍此次与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接触商谈的主要情况。

10 月31日至11月5日,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甲日·洛迪、格桑坚赞一行五人回国。这次接触商谈是2002年以来的第9次,今年以来的第3次。全国政协副主 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接见了他们。我和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斯塔、西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白玛赤林同他们进行了一整天的谈话。此外,我们请国内有关专家学者 向他们介绍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政策和实践的情况,安排他们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参观。这次接触商谈,相互在观点上仍然存在很大分歧,但总的气氛是坦诚 的。

杜青林副主席在接见时,全面介绍了当前国家的形势,着重讲了三点意见:

第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中国,任何组织、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任何违反宪法、否定“三个坚持”的行为都是绝不能允许的。

第 二,要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一种自治形式,不同于一些国 家的联邦制、邦联制;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不同于我国在香港、澳门实行的“一国两制”;不允许任何人打着“真正自治”旗号制造民 族分裂,损害民族团结。

第三,中央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中央对与达赖喇嘛接触商谈的态度是认真的。中央多次明确指出,“西 藏独立”不行,“半独立”不行,“变相独立”也不行。关键是达赖喇嘛对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行为要进行彻底反思和根本改正,言行一致,这样才能为改善与中央的 关系创造条件。

我们在与甲日一行谈话时首先指出:在今年7月接触时,你们曾经表示做到中央提出的“四个不支持”没有困难。但是此后你们食 言而肥,完全没有履行承诺,抵制和破坏北京奥运会的行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进一步升级;继续攻击中央政府,支持“藏青会”等组织公开搞“西藏独立”,煽动 组织暴力活动;继续推动“西藏问题”国际化,企图利用一些外国人对中央政府施压;继续勾结“民运”分子、“法轮功”、“东突”等败类,企图制造反对中央政 府、分裂祖国的“统一战线”。你们的行为激起全国人民的强烈反感,激起了全球华人、华侨、留学生的强烈反感。

甲日等到北京后,向我们提交 了一份《为全体藏民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此次甲日·洛迪一行到北京的主要目的就是向中央提交这份“备忘录”。针对“备忘录”声称“西藏流亡政府是广大 藏民的利益和藏人的代表者”的谬论,我们严正指出:代表西藏各族人民的是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及中央领导下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谓“西藏流亡政府”是少数 分裂主义分子1959年发动武装叛乱失败后逃亡外国的产物,搞了几十年分裂破坏活动,它的存在就是非法的,全世界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它。

我们只接受甲日等人作为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与我们接触商谈,谈的只能是达赖喇嘛彻底放弃分裂主义主张和活动,争取中央和全国人民谅解,解决其个人前途问题,最多再加上他身边一些人的前途问题。我们根本不会与之讨论什么“西藏问题”。

为了使达赖喇嘛进一步了解中央的态度,认识自己的错误,我们在接触商谈当中可以听取其解释,目的还是检验达赖喇嘛有没有放弃分裂主张而向中央要求靠拢。这个意思并不是什么新的意思,在以往的历次接触商谈当中我们一直坚持这样的立场,而且早早就跟达赖喇嘛讲清楚了。

我 们指出,尽管“备忘录”故意使用大量晦涩不清的语言,但可以清楚地看出,你们并没有放弃一贯的分裂主义主张。“备忘录”列出了有关“真正自治”的各项条 款,把中央的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对立起来,企图否定、限制和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力,否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立法权威,甚至企图由你们这个分裂主义集 团来修改《宪法》,从而使你们实际上拥有相当于独立国家的权利。

“备忘录”尽管借用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个别词句,进行了包装、点 缀,但是从标题到内容还是“大藏区”、“高度自治”那一套,也就是我们早就指出的“半独立”、“变相独立”,实质还是“西藏独立”那一套,这一套与宪法是 根本不相容的。我这里说这一番话也是给各位,以及世界上关心中央政府同达赖喇嘛关系问题的人士,提供对这个“备忘录”的解读。

针对“备忘录”要求“把所有藏人自治区域合并为一个自治区”的要求,我们指出,藏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区域的划分,是遵照宪法原则,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综合考虑政治、经济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确立的。所谓“大藏区”,历史上不存在,更没有现实的基础和根据。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我们指出,你们既不是“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也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连个合法身份都没有,说得客气一点,你们提出这个问题是不适宜的。说得直白一点,你们没有提出这个问题的资格。

我 们在这次接谈之前,查阅了80年代初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同达赖派出回国的参观团中的有关人接触时的谈话记录。上世纪80年代初,习仲勋等中央领导同志就向 达赖喇嘛派出的参观团(甲日·洛迪先生也是这个参观团的成员)严肃指出:把西藏搞成一个国家不成,搞所谓的“高度自治”也不成;搞什么大藏族自治区,这个 根本不现实,也绝不可能。时隔二十多年,你们还是用这一套同中央兜圈子,表明恰恰是你们缺少起码的诚意。迄今接触商谈没有进展,责任完全在你们。

我 们在谈话当中严肃地指出,祖国的统一、领土的完整、民族的尊严,是中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在这些问题上,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对任何人不会做丝毫 的退让。中央对达赖喇嘛回到爱国立场上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今后也是敞开的;但是对“西藏独立”、“半独立”、“变相独立”这一套,以前没有开过门,今后 也不会开。

下面,我们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请问朱部长,达赖方面近日说,如果接谈失败的话,可能就不再坚持“中间道路”。请问“中间道路”包括哪些内容?中央为什么不能接受?

* 朱维群:

80 年代,达赖喇嘛提出了“中间道路”这样一个政治纲领,从字面上解释,“中间道路”的意思就是既不坚持再搞“西藏独立”了,同时也不认同中央提出的对他的要 求,而是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折衷的方案。这个“中间道路” 一经提出,国外有些人纷纷叫好,为他打气,要求中国中央政府在“中间道路”的基础上同达赖喇嘛达成一个解决什么问题的协议。

关于“中间道 路”,达赖喇嘛讲过很多话,其中1987年他在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个“五点和平方案”,1988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提出了“七点新建议”,这就是达赖喇嘛关 于“中间道路”的解释的“权威版本”。再加上这一次甲日·洛迪提交给我们的“备忘录”,可以清楚地看出达赖喇嘛的“中间道路”到底想干什么。

我 以下引述达赖喇嘛的意思,完全在他这两个文件和最近提交的“ 备忘录”中找出他的原话的根据。第一条,他不承认西藏自古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达赖喇嘛反复声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49年进藏的时候,西藏是一个完全 独立的国家,到现在西藏仍然是一个被违法占领的独立国家。凡是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西藏自古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自元朝开始,中国中央政府就对西藏 行使着无可争辩的、有效的行政管辖。主权问题是根本的问题,达赖喇嘛否定中国对于西藏地方的主权,实际上是在为他搞“西藏独立”或“半独立”、“变相独立 ”这一套寻找法理的根据。

第二条,图谋历史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大藏区”。很多人以为达赖喇嘛想要的就是中国今天的西藏自治区这一块地方, 如果这样看,就把达赖喇嘛的野心看小了,他的“大藏区”是指整个西藏、青海的绝大部分、甘肃的甘南自治州、四川的甘孜和阿坝自治州、云南的迪庆自治州,乃 至其他地方,总面积占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1/4。这个“大藏区”有历史根据吗?丝毫没有。元朝统治的时候就把青藏高原分成了卫藏、安多、康巴三大块进行 行政管理。此外,经过了明代、清代、民国,这样一个行政区划尽管中间有过一些局部调整,但是总体上是延续下来的。历史上,西藏以外的藏区从来就没有归西藏 的地方政权管理过,西藏和平解放的时候,西藏地方管理的范围也没有超出今天这个范围。

达赖喇嘛的这个要求还包藏着一个祸心,就是以单一民族来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我们中国是一个各民族高度混居的国家,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之一。如果我们中国各个民族都要求以单一民族来建立自治地方,对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那就会天下大乱了。

第 三条,以高度自治为名,否定、推翻西藏现行的社会政治制度。什么叫做“高度自治”?达赖喇嘛和他这个集团的头面人物多次反复讲过,就是除了外交和国防,其 他的所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等等,全都要由他们说的“藏人”来管理,这才叫做自治。达赖喇嘛在法国的“七条”中说,最后的决定大权必须完全操于 “藏人”之手,这就是他说的“高度自治”。按照达赖喇嘛的设计,在我们1/4的国土上,近60年来我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全部推倒,由他们执政、上台,重搞一套。重搞哪一套呢?就是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

第四条,要求中央把中国人 民解放军从“大藏区”范围内,也就是我们1/4的国土上全部撤走。达赖喇嘛在美国提出的“五点和平建议”中说:“需要中共将军队和军事设施迁走,只有中国 军队全部撤走了,才能开始真正的和解过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撤走之后,由他召开一个“国际和平会议”,把我们的1/4的国土搞成一个“国际和平区”。就 在这次接谈之前,达赖“流亡政府”的主要头头桑东在见某一个媒体时说:“自治区内不能驻扎军队,这是我们的核心问题。”我想,没有人不知道,军队是一个国 家的主权,是领土完整、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实际上,没有哪一个主权国家会同意把自己的军队从自己的国土上撤走,中国也绝不会允许在我们的国土 上搞一个“国际和平区”。

不要以为达赖喇嘛提出这样一个无理要求是缺少思考,他一点也不傻,因为只有把人民解放军撤走了,他才可以放手搞 “西藏独立”。达赖喇嘛在讲到“高度自治”的时候说,“未来的国防和外交可以归中央管”。如果我们的军队都撤走了,中央还管什么国防?可见这句话本来就是 句骗人的鬼话。

第五条,要求在他的“大藏区”的范围内把其他民族统统赶走。达赖喇嘛经常在一些场合说,“我从来没有说过要把汉人从我们这 里赶走”。但是我要告诉大家,他的“五点和平方案”的第一条中就明确写着“必须停止向西藏移民,并使移民入藏的汉民回到中国。”达赖喇嘛“流亡政府”的头 头桑东在这次接谈之前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居住在西藏自治区的非藏人不享有自治权,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所有官员和政府官员,都应当由少数民族担任。”

众 所周知,在达赖喇嘛的“大藏区”范围内,几千年以来,我们各民族迁移、繁衍、交流,形成了藏、汉、回、蒙多民族交错居住、共同生活的局面,各民族群众都是 这一片土地的主人,都有在这片土地上自由居住、自由工作的权利,这是属于他们的基本人权。达赖喇嘛想把居住、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数以千万计的各族群众赶 走,这就透露出一个信息:如果有朝一日他真的在西藏这个地方掌了权,他将毫不犹豫、毫不留情地实行民族歧视、民族隔离、民族清洗。

这五 条,每一条都是“西藏独立”,加在一起更是彻头彻尾的“西藏独立”,只不过是加了一个“大藏区”、“高度自治”的包装而已,我不知道在座的那一位中国公民 认为可以接受这五条,或者其中的任何一条。我也不知道在座的外国人,如果有人向你们的政府提出这样的要求,你们是否会接受?如果我们的这些外国朋友自己不 打算接受有人对你们的国家提出的这样的要求,那么为什么要中国人接受这样的要求?为什么要中国人接受这样明摆着是要分裂我们国家、分裂我们民族的“中间道 路”?

