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三月 09, 2009

请关注锦州804单位职工维权案

中国劳工通讯新闻稿

请关注锦州804单位职工维权案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将审理804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案,请舆论关注幷支持合法维护自己基本权益的职工。

2009年2月25日

804单位职工维权案

804单位职工维权案(以下简称“804单位案”)发生一个代号爲 “804单位”的仓库,该仓库直属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用于储存国家储备棉。因仓库位于辽宁省锦州北宁市,所以由辽宁省供销社棉麻公司代管。2001年4 月,该棉麻公司发布文件,要求804单位全体职工办理内部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在职工被迫与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后,他们才发现,804 单位属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幷无政策允许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由于缺少政策依据,当地政府拒绝爲这些职工办理下岗证明,因爲没有下岗证明,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也拒绝爲他们办理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社会保障部门也拒绝爲他们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在生活面临困境的时候,804单位的21名职工开始到辽宁省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但多年上访幷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先后上访的部门包括:地方和中央的各级人大、政协、纪检委、政府部门(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监察局、人事局等)、工会、检察院以及804单位的主管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辽宁省供销合作社)。

2007年7月31日,职工代表吴光军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起诉辽宁省棉麻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当初804单位的改制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幷要求承认及恢复与804单位的合法劳动关系。一开始,皇姑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幷向被告辽宁省棉麻公司签发了法院传票,但是,法官在与该公司“沟通”之后,却告知原告吴光军,法院对此案“不予受理”,幷且拒绝向他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更拒绝出具依程序本应发给当事人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2008年春节之后,吴光军再次到皇姑区法院了解“不予受理”的理由,这次立案庭庭长干脆明确地告诉他:“你这个事情法院管不了,法院没有那么大的权力”。因爲无法拿到法院出具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致使吴光军既进入不到诉讼程序又无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6月10日,吴光军等人到辽宁省北镇市人事局申请人事仲裁,北镇市人事局因爲成立人事仲裁委员会委托锦州市人事局代爲办理,后来锦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日期超过规定期限”爲由,不予受理此案。 2008年6月14日,向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起诉804单位,要求法院确认804单位解除全体职工劳动关系协议无效,请求法院判决804单位赔偿工资、爲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受理此案,但是最终与2008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原告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爲由驳回诉讼请求。事实上,原告804单位职工自从被迫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就不断向各级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上访行爲表明其不怠于行使权利,令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另外,804单位的职工因爲804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无法办理失业保险,无法取得应有的待遇,这种非法行爲是处于持续状态的,根本不存在时效问题。当事人之一的吴光军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正在等待通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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