* 日本共同社记者:

达赖喇嘛方过去多次说过,70年代末达赖喇嘛代表见到邓小平先生的时候,邓小平先生说过,如果他不主张西藏独立,所有的问题都可以谈。请问,邓小平是否真的这样说过?你承认他的说法吗?如果你承认,现在的政策和邓小平先生的说法不一致吗?

* 朱维群:

您 的这个提问恰恰也是甲日·洛迪先生多次向我提出的。邓小平同志没有说过这样的话,甲日捏造的这个话是对邓小平同志有关讲话的极大歪曲。邓小平的原话是 说:“最关键的是西藏是不是中国的一部分,你们是站在一个所谓的独立国家的立场上同我们来谈,还是站在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立场上来同我们谈。”

既 然讲到邓小平同志,我想顺便请大家注意,回去好好读读《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他同美国前总统卡特先生的一番讲话。邓小平说:西藏的地方很大,人口很少, 汉族和其他民族有更多的人到西藏去帮助建设,对西藏有好处。我们要从帮助西藏尽快发展起来、人民尽快富裕起来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才是一个正确的角度。这 是大意。如果有人想从我们伟大的爱国主义者邓小平同志的话当中挑出一点他们分裂主义势力可以利用的东西,那未免也太愚蠢了。我们今天所做的一切,就是在邓 小平同志所确定的指导思想之下进行的。

* 华尔街日报记者:

我们通过一些报道看到,现在在拉萨方面和藏区,愤怒的情绪比 较严重,可能您可以说这是达赖支持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确实有一些愤怒的情绪,而且有紧张的气氛。现在的情况到底怎样呢?在你们方面和达赖方面的立场中距 离真的很远吗?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分歧?现在我们看到一些愤怒的情绪,你们打算怎么往前走,来维持这个地方的和平与稳定?而且现在我们确实看到接谈似乎进入 到了一个僵局。

* 朱维群:

西藏目前的局势很稳定,而且会继续向持续稳定、长期稳定的方向发展,不存在有的先生所说的“ 日益紧张”的气氛。如果说有紧张气氛,那是一些参与了“打、砸、抢、烧”的坏分子和他们背后的策划人感到紧张了,他们紧张并不是坏事。拉萨乃至整个西藏广 大干部群众这么多年从改革开放当中、从全国人民的支持当中、从中央的关怀当中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他们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的统一;反对动乱,维护社会的 稳定。他们是西藏建设,也是西藏稳定靠得住的力量,对此我们毫不怀疑。拉萨“3·14”事件为什么迅速得到了平息?社会迅速恢复了稳定?就是因为拉萨的广 大市民、西藏的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分裂,反对“打、砸、抢烧”。这是我们能够实现拉萨那么快恢复的一个基础条件。而且我要告诉各位,在反分裂的斗争中,在打 击这些“打、砸、抢、烧”的坏分子过程中,我们的藏族干部、藏族军警、藏族人民群众是主力军,他们是走在前面的,他们是稳定的力量,而不是像达赖方有些人 以为的他们还在人民中有什么影响,以为还能搞出什么乱子来。

现在西藏各族人民正在尽最大的努力发展经济、维护稳定、改善生活,西藏的未来是清晰可见的,请为此感到担心的朋友们尽管放心就是了。

* 香港文汇报记者:

请问斯塔副部长,在此次商谈以前,达赖喇嘛对境外一些媒体也公开表示,他对此次商谈持悲观的态度,他对此次商谈结果不抱希望。请问您对此怎么看?第二个问题,此次商谈有没有谈到下一次商谈的时间?

* 斯塔:

我 们也看到了达赖喇嘛的相关表态,关键就看怎么样对待接触商谈。如果把接触商谈作为搞“西藏独立”的一个途径,那么任何时候都不会成功,都会失望。如果把接 触商谈当作自己改正错误、正视现实、回到正确立场上、回到爱国立场上的一个机会,那么这个大门始终是敞开的。关于今后的接触商谈,我们在双方谈话的时候已 经明确表示,中央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接触商谈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达赖喇嘛回到爱国立场的大门,过去是敞开的,现在也是敞开的,今后还会敞开。但 是,搞“西藏独立”、“半独立”、“变相独立”的大门永远是不会打开的。

* 瑞士《新苏黎世报》记者:

刚才您向我们介绍了,也对达赖说了什么事情是不可能的,您有没有考虑提出一些建议是可以做的事情,来改善这个地方的自治,或者实现一种更高的自治?

* 朱维群: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的宪法确定了的,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宪法》确定的这一制度加以具体化,我们这一套制度应该说是很完备的,而且在实践当中是很成功的,在中国搞民族区域自治就是这个搞法,没有别的搞法,没有别的什么“真正的自治”。

在具体工作当中,我们还要进一步落实我们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通过中央支持和全国的帮助,使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得到更快的发展,人民的生活能有更快的提高,而这和达赖喇嘛所说的“真正的自治”完完全全是两回事。

达 赖喇嘛是可以做一些事情的,他可以做的事情我们中央早就明确地指出了,那就是真正放弃分裂祖国的立场,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公开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 一部分,公开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那么,我们还可以继续同他就他的个人前途问题进行接触商谈,这是 他要做的事情。达赖喇嘛应该把心思用到这个方面,而不是整天琢磨怎么样对他的“高度自治”、“大藏区”进行各种包装,对他的“西藏独立”、“半独立”、“ 变相独立”进行各种包装,与中央兜圈子。

*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斯塔副部长,近年来我们看到中央与达赖方面进行了多次接触,在上次接触中达赖也作出了一些承诺,您认为他们是否信守了承诺?有什么证据吗?

* 斯塔:

今 年7月2日,达赖私人代表在今年第二次到北京来的时候,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在接见他们的时候就强调指出,达赖喇嘛方面必须公开明确承 诺,并且以实际行动不支持干扰破坏北京奥运会的活动,不支持煽动策划暴力犯罪活动,不支持并切实约束“西藏青年大会党”的暴力恐怖活动,不支持一切谋取西 藏独立、分裂祖国的主张和活动。第二天下午,朱维群副部长和我们在跟达赖私人代表谈话的时候,达赖的私人代表表示,他们向有关人士请示以后认为,达赖喇嘛 方面可以接受中央的“四个不支持”的要求。我们非常重视他们这个承诺。可是,他们后来的言论和行动再一次让我们感到失望,他们并没有停止破坏奥运会的活 动。

举两个例子,8月8日奥运会在北京开幕前后短短的几天内,达赖喇嘛方面一共先后组织了1.6万多人次在中国驻外40多个使领馆前进行 骚扰、闹事、滋事活动,严重干扰了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工作,对我国驻外使领馆的人员和财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另外一个事实,在奥运会开幕式前后,他们多 次雇佣外国人在奥运会场馆附近和天安门广场进行一系列骚扰、闹事活动。这个行动证明,他们并没有像他们承诺的那样停止对奥运会的破坏活动。

另 外,他们也没有停止继续煽动和策划暴力活动,比如“西藏青年大会党”这个组织,从今年7月28日开始,连续多次在印度新德里发起了“绝食活动”,对中央进 行要挟。8月7日,他们又宣布发起第二阶段的“西藏人民起义运动”。8月13日,达赖喇嘛本人在法国议会“作证”的时候也承认,某些藏人可能做出了暴力行 为。他本人也承认有暴力行为,但是对这些暴力行为并没有加以任何谴责。随后发生的事情,9月份温家宝总理到联合国访问的时候,这些“藏独”分子也多次进行 干扰,威胁到总理的人身安全。

达赖喇嘛方面一直拒不承认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2002年开始到最近这一次,我们 同达赖的私人代表进行了九次接触,每次接触当中,他们都表示他们不接受西藏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一部分。8月 13号,达赖在法国参议院“作证”的时候还在宣称,西藏在历史上一直是印度和中国的“缓冲地带”。8月26号,达赖在会见记者的时候又一次说,“关于独 立,从一开始年轻一代就要求完全独立,我们完全承诺实行民主制度,因此不同声音、不同观点是最受欢迎的”。实际上就是说,独立的观点是最受“欢迎”的。

在 这里我想强调一句,中央一直在强调,要正确认识接触商谈的性质,接触商谈的对象只能是达赖的私人代表,接触商谈的内容只能是达赖喇嘛及其周围的人如何放弃 分裂立场、考虑自己的政治前途的问题,接触商谈的一个根本的政治基础就是必须承认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达赖喇嘛方面在这样一些根本 性的问题上一直没有做出认真的、正确的反省。7月份的这次接触以后,达赖喇嘛方面言而无信,没有起码的诚意,再一次严重破坏了接触商谈的气氛。

* CNN记者:

您 刚才否完全否定了达赖的“中间道路”,现在达赖已经70多岁了,据报道称他的健康状况很不乐观。您有没有考虑到“后达赖时代”,有没有考虑到达赖的继任者 是否会改变这个“中间道路”的立场?有没有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达赖集团的一些人,尤其在海外的这些人更激进,他们主张更加激进的解决方式,也就是寻求独 立?

* 朱维群:

关于中央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我这里已经说过了。我们知道,达赖喇嘛毕竟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好,但是看来 干劲还是挺大的,最近又跑到日本去了。不管他身体是好还是不好,我们还是希望他改正错误,向中央的要求靠拢,在有生之年做一点对国家、对人民(包括藏族) 有益的事情,不要最后在历史上落下一个不好的名声。因为达赖世系的名号在历史上都是由中央册封的,每一任达赖喇嘛最后的认定都是要经过中央政府批准的,如 果达赖喇嘛不听劝告,还是坚持他目前这一套,不仅会在我们的历史上留下一个不好的名声,也给我们所尊重的达赖世系抹了黑。

我也注意到达赖 集团内部有一些人,还有国外有一些人,在用达赖喇嘛万一圆寂了,藏人当中会不会出现暴力、恐怖抬头的问题与我们说事。我听得出来,有的是想吓唬我们,但也 有的确实是想提醒我们。我相信,流亡藏人的大多数是不会赞成暴力恐怖的,就是现在,流亡藏人中的绝大多数也是不赞成搞暴力恐怖的;就是在将来,我相信流亡 藏人中的绝大多数也不会赞成有人对中国、对我们的西藏搞暴力恐怖。

话说回来,如果有的人想对我们搞暴力恐怖,咱们过去又不是没有交过手, 每次交手的结果如何,你们应该清楚。而且这些年,实际上有一些人始终是在搞暴力恐怖来对付我们,结果如何,你们自己更清楚。如果未来有的人想搞暴力恐怖, 不仅没有成功的任何希望,而且将使有些人背上一个大大的骂名,在政治上加快走向覆灭。

* 中国日报社记者:

第一个问题,请问白玛赤林副主席,在“3·14”事件后,目前西藏的局势如何?您怎样看现在的局势走向?第二个问题请问朱维群副部长,目前谈判已经陷入僵局,您认为谈判双方应该做出怎样的努力来使谈判进一步发展?

* 白玛赤林:

“3·14”事件以后,西藏自治区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西藏人民根本利益出发,迅速果断平息了事态。今年4月24日,迎来了第一批旅游团队;4月25日恢复了境外旅游开放;6月30日以前,受损失的商户基本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刚 才朱维群部长也讲了,西藏目前的局势总体上是平稳的,也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3·14”事件以后,西藏的经济工作面临一些困难,但是在中央的关心、支持 下,西藏自治区采取了一些综合政策措施,下半年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增长。通过“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后,西藏各族人民深深体会到, 我们务必维护、珍惜来之不易的稳定的环境和发展的环境,也更加珍惜西藏人民的幸福生活。谢谢。

* 朱维群:

所谓接谈陷入 僵局这个提法,我不认同,因为从接触商谈到现在,每一次甲日他们提出来的都是这些问题,每一次我们的回答也是今天我给大家的回答,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 化,所谓变化就是这一次他给了我们一个“备忘录”。这一次是不是和以往相比就不同了,就陷入僵局了呢?我看不一定,因为中央讲得很清楚,我们接触商谈的大 门是敞开的,当然搞“西藏独立”的大门永远不敞开。

我之所以说不太赞成僵局之说,还有一个原因,这次接谈实际上是有进展的。首先,这是第 九次谈,今年以来由于达赖集团策划了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事件,由于达赖集团干扰破坏奥运会,出了这么大的情况,我们没有停止接触商谈,而 且今年一连谈了三次,这难道不是一个进展吗?

第二,这九次接谈,有好几次甲日他们见到的最大的官员就是鄙人和斯塔副部长,而这次能够由杜青林部长第二次接见他们,这可是我们国家领导级的干部,这难道不是一个进展吗?

第三,这一次我们相互充分阐述了自己的看法,而且毕竟甲日先生使他们的宝贝“备忘录”呈交到中央手里,这难道不是一个进展吗?

所以,对接触商谈今后的前景,大可不必这么悲观,但是如果有人想通过接触商谈还是搞“西藏独立”、“半独立”、“变相独立”这一套,他只好悲观下去了,那我是没办法的。

* 美国迈齐报系记者:

刚 才您提到现在西藏已经恢复了稳定,那为什么现在还不让外国的记者自由进入西藏呢?在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之后,我们看到灾难的情况非常严重,但当时外国记 者仍然可以到四川去采访。在一个月以前西藏也发生了地震,有 30人丧生,现在一个月过去了,我们觉得是不是也可以让外国记者进入西藏采访?什么时候你们可以让外国记者进入到西藏去看一看你们说的这个稳定的西藏呢?

* 斯塔:

今 年“3·14”事件以后,由于当时西藏分裂势力的破坏,危害了社会秩序,所以对很多记者到西藏采访造成了障碍,这是一些分裂主义分子的所做所为。后来随着 局势稳定,有关部门批准、安排很多外国记者多次进藏采访。我相信,随着西藏局势的进一步稳定,今后会有更多的外国朋友到西藏去。

* 白玛赤林:

刚 才这位记者提到西藏地震死了30人,不知道你是从哪儿看到的?10月6日西藏地震以后,在当雄死了9个人,在一个县里有一个学生意外死亡,一共死了10个 人,不是30个人。关于外国记者进藏的问题,刚才斯塔副部长也说得很清楚。最近西藏发生了雪灾,我们从记者朋友的安全角度考虑,别说外国记者,就是我们自 治区的记者采访也要受到限制,一是首先要确保救灾的行动,二是要确保所有人的安全。

* 华清: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这里,谢谢大家。


ZT 唯色博客:达赖特使会谈备忘录的中文译本

尊者达赖喇嘛特使与北京第八次会谈,谈的是什么?



图为尊者达赖喇嘛特使在达兰萨拉召开记者会(朱瑞拍摄。)


尊者达赖喇嘛特使与北京第八次会谈,谈的是什么?

11月10日,中共统战部副部长朱维群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达赖喇嘛特使到北京的主要目的是“向我们提交了一份《为全体藏民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然后说“尽管‘备忘录’故意使用大量晦涩不清的语言,但可以清楚地看出,你们并没有放弃一贯的分裂主义主张。”

11月16日,尊者达赖喇嘛特使在达兰萨拉召开记者会,介绍藏中第八次会谈状况,并且公开了这份备忘录,实则名为《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

那么,我在这里把这份备忘录的中文译本转载于此,看看是谁在强词夺理。


《全体西藏民族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建议》

第一、介绍


2002 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恢复对话以后,十四世达赖喇嘛的代表与中央政府代表之间多次进行了会谈,其间,我方详细阐释了西藏人民的真实愿望。以互利为基 础的中间道路之精神是,西藏民族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旨的情况下,得到名副其实的民族自治地位。这也是基于藏汉民族眼前和长远的利益。我们明确做 出了不寻求独立或分裂的承诺,并设法通过名符其实的民族自治来解决西藏问题。这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自治的条款。而且保护和发展西藏民族的特 性与形式,不仅对整个人类,对藏汉民族尤为有利。

2008年7月1至2日举行的第七次会谈期间,中共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杜青林先 生表达了希望达赖喇嘛对西藏的稳定和发展提出建议或意见的呼吁;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也表示希望听到藏人所寻求的自治的标准或形式,以及在不违背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下,我方对地方区域自治的看法。因此,本建议详细阐释了我们对名符其实自治的立场, 以及根据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理解,若能确实执行,可以满足西藏人民特别利益要求的立场。达赖喇嘛也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框架下,如果实行名符 其实的自治,则西藏人民的基本需求应可以得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和别的国家一样,通过赋予各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来解决民族问题。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目的,与西藏人民的需求和愿望是相符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在抛弃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前提下,避免民族压 迫和民族分裂,通过赋予各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以保障各少数民族的特性和文化。

根据我们的理解,宪法有关自治的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 足藏人的需求。宪法在一些相关问题上,对相关国家机关在自治问题上赋予了特别解决或实施的权利,要实现基于西藏特性而实施的名符其实的自治,施行上述各项 特殊权利是必须的。在施行过程中,为了与西藏民族的需求和特性相适宜,可能需要对某些自治条款重新进行研究和调正。如果双方真的具有诚意,则目前的所有问 题都可以通过宪法规定的自治原则得到解决。如此,则国家的统一稳定,藏民族与其他各民族间的和谐亲密关系等均可实现。

第二、尊重西藏民族的同一性

抛开现行的行政区划,所有藏人做为同一的民族,统一聚居的现实必须得到尊重。这不仅符合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基础。

不论语言,文化,佛教传统或是独特的风俗习惯等,西藏民族具有同一的民族属性是不争的事实。西藏民族不仅具有共同的历史,而且不论其政治或行政区域如何地分合,其宗教,文化,教育,语言,生活习惯,地理环境等始终都是统一的。

以地理环境而言,所有藏人都聚居在高原地带。由于西藏民族几千年来一直居住在西藏高原,因此西藏民族也是西藏高原的原住民族。根据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事实上藏人做为一个民族世代居住在整个西藏高原。

基于上述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承认西藏民族是55个少数民族中的一个民族。

第三、藏人的真实期望

西藏民族有它独特的历史,文化,宗教和传统风俗习惯,这一切也是人类文明宝贵的一部分。西藏民族希望保存祖先留下的这些宝贵遗产,并根据二十一世纪的需求,弘扬和发展这些宗教与文化遗产。

如 果做为多民族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而共处,则西藏民族将会从国家的经济与科学发展中得到巨大利益,我们希望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尽己一份力,共同协力配合。 同时,西藏民族也希望西藏民族的特性,民族文化和精神得以保存和延续;希望西藏民族自古以来世代居住之脆弱的高原生态环境能够得到保护。

对西藏民族特殊性的承认是一直的,这一点在十七条协议,以及历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的讲话或政策中都有明确的表现。确定西藏民族的自治地位和自治形式等都是基于这一点的。宪法也确定了根据少数民族的不同特性和需求而予宽容对待的基本原则。

达 赖喇嘛有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框架下,解决西藏问题的立场是明确坚定的。达赖喇嘛所秉持的立场,与邓小平先生所重申“只要不谈西藏独立,其他问题都可以协 商解决“的精神是完全符合的。我们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统一,同时也希望中央政府承认和尊重西藏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实行同一的,名符其实之 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这是化解彼此矛盾的基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间实现团结,和谐与稳定的近因。

西藏民族的特性之发展要顺应全球,尤其是国内的发展;同时,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必须要尊重和爱护西藏民族自己的特点。要实现这一切,就必须要承认西藏人民的自治权利,而且其实施要符合藏人自己的需求,特性和重点,并涵盖所有西藏民族聚居的地区。

由于保护西藏的民族文化和特性,只能靠藏人自己,其他任谁也没有办法达成。因此,西藏人民要在自我帮助,自我发展和自我治理与中央政府或各省区对西藏的帮助指导之间掌握平衡,这是极为重要的。

第四、藏人的基本需求及自主管理

[1] 语文


语 文是表现民族本质的最重要的特征。藏语不仅是藏族互相沟通的语言,而且也是我们书写文章,历史,佛学教义或科学技术等知识的唯一语言文字。藏语文是一个与 梵文相媲美的文字,具有很高的表达能力,从梵文翻译的内容,不论词意,藏语文是唯一可以还原梵文的语言文字,因此,藏语文不仅是世界上音译最多和最好的文 字,而且也被一些学者推崇为著作最丰富和数量最多的文字。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从而保障了使用各自语言文字的权利。西藏民族在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中,藏语文是首要的,必须要得到尊重。各藏族自治地区的语言文字也应以藏文文为主。

这 一观点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有明确宽泛的认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列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 语言文字”。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里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等规则”。这一条款认同了在藏族地区使用藏语文教学的观点。

[2] 文化

实 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条等都规定了有 关保护文化的条款。西藏的文化与藏人的宗教,传统,语言和特性等有着极为密切的连系,现今的西藏文化在各方面都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生活在多民族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西藏民族,要依照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保护自己民族的独特文化。

[3] 宗教

宗 教涉及西藏的根本问题,佛教与我们的本质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虽然认同政教制度的分离是很重要的,但不能因此侵犯信徒的自由和宗教实践。对西藏人民而言, 如果没有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则其他的个人或集体自由都是无法想象的。宪法强调和保障了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 仰自由和权利,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各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

将 宪法的上述条款,以国际通用的标准去阐释的话,信仰或实践的方式也包含在宗教自由的范围内,这些自由包括根据宗教传统管理寺院,研习和实践教法,根据宗教 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因此,对一般的宗教活动,包括师徒关系,寺院管理,转世灵童的认证等事务,政府都 不应进行干涉。

[4] 教育

西藏人民希望通过与中央教育部们的合作,制定属于西藏自 己的教育制度和自主进行管理的愿望,在宪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中得到支持。西藏人民同样也希望参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 佛教的心理学,哲学和宇宙学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正在越来越多地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要保障公民享有义务教育。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条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有关决策方面,由于自治的权限不明确,因此需要强调的是,对藏民族的教育必须要施行名符其实的自治,这一点也得到了宪法有关自治原则的支持。

有关藏人希望参与科技发展的愿望,在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对民族自治地方参与发展科学技术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认定。

[5] 环境保护

西藏是亚洲诸多河流的源头,也是世界的屋脊,地大物博,拥有丰富的矿产和森林等资源。西藏民族的环保传统是基于不分人类或动物,敬重一切生命而不予伤害之理念所产生,因此西藏特殊的环境得到保护,没有遭到污染。

目前,西藏的生态环境正在遭到难于恢复的破坏,这一点从西藏的草地,农田,森林,水源以及野生动物所受到的影响中可见一斑。因此,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五条和六十六条之规定,依照西藏过去的环保观念和传统,应赋予西藏制定环保政策以及进行管理的权利。

[6] 有关自然资源的使用

宪 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认可自治地方的自治机构,在保护和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方面的责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四十五条,六十六 条,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亦规定要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区域自治法确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是利用自然资源,增加税务和收入以提升经济的基础。因此在自治地区,所有不属于国家的土地,应赋予自治民族依法独享出租或交易等的权利,此点极为重要。同时,在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的情况下,自治地方应具有自行制定或推展发展计划的权利。

[7] 经济发展和贸易

发展西藏地区的经济是必要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西藏属于经济最落后的地区之一。

宪 法确认民族自治机关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 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区域自治法二十五条)。也确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 条)。并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宪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

同样,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里也规定,类似西藏这样与其他国家接壤的自治地方,可以展开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或边界贸易。对于与其他国家有着文化,宗教,民族和经济等共同特性的西藏人民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

中央和各省的帮助虽然可以暂时获益,但如果西藏人不能自食其力而需要依赖别人生存时,这将会是巨大的灾难。因此,促使西藏人经济自立也是实行自治的重要目的之一。

[8] 民众的卫生

宪 法规定政府赋有为民众提供卫生和医疗服务的责任(宪法第21条)。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里也认定这是自治地方的责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条里也认定,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解决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依照上述条款的宗旨,民族自治机关必须要具有满足所有藏人卫 生需求的条件和能力。同样要具备依照传统将藏医和天文历法加以实施和发展的能力。

[9] 公共安全

解决关系民众安全问题之工作人员或安全人员中,拥有了解和尊重地方传统和风俗习惯的人员是极为重要的。

自治和全权管理自己事务的主要责任之一是,管理民众的内部秩序,以及自治地方的安全。宪法第一百二十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10] 管理外来移民方法的制度

民 族区域自治和自主管理自身事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特性,文化和语言,以及落实当家作主的权利。允许甚至鼓励汉族或其他民族人口向少数民族地 区的大规模迁移,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和理念。由于人口迁移所带来的人口结构变化,将使藏汉民族的团结或统一无从谈起,取而代之的是西藏的民 族特性和独特文化的日渐灭亡,藏民族也会消失在汉民族当中。同样的,汉族或其他民族大量迁移到西藏各地,将会从根本上改变施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构成要 件,因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实行自治的宪法之基本要件由于人口移民而被根本改变或遭到漠视。如果不阻止这类的大规模移民,则西藏民族终将难于聚族而居, 从而失去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这种做法完全践踏了宪法有关民族问题的精神原则。

中国曾经严格控制内部的人口迁徙和居留,但民族自治机构管理“外来”移民的权力却极为有限。我们认为,为了尊重自治的原则和理念,给予各自治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他经济活动自主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利是极为重要的。

我们并没有将定居西藏或长期留居西藏的其他民族成员驱走的想法。我们所担心的仅仅是,鼓励以汉族为主的其他民族成员大量移居西藏的结果,将会改变现有的西藏社会结构,西藏民族因此成为少数而被边缘化,脆弱的西藏自然生态环境遭到无可挽回的破坏。

[11] 与其他国家在文化,教育,科学,宗教等领域的交流

在有关自治的内涵中,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在文化,艺术,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宗教,环境,经济等方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或各省市自治区的交流固然重要,同时,自治地区还有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的权利。

第五、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西藏人要进行统一的管理

基 于西藏人民的上述基本需求,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保护和发展西藏的民族特性,文化以及佛教传统,并在寻求发展的过程中,现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自治地 位的所有藏族地区,需要纳入统一的自治管理范围内。现今的行政区域划分,将西藏人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和许多省份当中,从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 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也严重削弱了保护和弘扬民族特性,文化与佛教传统的力量。这一政策不但没有尊重西藏民族的统一性,反而进行民族分裂,对西藏民族 的统一性制造障碍,践踏了民族自治的精神。在新疆和蒙古等主要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部分人民都包含在各自的自治区域内,而聚居的西藏民族却被划并不同的省 区,仿佛在对待不同的民族 。

将目前分散在各种自治地区的所有藏人统一在一个自治体系下,不仅符合宪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和精神,而且民族 区域自治法第二条也规定:“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施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中也记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为了解决民族问题而制 订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 保护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西藏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享受自治权利时,如果能够统一普及到整个西藏民族地区,将有助于实现具实质意义的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倾向于认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边界是可以进行调整的。根据宪法有关自治的基本原则,尊重藏人统一性的愿望完全是合法合理的,为此而改变部分行政管理范围并不违背宪法精神,而且也有许多前例可循。

第六、自治的本质和架构

能否实现名符其实的自治,将依赖于上述各项自治问题以及藏人在这些问题上实施自治的程度或自治方式。因此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才能制定和实行适合藏民族的特殊状况和基本需求的法规。

要 实现名符其实的自治,藏人还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利。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地方所有(涉及上述自治的) 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力,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权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自治权利也包括在中央国家级的相关权利机关中安置代表并发挥实质作用。为了使自 治充分发挥效力,其商讨方式必须具备功效,在相互关连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决的途径。

实现名符其实自治的最重要条件之一是,要保障宪法和其他法律单方面取消或修改赋予各自治地方的权利和职责。也就是说,不论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条款。

有 关符合西藏实际和需求之名符其实自治的范围和特点,要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在自治条列中做出详细的解释,如果适 当的话可以为此另外制定法规。包括第三十一条在内的宪法相关条款中,对于类似西藏这样有着特殊地位的地区,在尊重国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情况下,规 定可以相应地适当放宽。

宪法第三章第六节也认定,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具有自治政府和制定法规的权利,因此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 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订自治条列和单行条列”的权力。同时,宪法在很多方面赋予行政自治的权利(宪法第一百一十 七到一百二十条),规定自治机关在适合地方的需求下,依照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上述这些法律条件虽然对自治机关的决策权限造成一定的阻碍,但是宪法不仅接受了自治机关可以依照适合地方的需求制定法规和政策,而且,这些法规政策甚至可以和包括中央在内的其他机关所规定的不一致。

正如我们说明的那样,藏人的需求与宪法的自治原则大致相符合,但在真正实施过程中,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许多阻碍,甚至失去效力。

实 施名符其实的自治,还需要权力分配,如中央和自治地方对一些问题的双方权责问题进行明确分配等。就目前而言,在这些方面不仅没有清楚的分配,自治地方的立 法权利也没有落实,仍遭到很大的阻碍。因此一方面宪法对于自治地方在很多问题上认定具有制定法规的特殊需求,但是另一方面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却必须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多有阻碍。正式规定需要这种批准的只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 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各省的人民代表大会不需要得到这样的批准,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非自治的)各省只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宪法第 一百条)。

在真正实行自治方面,依照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必须要遵循诸多的法规和章程,其中一些法规甚至对自治地方的自治造成很大 的阻碍,有些法规相互矛盾。因此自治的真实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落实,国家上级机关单方面制定法规和章程,甚至政策的改变也是单方面决定。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 之间,对自治的标准和实施方面出现不同的看法,则缺乏为解决问题或进行沟通的足够途径,实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地方领导的工作受到阻碍,对西藏民 族施行名符其实的自治也造成障碍。

此时,我们没有为了这些问题和实行名符其实的自治而详述藏人困难的意愿,但是为了在往后的会谈中,能够适当的解决问题而做为例子而在此提出。我们会继续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并在适当的时候发布我们所知道的研究结果。

第七、未来前进方法

正 如本建议的开头所述,我们相信西藏人民的需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自治的原则相符合。我们的目的是,就如何让这些需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架构相配合而 进行讨论。正如达赖喇嘛经常强调的那样,我们并没有任何隐藏的计划,也绝对没有在得到真正自治后,依此做为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跳板的目的。

西 藏流亡政府象征着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我们之间就上述问题和相关议题达成协议后,西藏流亡政府将失去存在的必要而会立即解散。事实上达赖喇嘛 已多次声明,他个人在未来将不会担任任何政治职务。在实现和解的过程中,为了得到藏人必要的支持,达赖喇嘛愿意为此竭力发挥其影响力。

以这个承诺为基础,第二步应该就本建议所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具实质意义的讨论。为此愿意就寻求共识,以及程序或时间等方面进行讨论决定。

【转载于国际西藏邮报11月16日报导】http://www.tibetpost.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853&Itemid=1

王超华:我看禁止假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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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文媒体上看到中国官方要禁止文艺演出中对口形假唱的做法,而且西方媒体直接把这个决定和奥运开幕式上的假唱事件联系起来,还上了假唱事件里红衣女孩儿林妙可和幕后真声杨沛宜的照片。

记得这件事刚闹起来的时候,我曾接受电台采访,批评这种作假现象,也连带批评了开幕式的风格。后来看到不少对这种批评的强烈反应,主要都是强调这没什么了不起,不值得小题大做。你要是抓住这个问题批评,那一定是动机有问题,一门心思要给中国抹黑。

这 是很可笑的论辩方式。要看动机,恐怕也要先看京奥组织者的动机。他们可是无论做什么决定,都说是为了给中国添最大的彩。如果为了添彩就不妨造假,那又何必 那么在意小布什或者萨科希的本尊露面?随便造两个热情洋溢衷心祝贺的演说视频不是还更经济实惠吗?要不,弄个全球大祝贺,所有国家元首的视频,管他真的假 的,民族特色多姿多彩,比起如今这个不到一百个元首出席超过两百个代表队的开幕式,可不是要威风得多得多了。

京奥造假,最出格的就是那三 个指定作为抗议集会场地的公园。别说没有一个集会申请得到过批准,而且所有遵循官方渠道提出正式申请的公民,全都被警察或者国保抓起来了,有的到现在还没 个说法,也没放出来;有的已经送去劳教;还有的甚至被起诉判刑。这个假造的也太离谱了——谁也没逼着你们指定这种专门地点,怎么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呢。难怪 美国《亚特兰大(Atlantic)》月刊的记者要疑惑了。疑惑之后,总要尝试一下该怎么解释,于是他得出结论说,这主要是因为各级官员不通气,有想招儿 给待位的习近平在西方舆论上争分的,有下层专门压住老百姓别闹出事儿来的,虽然诸位都是想给京奥期间的中国添彩,管理结构却非常陈旧,既没有必要的沟通, 也没有各级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信息公开。

这个解释好像很有点新意,其实中国老百姓知道的比这要早得多,而且要直接深刻得多了。这不就是政绩 工程的变形吗?所有官员,眼睛都只知道往上看,关心揣摩的都是上级领导的心意,公民群众完全没有正常渠道对政府官员实施监察,也没有可能施加政治压力。老 百姓算个啥?前深圳海事局林书记说了,“你们算个屁呀!”京奥开幕式造假,不过是这种风气在特别时刻登峰造极的表演罢了。

现在三聚氰氨也 出来了,奶粉鸡蛋都难出口了,官方又想把这个造假文化的社会根子追到假唱现象上去了,好像这样就能改变社会风气。可是,满眼都是用权用钱“摆平”麻烦、逃 避责任而又不受惩罚的实例,别说假唱的禁令也会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算大家都不淌这趟混水了,风气就能转变,你官方糟践社会风气的责任就都能掩盖 过去吗?

以为老百姓都是傻子,由着你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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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曾慧燕:杨继绳 为3600万饿殍立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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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慧燕:杨继绳 为3600万饿殍立墓碑
http://www.aboluowang.com/life/data/2008/1115/article_27123.html

饿死3600万人是什麼样的概念?相当於向中国农村投下450枚原子弹,相当於发生150次唐山大地震。第1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只有1000多万人,中国1960年一年就饿死1500万人以上……

今年是中国「大跃进」50周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发生在半世纪前的「大跃进」运动导致的3年大饥荒,是人类歷史上空前的大悲剧。在气候正常的年景,没有战争,没有瘟疫,却有几千万个鲜活的生命死於人为的饥饿,出现大规模的「人相食」、人吃人。如今大饥荒过去50年了,这段歷史始终含糊不清,几千万亡灵魂归无所。

新华社退休高级记者、现任《炎黄春秋》杂誌社副社长杨继绳,今年5月在香港出版《墓碑-中国六十年代大饥荒纪实》(天地图书公司),此书长达80万字,分上下两册,堪称是血泪交加、资料翔实的长篇调查报告,也是一幅真实记载大饥荒的全景图,详细记述了1960年代大饥荒饿死3600万人的史实,并著重介绍其中12个省饿死人的情况。

请看书中记载的一段文字;「没有呼天抢地的哭声,没有披麻带孝的礼仪,没有送葬的鞭炮和纸钱,没有同情,没有悲哀,没有眼泪,也没有震惊和恐惧。几千万人就这样无声无息地,精神麻木地消失。有的地方用大车将死人成批地拖到村头的大土坑裡,有的地方因无力掩埋,死人的胳膊和腿还露在外面,有的地方死人就倒在寻找食物的路旁,还有不少死人长时间放在家裡,被老鼠啃掉了鼻子和眼睛。……」

「信阳五里店村一个14、15岁的小女孩,将4、5岁的弟弟杀死煮了吃了,因为父母都饿死了,只剩下这两个孩子,女孩饿得不行,就吃弟弟。……」

饥饿比死亡更恐怖

此书是作者逐一实地考察、走访大量当事人,包括当年各级干部、饥荒倖存者及见证人,并详细阅读档案资料写成。对没有实地考察的其他省分,他则透过各种渠道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包括公开或未公开的各级档案、会议纪录、谈话纪录及各种地方誌、县誌,也参阅了许多专著、统计资料等。他穷10年之力,收集了近千万字的资料,写成《墓碑》一书,填补了歷史空白。书中涉及的事件、引用的资料,都详细註明来源、出处,有些还配有照片。

这是一本承载了许多倖存者集体记忆之书,亦是纪念3600多万饿死亡灵的墓誌铭。

1999 年秋,杨继绳到信阳淮滨县防胡乡高油坊瞭解当年情况。70多岁的农民余文海把他领到村外一块麦地边,指著麦地中间的几棵树对他说:那长树的地方原来是一个大坑,上百具尸体就成堆的埋在那裡。杨继绳感嘆:「如果不是当事人余文海指认,谁也不会知道,在绿油油的麦苗和挺拔的树木下面,深埋著惨烈的悲剧。」

他在书中描述,死亡前的饥饿比死亡更恐怖。玉米心吃光了,野菜吃光了,树皮吃光了,鸟粪、老鼠、棉絮都用来填肚子。在挖观音土的地方,饥民们一边挖,一边大把大把地往自己嘴裡塞著观音土。死人的尸体,外来的饥民,甚至自己的亲人,都成了充饥的食品。

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骨肉亲情是杨继绳写作《墓碑》的动机之一。他的父亲是一位善良、正直的农民,1959年死於饥饿,事隔半世纪,父亲临死时的惨状、家乡惨不忍睹的情况仍歷歷在目。

杨继绳说,这本书原打算名为《天堂之路》,后来改为《墓碑》。他指出书名「墓碑」有四重意思:一是为在1959年饿死的父亲立墓碑;二是为3600万饿死的中国人立墓碑;三是为造成大饥荒的制度立墓碑;四是在这本书写到一半时,杨继绳在体检时发现有「病变」(甲胎蛋白呈阳性),「於是我加快了写作的速度,下决心把这本书写成,也算是为自己立一个墓碑。后来有幸在复查时排除了病变,但写此书有很大的政治风险,如因此书而遭不测,也算是为理念而献身,自然也就成了自己的一个墓碑」。

因此,杨继绳决心为歷史作见证,记录这一旷世灾难,以警后世。他强调,把真相公诸於眾,不是为了唤起仇恨,而是希望今后不再出现这样的悲剧。大饥荒始终是巨大的歷史包袱,迟早要卸掉,并要从中汲取教训。他深刻指出,大饥荒的成因及结果,间接引发了另一场浩劫──文化大革命。

字字血泪 不忍卒读

美国西东大学、21世纪中国基金会和中华学人联谊会10月17日至19日在纽约联合举办「中国的歷史教训和未来挑战 ─大跃进50周年和改革开放30周年国际研讨会」,邀请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加拿大及全美各地40多名学者与会,旨在探讨中国当代史上大跃进和改革开放这两大歷史事件的意义及影响。《墓碑》作者杨继绳也是与会者之一,这次应邀访美,在会上发表「大饥荒期间中国的人口损失」调查报告,并接受《世界周刊》专访。

「叫墓碑,太沉重」!《墓碑》确是一部令人心情沉重的书,不少人在阅读此书时,难以忍受锥心之痛,几番掩卷,不忍卒读。知名作家倪匡形容,「读《墓碑》,感觉每一个字,都有30个魂縈绕在旁,深深体会什麼叫『令人髮指』的感觉。」他并形容《墓碑》文字的震撼力,有「字字血泪」之说。

杨继绳在「墓碑」前言部分,详述了他父亲悲惨死去的一幕。那是1959年4月底,杨继绳在湖北浠水第一中学读高中,他儿时的朋友张志柏匆匆赶到学校通知他:「你父亲饿得不行了,你赶快回去,最好能带点米回去。」他还告诉他:「你父亲没有力气去刨树皮,饿得没办法,想到江家堰去买点盐冲水喝,没想到倒在半路上,是湾裡的人把他抬回来的。」

杨继绳当即向老师请假并到食堂停伙3天,取出他的口粮──3斤大米,然后赶回他下湾的家。「走到湾裡,发现一切都变了样:门前的榆树(浠水称之为油树)没有皮,白花花的,底下的根也刨光了,剩下一个凌乱的土坑。池塘乾了,邻居说是为了捞蚌放乾的。蚌有股难闻的腥味,过去是不吃的。没有狗叫,没有鸡跑,连过去欢蹦乱跳的小孩子们也待在家裡出不来。湾裡一片死寂」。

他走进家门,发现没有一颗粮食,没有一点能吃的东西,水缸裡连水也没有。「饿得走不动,哪有力气挑水啊!父亲半躺在床上,两眼深陷无神,脸上没有一点肌肉,皱纹宽阔而鬆弛。他想伸出手招呼我,但没有伸起来,只是动了动。这隻手和上生物解剖课时看到的人体骨骼标本上的手差不多,外面虽然有一层乾枯的皮,但没有遮住骨骼上每一处的凸起和凹陷!看到这隻手,我心裡陡起一陈酸楚和震撼:原来通常说的『瘦得皮包骨』是这样的恐怖和残忍!他嘴裡嘟啷著,声音很低,他是叫我赶快走,赶快回学校去。」

父亲变成这个样子,杨继绳心裡充满了懊悔和自责,「我为什麼不早点回来挖野菜呢,为什麼不早点请假拿点米回来呢?」他用带回的米煮成稀饭,送到床边,然而父亲已经不能下嚥了,三天以后与世长辞。

埋葬了父亲,他很悲痛,但没有丝毫埋怨政府。「我不认为这和政府有什麼关係,也不认为这和『三面红旗』(指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有什麼关係。我对当时宣传的大跃进的成就、人民公社的优越性依旧深信不疑。我不知道更远地方发生的事情,我以为我家乡发生的事是个别现象。我以为父亲的死只是我一个家庭的不幸。想到伟大的共產主义即将到来,家庭的这点不幸算什麼?党教导我遇事要牺牲『小我』,维护『大我』,我绝对听党的话。这种认识一直保持到文化大革命时期。」

杨继绳说,那时,他没有怀疑过共產党和政府,所有被灌输的东西都全盘接受。「1957年反右派时,党组织说右派分子坏,我就认为坏。1958年大跃进,我也是学校裡的积极分子,我写的讚美大跃进的诗曾送到黄冈地区教育展览馆。当时我是团委宣传部长,兼任学校《青年共產主义者》油印小报的主编。白天参加劳动,晚上编报纸。1959年元旦,我为这张报纸写《元旦献词》,热情地歌颂『大跃进』。在全校庆祝新年的大会上,校长王占崧一字不差地宣读我写的这篇文章,作为向全校师生的献词。」

杨继绳说他不怀疑「三面红旗」,除了无知以外,还有整个社会强大的政治压力,使他不敢怀疑。「不停顿的革命大批判,耳闻目睹的严酷惩罚,使人们產生了一种恐惧心理。这种恐惧不是看到毒蛇猛兽那种陡然產生、陡然消失的恐惧,而是化解在神经和血液中,成为每个人的生存本能。人们像避开炽热火焰一样而避开政治危险」。

1960 年他考入北京清华大学,大学期间还是很听话,一直担任团支部书记,1964年5月加入中国共產党,使他认识最初发生转变的是文化大革命。1966年8月到 12月,他和几名同班同学一起到20多个城市「串联」,各地大字报揭发出高官的腐败和特权。「我开始不迷信权威,不迷信高官,也不迷信报纸上所说的一切。我开始怀疑中国共產党多年来向我灌输的神话。我和多数普通群眾一样,是以反对高官的特权的心态参加文化大革命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湖北省长张体学说的一句话使我震惊:湖北省在3年困难时期饿死了30万人!这时我才知道,发生在我家庭的悲剧不是个别现象。」

杨继绳在清华大学拖拉机製造专业毕业后,分配到新华社。新华社记者可以接触到其他人无法接触到的社会层面。他不仅知道了很多与党史教科书上不一致的真实情况,也看到了城市工人的贫困及许多与生活。「作为新华社记者,我更知道报纸上的『新闻』是怎样製造出来的,知道新闻机构怎样成为政治权力的『喉舌』。」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思想禁錮比过去鬆动了不少,一些真实的歷史开始透露出来。杨继绳说:「过去党教导我们,在抗日战争期间,只有共產党抗日,国民党一味投降妥协;现在才知道,国民党支撑著抗日的主战场,有一、两百位将军为国捐躯。过去党教导我们,由於自然灾害,少数地方发生了饥荒;现在才知道,完全是由於人祸,几千万人饥饿而死……我开始知道,中国共產党党史,甚至近百年的中国歷史,都是按照共產党的需要,进行了歪曲和编造。」

还原歷史 追求真实

一旦知道自己过去长期受到矇骗,就產生出一种摆脱矇骗的强大力量。当权者越是掩盖真实,就促使他更加追求真实。他不仅大量阅读新发表的史料,也在採访新闻中努力了解真实的过去。「我亲身经歷的1989年北京风波(六四事件),更使我大彻大悟。年轻学生的鲜血,把我的头脑裡过去几十年接受的种种谎言洗刷一尽。作为新闻记者,我力求发表真实的报导和言论;作为学者,我有责任还歷史的本来面目,并把真实歷史告诉受矇骗的更多人。」

在摆脱矇骗和追求真实的努力中,杨继绳一步一步地弄清楚了他父亲死去的社会背景。虽然时间过去了几十年,他对父亲死因的思考却日益深入。
当他得知,父亲因大饥荒饿死的年分,中国并没有什麼天灾,是一些正常的年分,虽谈不上丰收也谈不上灾害。当他得知,河南省发生人吃人的惨剧时,信阳100万人死於饥饿时,河南至少有25亿斤粮食库存,临近的湖北省至少有13亿斤粮食库存,仅动用这两省库存,根本不会饿死人。明知道大面积饿死人,毛泽东还大幅增加当年全国徵粮库存额度,他的愤怒无以復加。大饥荒完全是人祸,原因是谎言,加上人民公社对人身控制、计画经济的荒谬以及极权政权的残酷。

当一个人从当年迷信的谎言中醒来时,首先是愤怒,然后陷入对歷史真相的沉思。杨继绳说,发生在他家的悲剧,同时发生在全国上千万个家庭中。

在新华社的第1个10年,他跟潮流写了许多稿子,以上人民日报头版为荣,有一年曾在人民日报发了14个头版头条。现在回顾,杨继绳说90%的稿子都应当烧掉。第1个10年,他只有两篇稿子是凭良知写的:一篇是《天津驻军大量占用民房,严重影响军民关係》,经中央批评军队全部退出民房;另一篇是《天津劳动生產率调查》。

第2个10年,杨继绳尽可能说真话,坚持不说假话,但有时还不得不跟一下潮流。
第3个10年,杨继绳决心不跟潮流,只写自己想说的真话。「说真话,求真理,做真人」这是他的追求。

他说:「在权力面前说真话。」「一无所求,二无所惧,就能自立於天地之间。」


父亲墓碑 立在心中

杨继绳有感於大饥荒已经过去50年,在中国国内还没有一本记述这个歷史事件的书。「这不仅是歷史的遗憾,也对不起几千万饿死的冤魂」。

面对大饥荒造成的严重后果,刘少奇曾对毛泽东说:「饿死这麼多人,歷史要写上你我的,人相食,要上书的!?」刘少奇还说过,对这场灾难要刻上碑,记上帐,「要子子孙孙地传下去,以后再也不犯这个错误。」1962年春,刘在与邓力群谈话时也讲到「歷史上饿死人的事是要写到史书上去的」。

从 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杨继绳利用到全国各地採访的机会,查阅有关资料,访谈经歷过大饥荒的人。他从大西北到大西南,从华北到华东,从东北到华南,查阅了十几个省的资料,访谈了上百位当事人。经过10年努力,收集了上千万字的资料,记下了10多本当事人谈话记录。他「终於比较全面和比较深入地得到了这场持续3、4年的大饥荒的真实情况」。

1980年代,杨继绳家乡兴起为先人修建墓碑的风气,特别是在外面当大官的人,修的墓碑更气派。亲戚朋友也劝他为父亲修建个墓碑。

杨继绳想,「我虽然没有当什麼大官,我为父亲立的墓碑一定要比当大官的更气派。然而,我想到了1959年家乡那些墓碑的命运,有的被拆来修建水利设施,有的在大炼钢铁中用来做土高炉的底座,有的则铺在路上任千人踩、万人踏。墓碑越气派,被拆除的危险就越大。父亲墓碑是不能不修的,但是不能修在大地上,必须立在心裡;立在心裡的墓碑,不会遭人践踏,也不会被人拆除。」

接著,他花了10年功夫,调查大饥荒真相。每到一地,他以正面报导为幌子,要求地方党委开放大饥荒的档案,抄写资料。多年如一日,他白天完成工作,晚上除了特殊情况,如生病、家中有事,他都在写作,终於完成《墓碑》。「这本书也算是几千万饥饿亡灵的一座墓碑,我希望饥饿的亡灵得到安慰。」

他在心中为父亲修建了一座墓碑。《墓碑》这本书,就是铭刻在他心中墓碑的文字表达。「即使我在这个世界消失了,这个文字表达的心声,将存留在世界各地的一些大图书馆中。……」

他认为,如此重大的歷史事件,应当立上巨碑,以警后世。「我想,为了牢记歷史教训,仅有我这本书是不够的。唐山大地震有了纪念碑,日本广岛、长崎有了纪念碑,欧洲很多地方建立了二战纪念碑。中国也应在一切饿死人密集的县分(如信阳,通渭,罗定,亳州,凤阳,遵义,金沙,郫县,荣县,丰都,大邑,馆陶,济寧等等),在饿死人最多的四川、安徽、贵州、河南、山东、甘肃、青海等省的省会城市,以及在天安门广场,建立大饥荒纪念碑。这些纪念碑不仅纪念亡灵,也是让人们永远记住这场灾难,从中吸取教训,让悲剧不再重演。」

他强调,墓碑是凝固的记忆。人类的记忆是国家和民族赖以进步的阶梯,是人类航程前进的路标。「我们不仅要记住美好,也要记住罪恶,不仅要记住光明,也要记住黑暗。极权制度下的当权者隐恶扬善,文过饰非,强制地抹去人们对人祸、对黑暗、对罪恶的记忆。因此,中国人常犯歷史健忘症,这是权力强制造成的健忘症。我立的这块墓碑恰恰是让人们记住人祸、黑暗和罪恶,是为了今后远离人祸、黑暗和罪恶。」

内情惊人 力透纸背

《墓碑》面世时间不长,引起海内外读者极大关注,佳评如潮。中国大陆自由作家、歷史学者丁东说:「这是一部力透纸背的信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徐友渔指出,虽然中西方作者以前出版了多种有关大饥荒的书籍,但「就资料的全面和翔实,内情披露的惊人,论证的理性和严密,以及结论的权威可信而言,这本书是前所未有的」。

他指出,《墓碑》一书全面、真实地记载了全国大饥荒的情况,书中详载各省饥荒的惨烈实况和剖析饥荒发生原因,有力驳斥官方谎言,并披露大量内幕,例如,1961年,粮食部和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受命让各省填写一个有关粮食和人口变动的统计表,匯集后得知全国人口减少了几千万!这份材料只报周恩来和毛泽东两人,周恩来阅后命令立即销毁,不得外传。事后周还追问是否销毁了,在得到肯定答覆后才放心。

徐友渔认为,「这是一部可以和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索忍尼辛(又译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相媲美的巨著。虽然,关於中国的古拉格,也有中国人作了深刻的揭露。如果说古拉格是史达林时代的代名词,那麼,饿死几千万人则是毛泽东时代的标誌」。

他说,杨继绳曾惊叹索忍尼辛为记录罪恶而收集证据的专注与坚韧,为中国歷次政治运动的受害者和倖存者未能专心致志还原歷史而叹息。而《墓碑》一书既体现了索忍尼辛式的良知、民族责任感和歷史洞察力,还在史料的汇集、分析和内情披露方面大大超出《古拉格群岛》。「当然,可以说杨继绳的身分和条件优於索忍尼辛,但一般的规律是,身分和条件越有利,包袱就越重,顾虑就越大。像杨继绳这样出身於体制内而为正义冒险犯难、孤注一掷,虽不是绝无仅有,也只有顾准、李慎之等少数前例」。

徐友渔指出,在大饥荒年代发生的许多事,今天看来匪夷所思,有些看起来是笑话,但著实令人辛酸。1960年春,甘肃定西地区农村断粮,地委书记却说:「寧饿死人,也不能向国家要粮食。」在搜刮粮食的过程中,通渭县向公社下的命令是:「完不成粮食任务,提头来见!」当时的口号是:「寧欠血债,不欠粮食。完成粮食任务就是血的斗争。」

1960年冬,河北省委决定农民口粮为每天4两(旧制,相当於现在的2两半),省委负责人说:吃4两的是马列主义,超过4两的是非马列主义。随后,省委提出「吃4两,晒太阳」的口号。徐友渔说,人不能进行光合作用,晒太阳怎能顶得上吃粮食?

千村薜荔 万户萧疏

提到中国的大饥荒,人民首先想到的是河南信阳,这是中国大饥荒饿死人最多的地方。

当时在四川、河南 、甘肃、安徽省不少地方,包括信阳、通渭、凤阳、亳州、罗定、无为、馆陶及济寧等,几乎家家都有人饿死,很多家庭人口全部死绝,有的村庄死得绝无人跡。正是应了毛泽东在1958年6月《送瘟神》裡的诗句:「千村薜荔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

《墓碑》详细记录了以信阳地区为重点,下至县、乡、村,上至省委、中南局和中央的情况,比对、分析了各种资料和方法之后,得出结论说,河南饿死人至少为300万,信阳一个地区饿死人100万,占该地区总人口的八分之一以上。

甘肃总人口只有1300万,全省饿死人数在100万以上。死人比率最高的在通渭县,将近三分之一,70%的家庭有死人,有的全家死绝。当时被派遣去解决「通渭问题」的一个干部回忆说,他们只看到炕上、路上、田间、地头都躺著人,死人活人不分,活人没有力气或顾不上埋葬死人,他们不怕死人怕活人,因为活人想吃人。

四川歷来号称「天府之国」,土地肥沃、物產丰富,但在大饥荒年间死人最多,达到1000万至1200万,之所以难於準确估计数字,是因为四川省委在当时就从政治上控制人口统计工作,命令上报死亡数字多的地区「重新调查」。


四川是全国饥饿时间最长的省分,因其最高领导人李井泉善於揣摩毛泽东的心意,对於极左跃进的做法坚持不降温,并大量外调粮食,以证明政策正确,形势大好,他以千万人的生命为代价,晋升为中央政治局委员。

安徽凤阳以农民逃荒要饭闻名,这个不到40万人的县,3年大饥荒饿死9万人,将近四分之一。饥荒的主要原因是高指标、高估產、高徵购,凤阳县委1958年上报指标8亿斤,实收1亿6000斤,国家强力徵购占43%,造成农民缺粮断炊,1959年產量为1亿8000 斤,上报为4亿斤。安徽全省饿死的人在500万到600万之间,超过总人口的15%。在安徽亳县,由於吃人肉的情况不断发生,出现了人肉市场交易,农民摆摊设点或流动串乡卖人肉。

3年大饥荒到底饿死了多少人?这是一个人们一直关心,引起激烈争论和眾说纷紜的问题。

在该书第22章,杨继绳参照中外多方面资料、比较分析了各种方法后的结论是:在1958年到1962年饥荒期间,全国非正常死亡人数大约3600万;另外,因饥饿使得出生率降低,应出生而没有出生的人数大约4000万,大饥荒使中国人口损失大约7600万。徐友渔认为,这是一个比较科学、可信的数字。

美国明尼苏达诺曼学院教授丁抒10月17日在「中国的歷史教训和未来挑战国际研讨会」上,发表《大跃进、大饥荒期间非正常死亡人数的下限》的演讲时指出,1960年前后,整个中国有如一个巨大的冰窖。千千万万个村庄,每天都有许多农民在饥饿中死去,在人类歷史上,任何一场人为的战祸或天灾、瘟疫,都不曾在这麼短的时间内夺去那麼多人的生命。

丁抒说,全国究竟有多少人死亡?本来无需别人开会来讨论。

可是中国国家统计局直到现在还用大大低於实际数字的1700万人「唬弄世人」,以至他们不得不在50年后的今天,用事实「揭破其谬误」。他引用大量资料,得出「全国在大跃进/大饥荒期间的非正常死亡的下限是3500万」。在《墓碑》之前,不断有中外研究者综合各种材料和资料,估算出饿死的总人数,大致说来,在2000万到4000万之间。而新老左派则攻击这些资料,称这些资料偏高,是对毛泽东本人、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丑化。

徐友渔对此反驳说:「我们可以取最低数的十分之一,质问左派们:难道你们认为,饿死200万人就天经地义?」

饿死3600万人是一个什麼样的概念?杨继绳说,这个数字相当於1954年8月9日投向长崎的原子弹杀死人数的 450倍。1945年8月6日,美国飞机向广岛投下的原子弹炸死7万1000人;8月9日,美国飞机向长崎投下了另一颗原子弹,炸死80万人;即大饥荒相当於向中国农村投下了450枚原子弹。

这个数字相当於1976年7月28日唐山大地震死亡人数24万人的150倍,也可以说大饥荒相当於发生了150次唐山大地震。

这个数字超过了第1次世界大战的死亡数字。第1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只有1000多万人,中国1960年1年就饿死1500万人以上。

大饥荒的惨烈程度远远超过了第2次世界大战。第2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4000万到5000万之间。中国这3600万人是在3、4年间死亡的,多数地区死人集中在半年之内发生。

易子而食 抢吃人肉

中国古籍记载「易子而食」的故事,而在1950、60的大饥荒年代,吃亲生儿女的事件就有多起,「人相食」并非个别现象。在河南信阳的一些乡镇,在甘肃通渭,杨继绳都听到当事人讲述骇人听闻的吃人故事,他还见到吃过人肉的人,听他讲述过人肉的味道。据亲歷庐山会议和大跃进的李锐说,当时人吃人的纪录全国至少上千起。这些悲剧,在《墓碑》各章节裡,有详尽记载。

在当时及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国的一切书刊、报纸及官方档案,都极力回避和掩盖这一大规模的人类悲剧。各级干部对饿死人的事也是三缄其口。对饿死人数的统计,各级干部弄虚作假,千方百计缩小死亡数字。为了永远掩盖这一事实,当局还下令销毁各省报上来的人口减少数千万的资料。

公共食堂 大吃大喝

为什麼会发生全国性的大饥荒,为什麼会饿死这麼多人?《墓碑》一书披露下述原因:

由於大跃进的浮夸,全国各地都搞高指标、高估產、高徵购。1958年宣布粮食总產量为7500亿斤,以后统计的数字(还有虚夸)为4000亿斤,实际產量基本与上年持平,但徵购数量增加了21%,其结果就是从农民的口粮中硬挖硬挤。

要完成高徵购指标,农民必须把口粮、饲料、种子搭进去,在完不成徵购任务时,上级部门认为农民在搞瞒產私分。各地普遍用对基层干部撤职、开斗争会、毒打、劳教、逮捕等方式强迫交粮,被打伤、打死的干部和农民不计其数。斗争会上有这样的问答:「生產队大跃进了没有?」「大跃进了。」「人民公社优越不?」「优越。」「那你为什麼不交粮食?」

还有这样的口号:「谁藏一粒粮食,就等於私藏一粒子弹。」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发表文章证明,每亩產量可以达到3万9000斤,这为反瞒產私分提供了「科学论证」。

「墓碑」一书以大量事实指出,公共食堂制度是大量饿死人的重要的祸因。兴办公共食堂的过程是消灭家庭的过程,也是对农民掠夺的过程。农民家庭的灶拆了,锅盆碗盏和桌椅板凳被公共食堂徵用。粮食和柴草集中到食堂,家畜、家禽也集中到食堂饲养。社员挖的野菜也要交给食堂。有的地方,除了公共食堂以外,家庭的烟囱不允许冒烟。

公共食堂最先暴露出来的危害就是浪费粮食。食堂初开办的最初两个多月,各地放开肚皮大吃大喝。不管劳动好坏,都一样吃饱喝足。

公共食堂最重要的效能是把「无產阶级专政」贯彻到每一个人的肚子裡。办了公共食堂以后,生產队长是一「堂」之长,谁不听话,他就不让谁吃饭。办公共食堂,实际是让农民把饭勺子交到了领导人手裡,也就是把生存权交到了领导人手裡。农民失去了饭勺,就失去了生存权。此书记载了大量的各地因「扣饭」而把人活活饿死的事实。

杨继绳说,人民公社是农业集体制度的发展,也是极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人民公社刚成立时,普遍实行供给制和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制,实际上是由各级官员对老百姓的生活必须品进行「供给」,这不仅为各级官员控制公社财富创造了条件,也从基本生活上控制社员。官员不「供给」,社员就不能生存。由於政府不具备供给能力,供给制只是曇花一现。供给制虽然只持续了很短时间,却造成了极大的浪费,特别是粮食的浪费。

在几千万冤魂中,有一部分是被基层干部被活活打死或逼死的。河南省委书记处书记杨蔚屏在1960年10月15日《关於信阳事件的报告》中提供了这样的数字:仅光山和潢川两个县被打致死就有2104人,被打致残的仅潢川一县就有254人。其中被打死或致残的不只是农民,也有不听话的基层干部。在农村,所谓无產阶级专政,实际是干部专政,谁的官大,谁就可以对他所管辖的臣民和下级任意欺凌。

在公社化、反「瞒產私分」、办公共食堂的过程中,有牴触情绪的农民,因饥饿偷吃了集体青苗的农民,在水利工地上因饥饿干活不力的农民,都可能遭到残酷的处罚。处罚农民的刑罚有几十种:吊打、罚跪、游街、扣饭、冷冻、晒太阳、割耳朵、「炒豆子」等。惨不忍睹。信阳地区罗山县彭新公社有17名预备党员,在「反瞒產」中打了人的16人,都「光荣地」转为正式党员,只剩一个不得转正,因为他没打人。在这本书各章节中,记录了大量打人致死的惨案。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惨案是1961年整风整社中揭露出来的,多发生在「三类队」(即落后队),不是每一个生產队都发生这样惨烈的事情。不过,根据毛泽东的说法,「三类队」也占生產队总数的三分之一,在三分之一的生產队裡发生这样的惨案,也是相当普遍的。

上天无路 入地无门

中共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徵购任务,在农村以开展「两条道路斗争」的方式大搞「反瞒產私分」运动,用政治压力、精神折磨和残酷的暴力,搜刮农民仅餘的口粮和种籽,农民稍有不满就要挨打,面临种种刑罚,甚至被活活打死。

乔培华根据中共档案撰写的《信阳事件》调查报告,记录了数十宗光山县槐店公社大树大队发生的血淋淋事例,信手拈来几例:

1959年10月15日,熊湾小队张芝荣交不出粮食,被綑绑后用劈柴、木棒毒打后死亡,大队干部还用火钳在死者的肛门裡捅进大米、黄豆,一边捅一边骂:「要叫你身上长出粮食来!」张被打死后,留下8岁、10岁两个小孩先后饿死;

1959年10月15日,陈湾小队社员陈小家及儿子陈贵厚因交不出粮食,被吊在食堂的房樑上毒打,后又扔到门外用冷水冻,陈家父子7天内先后死亡,家裡留下的两个小孩也活活饿死;

1959年11月8日,熊湾小队社员徐传正被诬陷「有种不交」,被吊在食堂房樑上,残酷毒打,6天后死亡。徐一家6口随后全部饿死;

1959年11月8日,晏湾小队社员钟行简因被认为「违抗领导」,被干部用斧头砍死;

1959年11月13日,熊湾小队队长冯首祥因没有向来这裡的大队干部让饭,被看成瞧不起大队干部,就被吊在大队食堂房樑上毒打,并将其耳朵撕掉,6天后死亡;

1959年12月9日,陈湾小队社员陈富厚因无粮可交,被绳子穿耳,并綑绑吊在樑上用扁担打、冷水淋,当场死亡。为防止其子陈文胜(17岁)声张,诬陷他宰杀耕牛,綑绑起来毒打致死……

光山县县委书记刘文彩到槐店公社主持「反瞒產」运动,连续拷打40多个农民,打死4人。该公社一级干部中,亲自主持和动手打人者占93%。河南省委委书记处书记李立在1960年11月28日向吴芝圃的报告中,提供了更重要的情况,摘抄如下:

光山县槐店人民公社1959年秋灾,全社平均亩產172斤,总產1191万斤,公社党委报亩產626斤,总產 4610万斤,县裡分配徵购任务是1200万斤,超过了全公社的实际总產量。为了完成徵购任务,他们不惜採取一切手段,大搞反瞒產,把群眾仅有的一点口粮搜刮一空。食堂普遍停伙,死人现象相继发生。刘文彩和公社党委把食堂停伙死人归於富裕中农进攻、阶级敌人破坏,归结为两条路线的斗争在粮食问题上的表现。反瞒產斗争持续8个月之久,60、70天内粒米全无,造成人口大量死亡。

被打的有3528人,当场打死群眾558人,打后致死的636人,致残的141人,迫死14人,打跑43人。

除了毒打、脚踼、冻、饿外,还採取了冷水浇头、拔头髮、割耳朵、竹籤子穿手心、松针刷牙、点天灯、火炭塞嘴、火烙奶头、拔阴毛、通阴道、活埋等数十种极为残忍的酷刑。

原公社党委书记江某等指使炊事员把13个到公社要饭的小孩拖到深山,全部活活冻饿而死。

广大群眾处於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的绝境,骨肉不得相顾。妻离子散,家破人亡,遗弃子女,拋尸路旁。全公社有381人因饥饿难忍破坏尸体134具(作者註:这裡说的「破坏尸体」就是从尸体上割肉回家吃 )。……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遇到饥荒,或者得到外界的救助,或者外出逃荒。但是,在当时的制度下,农民没有求助和外出逃荒的权利。各级政府千方百计地对外封锁饥饿的消息。公安局控制了所有的邮局,向外面发出的信件一律扣留。中共信阳地委让邮局扣了1万2000多封向外求助的信。为了不让外出逃荒的饥民走漏消息,在村口封锁,不准外逃。对已经外逃的饥民则以「盲流」的罪名游街、拷打或其他惩罚。

根据毛泽东的喜好和宣导大办公共食堂,是造成农民饿饭和死亡的重大原因。此书作者根据资料分析认为,如果没有公共食堂,饿死的人数可能减少三分之一,在有些地方可能减少一半。大办公共食堂的过程,就是前两个月吃饭不要钱,大吃大喝,然后闹饥荒的过程,就是强迫农民入伙,统一用粮,没收锅碗瓢盆,谁家冒炊烟抓谁,使农民家徒四壁、一无所有。

公共食堂的最大危害是「把无產阶级专政贯彻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肚皮」,干部掌握了让谁吃饭和不让谁吃饭的权力,同时得到多吃多占,搞特殊化的基地。

政府和干部滥用权力使饿得快死的农民雪上加霜,他们派民兵围、追、堵、截,设卡抓捕,不让农民逃荒,断了饥民的最后一条求生之路。

中共共领导面对自己一手製造的大惨剧,编造出大饥荒是出於「三年自然灾害」和「苏联修正主义逼债」的谎言,把罪责推给老天爷和苏联,长期以来,「三年自然灾害」和「苏修逼债」成了中国人回顾大饥荒年代的口头禪。《墓碑》对此作了详细的考证和有力的批驳。

杨继绳引证权威的气象资料和权威的气象学家的观点,说明1959至1961年是正常年景。中国地域辽阔,每年发生天灾在所难免,但这3年的自然灾害并不比其他年分严重。

他进一步指出,歷史资料表明,粮食產量和天灾之间并不存在正比相关关係,在大饥荒期间,中国政府以巨额资金和物资援助一些国家,其中许多国家的生活水準大大高於中国。在农民大量饿死的同时,大量粮食被用於出口,1959年与1957年相比粮食减產,但出口量增加一倍以上,创造粮食出口歷史最高纪录,这个数量够2450万人吃一年。

1960年,在大批农民饿死之际,当局不仅没有考虑开仓放粮,反而刻意继续增加国家粮食库存,这一年饿死人最多,而国家尚有几百亿斤粮食库存。

当毛泽东得知信阳发生饿死人的严重事件时,他说事件的性质是阶级敌人窜夺了领导权,是反革命復辟,对劳动人民实行疯狂的阶级报復,解决办法是实行民主革命补课,这导致对基层干部大规模的斗争、撤职、逮捕。

有人曾辩解说,毛泽东在3年困难时期也和全国人民同甘共苦,不吃肉。此书引证官方出版物说明,毛的一份西餐菜谱记载了各式风味的鱼虾共有17种。另一位知情人说,医生鑑於猪肉胆固醇高,建议毛不吃猪肉改吃牛羊肉。在此期间,各地为毛和一些政治局常委修建的别墅、宾馆豪华程度超过国宾馆。

十分人祸 无关天灾

前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代表团团长吴康民高度评价杨继绳及《墓碑》。说他是一位治学严肃、搜集资料丰富,而又思想开放、大胆敢言的作家;《墓碑》是继杨继绳此前出版的《中国改革年代的政治斗争》(内容涉及访问赵紫阳的敏感题材)、《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等著作后,「对中国现代政治史的一大贡献」。

吴康民指出,杨继绳的「墓碑」,触及大规模的「人祸」,揭露了极大的「黑暗面」,书中强调四点,一、中国大饥荒的真相长期不为人知,大多以三分天灾七分人祸搪塞民眾,其实完全是十分人祸,没有天灾。

二、一般人们知道河南省当年饿死了300万,却不知道中国死人最多的省分是「天府之国」四川,保守估计为1000万人。原因是四川省委书记李井泉跟毛最紧,四川揭盖子最晚。大饥荒与反右打压敢言者有直接因果关係,大饥荒是文革的重要起因。

三、人吃人不是特别的例子,而是普遍存在,有明确纪录的已达3000多例,其中纪录有一次政府把吃人者与煮熟的人肉拿到会场批斗,结果群眾饥饿难忍,一人说:「我也尝尝!」眾人蜂拥齐上,批斗大会变成抢人肉、吃人肉大会。

四、中国大饥荒的影响超过文革,其死亡人数相当於全世界二次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当然也远远超过8年抗战中国死亡人数,大饥荒死亡数相当於向中国农村投了450颗广岛原子弹。

英国《金融时报》专栏作家、美国哈佛大学博士丁学良称此书为「你不能不看的墓碑」、「一本值得尊敬的书」。他说:「我从来没有写过任何书评,因为没有时间。可今天,在回顾中国改革发起30年的时候,我却要破例写一次,因为《墓碑》太有价值、太有意义了…。」

丁学良指出,此书在香港一上市,西方的好几家大报刊即用严肃书评予以反应,对它评价极高。他也认为这是他20年来所读到的研究「大跃进」著述「最全面、最实证、有最多第一手资料和最多细节的一部杰作」。儘管他一直关注这方面的资料,但这部书「依然让我吃惊─有些细节我都看不下去,时常要放下来,喘一口气,因为裡面的内容太沉重了」。

杨继绳表示,这本书题材沉重,估计出版后会让他面对更大的政治压力和风险,但是追寻真相的使命、反省歷史的责任,让他「必须给自己一个交代」,也为父辈和那个时代立起一座文字的、也是更永久的墓碑。

「我坚信,在中国,总有一天极权制度会被民主制度取代。这不是很遥远的事情。……在极权制度彻底死亡之前,我提前为它立了个墓碑,让后人知道:人类社会在歷史的某一阶段、在某些国度,曾经有一种以『解放全人类』的名义建立的、实际是奴役人类的制度。这个制度宣扬并实践的『天堂之路』,实际是死亡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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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十一月 07, 2008

ZT: 大陆好诗: 顺口溜:你们和我们

网路文摘—4117

大陆好诗:

       顺口溜:你们和我们

你们的办公楼奢甲一方,你们的小轿车横冲直撞,
你们的老婆孩子多在西方,你们的二奶小蜜也很嚣张,
你们的住房国家保障,你们的工资总是见长,
你们的吃喝有公款抵帐,你们的娱乐有贿赂献上,
你们上班可以打麻将,你们出行有警车做伥,
你们的权力每天都在膨胀,你们的衙门永远是高在云上。

我们的供房得象奴隶一样,我们的公车得给你们避让,
我们的工作越来越忙,我们的工资多年一样,
我们的医疗越来越贵,我们的食物越来越脏。
我们的税收越来越增长,我们的日子越过越紧张,
我们的冤屈已无处申张,我们的权利已被人遗忘。
我们的民工象牲口一样,我们的矿工在面对死亡,
我们的父母无情的下岗,我们的孩子就业很紧张。

我们知道你们虚伪的模样,请不要把我们当傻子一样!

你们的言语都是酒后失当?你们的行为都是一时荒唐?
你们的孩子都是精英栋梁?你们的腐败都是个别现象?
华南虎完全是正龙不当?矿难都怪矿主无良?
毒奶制品怪只怪奶牛的乳房?杨佳杀人完全是无厘头嚣张?
股票暴跌你们监管得当?银行巨亏你们都很冤枉?

你们的处分不过是换个官当,你们的失误不过是我们买帐。
你们的政策不考虑我们的主张,你们的生活和我们绝不一样!

因为,你们的权力只来自组织上,我们选举不过是走个过场。

我们没有过高的奢望,我们一直也都很忍让。
你们说我们都已经小康,老百姓到底还想要怎样?

我们说我们和动物不一样,除了吃喝拉撒还有一点思想,
我们盼平等自由和民主,这曾是你们共党前辈的主张,
你若问我们还缺什么?答曰:"就缺陈胜、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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